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社会体制 社会保障

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开创劳动工资工作新局面——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全国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3-04-16 09:51 中国劳动网

摘要:过去五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部党组的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劳动工资工作,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工资工作的改革历程和基本经验

过去五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部党组的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劳动工资工作,以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和宏观调控体系,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在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努力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一是研究制订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各地研究制订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办法,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特别是2001年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工作座谈会之后,各地进一步加大了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人数累计达2715万,其中有1808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人数的66.6%;共有700多万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占出中心人员总数的近40%。到2002年末,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已经撤销中心。目前,天津、辽宁、广东、海南等省市基本实现并轨。

二是研究制定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劳动关系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湖北等省市对改制企业采取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的办法,将企业改制与处理劳动关系紧密结合,通过产权置换和身份置换同步进行,有效地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其中包括一并解决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经济补偿和清偿历史欠债问题,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稳步推进,三项基本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一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018月,劳动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召开了第一次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到2002年末,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一级三方协调机构。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河南、湖南、重庆等省市已经或正在逐步将三方机制向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延伸。一些地方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三方机制。如福建省成立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辽宁省在三方协调组织中分别设立了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专门的工作小组。三方协商内容也由过去研究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逐步扩大到其他方面。如江苏省把如何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等列为三方协商议题。上海市把建立企业欠薪制度等列为协商议题。黑龙江省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促进社会稳定的通知》。福建省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合作保证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通知》,等等。

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立法,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一些地方积极推动劳动合同立法进程,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山东等省市人大或政府制定或重新修订了地方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加大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使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在上海市抽样调查的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北京市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达到90%以上。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督促下,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自觉性有所提高,在劳动合同管理方式和手段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改进。

三是推进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明显收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动和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并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来抓,使集体合同以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率明显提高。有15个省市制定了地方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为了解决小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劳动关系问题难协调的矛盾,一些地方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到2002年底,全国已签订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达63.5万户,涉及职工8千万人;有3万多户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积极预防和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组织基层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尽力将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并将大量无序的群体性事件纳入有序的劳动仲裁来处理,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是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宁波和青岛两市加快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步伐,去年先后颁布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改变了过去地方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局限于行政规章的状况,提高了立法层次。深圳、南宁、柳州等地在开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院,促进了劳动争议仲裁专业化与职业化。河南省焦作市落实三方原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联组织共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选派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工作经费。北京市大力推行劳动仲裁系统文明窗口建设,实行案件公开审理。上海市推行准备庭制度,相应缩短处理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江苏省进一步规范证据审核管理工作。河北、山东等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在案件受理以及仲裁程序方面实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保证办案质量。

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5.6万件,涉及劳动者225.1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4.3万件,涉及劳动者143.7万人。此外,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以非立案方式处理争议29.2万件。

(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机制与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形成

一是确立了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基本思路,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二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微观分配机制逐步形成。各地积极贯彻劳动保障部于2000年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指导企业将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作为改革方向,坚决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3万家企业进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同时,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已逐步形成。在一些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进一步提高了职工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参与决策权。一些地区(如深圳市)在指导企业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试点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三是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建立。目前,有29个地区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对企业工资增长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日益显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118个城市发布了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初步形成。有18个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提高人工成本使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全国已有30个地区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完善工资法规方面,上海、浙江、河北、珠海等省市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企业工资支付法规,进一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企业,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四是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29个地区先后制定下发了年薪制试点文件,规范试点办法,取得了明显收效。同时,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湖北、深圳等地区还在少数企业进行了经营者股权激励试点,开始探索建立即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五是重视解决或缓解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和缓解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一些地方建立处理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正常机制,如深圳市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黑龙江省在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欠薪保障金制度。宁波市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江苏、湖北、广东等省的一些地市建立欠薪预警制度。1998-2002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劳动者追回被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的工资总额达46亿元,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这是很得人心的。

[page]

在劳动标准工作方面,我们按照抓规划、抓重点、抓基础的要求,加紧研究今后一段时期劳动标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以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为重点,抓好各项劳动标准制定和修订等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方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和加强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大规模开展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地遏止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蔓延,保护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二、劳动工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其中,对于劳动工资工作也给予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要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劳动工资工作指明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给劳动工资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劳动工资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随着我国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大批企业进行改制改组或关闭破产,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更加尖锐,失业率不断上升,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劳动关系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对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新形势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肩负的责任更大,任务更重。我们要勇于迎接新的挑战,用改革的精神积极进行探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解决新问题,开创劳动工资工作新局面。

根据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劳动工资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劳动工资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逐步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工资收入分配机制和劳动标准体系。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今年我们要着力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重点做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是继续加紧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问题。今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国发[2003]6号),要求各地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政策,解决好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债务等难点问题,做好困难职工的分类安置工作,积极促进再就业,稳妥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推进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二是处理好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问题。要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并做好对企业实施改制分流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精神,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情况的具体政策措施,确定企业报送方案的审核办法,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国有企业做好改制分流人员理顺劳动关系的工作,并协助劳动保障部做好对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审核工作。

