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首次确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摘要: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首次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不能和怎么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长期以来,人们把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标志,从而把其当作进行收入分配的唯一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下,逐步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可见,十三大报告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并肯定了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只不过当时还把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作为“补充”。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1997年十五大报告对此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五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可见,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继续肯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同时指出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是与按劳分配“并存”的,并明确肯定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不能和怎么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十六大还提出,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指明了今后我国要努力形成的收入分配新格局,即中等收入者居人口的多数,并占有大部分收入和财富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