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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11-23 11:41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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