三是规范企业裁员。要加强对各类企业裁员的规范和调控。尤其是对非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裁员行为,要制定规则,并加大调控力度。企业裁员应当采取一定的补救制度,如适当降低工资、缩减工时等,确定需要裁员的,裁员方案及补偿办法应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加紧研究制定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一是高度重视制定有关非全日制

就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的重要性。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规范非全日制用工行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权益,这样也能事半功倍。此事不宜拖延,不能等有关问题成堆才开始进行规范,否则无论是经济成本、社会成本,还是政治成本都很高,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后患无穷。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充分认识制定和完善有关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的必要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是加紧制定有关政策。目前,上海、大连、青岛、江西、云南、黑龙江等省市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关系、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北京、江苏以及其他一些地方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做出了专项规定。各地可借鉴这些地方的做法,开展对非全日制就业形式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三)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一是切实指导和监督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要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这是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基础。各地要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方面的政策,推动地方相关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二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企联密切联系,积极推动和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是切实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当前,要把深化企业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促进再就业等方面涉及的劳动关系政策作为三方协商的重点,并积极推动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各地要根据今年初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的工作要点,着重在机制建设方面下功夫,注意研究借鉴国外三方协调机制方面的经验,在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形式、协商结果的实施等方面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切实有效的三方机制运作模式。在机构建设上,要推进在有条件的市(地)、县(区)建立三方机制,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形成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建立专门的三方机构。在加强机制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实效,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是大有可为的。

(四)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是健全和完善有关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要继续加强与各级公安部门、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联合会的紧密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和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统计与分析,特别是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和动态分析。

二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和防范措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的配合,深入企业开展灵活多样的预防调解工作,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预防调解体系为重点,及时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防止、减少和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五)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力度

一是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劳动争议调解向基层延伸,逐步在各类企业、街道、乡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将一些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加强与同级工会、企业组织的沟通和配合,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开展普法宣传、劳资培训以及劳动争议预防等调处工作。要充分利用劳动监察与信访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和调解劳动争议。

二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度。研究探索贯彻落实三方原则、增强现有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能力的措施。要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进行裁决,尽可能将案件在仲裁环节得到解决,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要探索案件分流措施,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实行专职书记员制度,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强仲裁监督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积极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地要学习借鉴深圳、南宁、柳州等地探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经验,促进劳动争议仲裁专业化、职业化,从根本上解决人力、财力、物力不足的困难,为促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要继续积极推进劳动仲裁系统行风建设,促进劳动仲裁工作规范化。

四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员的准入工作,认真组织仲裁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要经常组织开展仲裁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要积极与同级工会、企业组织联系和配合,提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

五是研究探索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研究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改革问题,探讨改革思路,提出改革建议。

(六)重视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解决和缓解拖欠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切实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是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企业定期及时将工资支付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易发生工资拖欠、存在重大拖欠隐患的企业,要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加以处理,并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排查。对影响重大的拖欠工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报告。

四是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要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实践表明,实行欠薪保障制度对于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有关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地所有企业或在部分行业和企业建立欠薪保障制度,以建立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机制。黑龙江、深圳和宁波等地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探索,其他地区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做法和经验。

(七)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是树立现代企业薪酬管理理念。要指导企业更新观念,学习掌握现代企业薪酬管理理论,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薪酬管理理念和方法,创造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要拓宽传统工资概念,建立全方位的激励制度,突出薪酬多元化的特点,促使薪酬结构合理、分配形式灵活、激励手段多样化,最大可能地激发人力资源的创造性。

二是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是要将过去形成的工资随人走的分配方式,改变为工资跟岗位走的分配方式,这是分配机制的根本性变化。各省级、地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至少直接指导15户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要深入到企业进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拟定和实施改革

方案,总结交流改革经验,促进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

三是进一步推进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认真总结年薪制试点经验,继续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办法,启动试点。

(八)加强三项制度建设,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

一是全面建立和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目前,除西藏外,全国还有一个省尚未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希望该省尽快启动这项工作。已经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地区,每年要及时拟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使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等办法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二是继续推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要在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将这项制度建设覆盖所有162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并逐步扩大到具备条件的其他中心城市,做到有场、有市、有价。要进一步改进统计调查办法,规范工资价位制定办法,努力提高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办法的科学性,并及时发布价位。要加强宣传,使工资指导价位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了解,切实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择业的指导作用。目前,在三化建设试点城市中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要克服困难,行动起来。这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工作,事关工资分配市场基础的形成,务必抓紧抓好。

[page]

三是积极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负责的高度,加紧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科学地进行人工成本的国际比较、行业比较,合理调控人工成本水平,避免企业盲目因我国人工成本水平低而自喜,放松警惕,使企业陷入不利的竞争地位。这

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应该去做、值得大力去做的事情,是广大企业所需要、所欢迎的,是引导我们的企业理性地去与外资企业、跨国公司竞争并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2004年之前,全国35个大中城市都要建立这项制度。

