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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从“按劳分配”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002-12-04 20:18 人民网

摘要:记得在改革开放初期,某市有一工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星期天到乡镇企业工作,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企业则给予技术服务费作为酬劳。

记得在改革开放初期,某市有一工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星期天到乡镇企业工作,帮助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企业则给予技术服务费作为酬劳。未曾想,这样的事在当时被认为是违规的,工种师因此受到不公正处理。出现这样令人困惑的事例,原因在于当时对于资本、技术、土地、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否参与分配,在政策上不清楚,法律上不明确。今天,这样的问题早已不存在了,人们正享受着分配制度改革带来的种种实惠。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市场经济规律,在1982年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增加一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发展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发展这些市场,需要承认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没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机制。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这些市场的培养和发展提供了条件。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证券市场,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截止今年6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有1100多家,市值总额47000多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半,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得益于宪法对分配制度的完善。投资买卖股票,不仅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还受宪法的保护。

在初级阶段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还有利于兼顾效率和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合法致富。在创办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可以采取“有钱的出钱(资本),有力的出力(劳动力),有知识的奉献知识(技术和管理)”的方式。“众人拾柴火焰高”,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必将极大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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