四是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贯彻中央提出的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加强对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理顺工资收入分配关系。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要强化政府对工资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充分运用经济的、市场化的调节方式和手段,指导企业工资分配,促进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完善分类调控办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以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九)重视和加强劳动标准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劳动标准工作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标准工作主要是制定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各类基准,如就业、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准,并审定和发布行业性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从国际劳工标准的范围来看,广义的劳动标准涵盖劳动保障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各种技术类标准和法规类标准。劳动标准工作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劳工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制定劳动标准。尽管国际劳工组织和一些西方国家试图将劳工标准与人权问题挂钩,将劳工标准政治化、扩大化,我国对此坚决予以抵制,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对劳动标准问题讳莫如深。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劳动保障部门需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紧转变职能,其中包括要加强劳动标准工作。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劳动标准工作将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制定各种劳动标准并监督实施,将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一个主要手段。因此,希望大家要提高对劳动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这是今后开展劳动标准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是加强劳动标准基础工作。开展劳动标准工作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照搬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其他国家的劳工标准。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我们制定的劳动标准是最起码的标准,而不是高标准。在今后的劳动标准工作中,要以推进国家基本劳动标准制定和修订为基础,积极开展行业性、地方性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地方劳动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劳动标准。要适当借鉴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工标准,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标准体系。当前,要特别重视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研究制定或完善地方有关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实施办法,继续加大禁止和打击使用童工行为的工作力度。

(十)加强劳动工资法规建设

一是积极推动劳动工资法规建设。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当前劳动工资立法滞后的状况,积极主动地推进地方劳动工资法规建设,并借鉴上海、浙江等地方加强有关劳动工资法规工作的经验,争取将亟待出台的劳动工资法规、规章列入立法计划。

二是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特别是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进行普法宣传,并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咨询。要注重引导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努力开创劳动工资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一广大干部的思想,统领劳动工资工作全局

要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认识劳动工资工作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开展劳动工资工作。

因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如果劳动关系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企业不稳定、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不稳定,就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就会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是夯基础、保稳定的工作,确实非常重要。这些年来,劳动工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越来越得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党的十六大对劳动工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因此,我们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同志们要充分认识劳动工资工作的重要性,要识大局,讲大局,顾大局。只有这样,才能把劳动工资工作放在全局中来把握,才能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减少随意性、被动性和盲目性。要树立自信,振奋精神,满腔热情,脚踏实地,切实做好劳动工资工作。

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工资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种具体实践。这是我们工作的立足点、着眼点,应当坚持不

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针对目前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仍然存在的状况,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改革的精神,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要更新观念,树立新的理念。要扭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等、靠、要的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观念。不能再用传统的观念看待劳动工资工作,也不能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进行劳动工资管理。要树立新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特别是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理念、薪酬理念、劳资合作理念,拓宽工资收入的概念,全面引入现代企业薪酬理念和国际薪酬理念,把薪酬看作是一种投入,一种能带来更多价值回报的投资。要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机制,其中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等等。要锐意进取,勇于实践,在改革中推动制度创新,在探索中寻找新途径,克服前进中遇到的重重困难,开创劳动工资工作的新局面。

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关于今年劳动工资工作的十大任务,是从全国劳动工资工作的全局出发,经过通盘考虑所作的全面部署,并确定工作重点。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有所不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并统筹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转变职能,转变作风

在进一步转变职能方面,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转变管理方式的要求,在劳动工资工作方面加紧转变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减少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干预,清理和简化行政审批,加强宏观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在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管理职能进行转变的同时,要相应转变管理方式,更新手段。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方面,要把重心放在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引导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要做好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要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满腔热情地投入工作,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工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特别是在没有单设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目前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和有关方面重视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单独设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整充实人员编制,并配备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较强的专职仲裁员,充实办案力量,以利于及时依法处理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对劳动工资工作的客观要求。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与交流

当前,劳动工资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变化,存在着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急待研究解决。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开展调查研究既是领导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一项基本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调查研究,这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

要注重研究劳动工资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针对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以及企业裁员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事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将调研成果充分运用于制订和完善政策以及指导企业深化改革。

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搞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职工群众,了解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注意研究和借鉴来自基层的经验,努力解决与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

要注意提高调研质量。通过掌握和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摸清底数,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全局上综合分析问题,统筹考虑和制定解决办法。要切实提高调研水平,充分运用调研结果,带着急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或前瞻性的理论与政策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不能走马观花、搞形式主义。要纠正调查不研究、统计不分析的现象,不要就事论事,要进行深入的研究,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要勤于思考和认真进行分析,善于从调查了解的现象中找出具有倾向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并上升到理性的高度来认识,逐步形成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要学会多谋善断,多研究制定几个方案供领导选择和决策。要注意对已经制定并实施的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调查和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措施。

要加强沟通和交流,通过组织召开一些专题座谈会、研讨会、区域性会议,促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相互沟通,交流信息、交流经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主动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劳动工资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劳动工资工作能否得到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对于做好劳动工资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有关劳动工资工作情况,争取得到有关领导对劳动工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劳动工资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同时,要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这种协调是一门艺术,搞好协调需要具备懂行、公正、讲究方法、人格魅力等四个要素,是体现领导能力的一个标志,是做好工作、提高效率的一个法宝。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利于劳动工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