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左已:在全国劳动保障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摘要:这次再就业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党的十六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继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又一次对劳动保障作出重大部署的重要会议。上午,我们传达了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朱镕基总理在会议闭幕时的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对贯彻会议精神的部署和吴邦国副总理的工作报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就业形势,深刻阐述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基本要求。
一、深刻领会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
这次再就业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党的十六大之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继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又一次对劳动保障作出重大部署的重要会议。上午,我们传达了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朱镕基总理在会议闭幕时的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对贯彻会议精神的部署和吴邦国副总理的工作报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深入分析了当前的就业形势,深刻阐述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基本要求。同时,对继续落实两个确保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会议的召开,对于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保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将产生重大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全面领会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应当重点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建立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抓住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江总书记在讲话中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他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江总书记在讲话中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就业工作的基本经验,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形势进行了深刻分析,精辟地阐述了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他指出: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而且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三个基本特征和矛盾的焦点,科学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业方面最具有本质性的基本问题,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贡献。准确地把握住这一主要矛盾,我们就能准确地认识和判断就业形势的变化,就能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江总书记强调,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他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工作时,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善于集中力量搞好当务之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就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当务之急。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的力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同时,他还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清醒地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既要立足当前,明确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打好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制定中长期的规划和政策,打好持久战。
为保证就业和再就业任务的落实,江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定期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措施保证到位。这一精神在中央《通知》中得到充分体现。《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够充分促进就业、又能够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江总书记指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通过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通过发展经济来扩大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就业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既通过经济发展来扩大就业,又通过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使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的同时要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要加快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各种产业和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作用。第三产业的就业增长弹性大,特别是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有很大的就业潜力,应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和地区,资源已经枯竭的,要有步骤地发展接续产业,进行整体性调整。要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带动就业增长。
第三,正确处理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减员增效和促进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统筹考虑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要充分考虑财政、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国有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改制分流,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能不推向社会的尽量不推向社会,更不能简单地向社会一推了之。实行企业关闭,要切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四,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关系,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解决“三农”问题紧紧联系起来。江总书记强调,在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要为农村劳动力开辟更多的生产门路和就业门路。对农民进城务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组织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第五,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通过实行两个确保解决保障基本生活的当务之急,通过促进再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出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深化改革和扩大就业提供保障。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要整体部署、协调推进。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社会保障线”,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保持稳定提供重要保证。
江总书记关于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的论述,是对党在不同时期处理就业问题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这一理论创新同关于就业主要矛盾的论述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科学地回答了如何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中,顺应大势,因势利导,趋利避害,解决就业问题的正确方针,标志着我们对就业问题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就业问题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指导我们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正确把握和处理好这五个方面的关系,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既能够充分促进就业、又能够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来。
(三)做好当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江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做好扩大就业各项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再就业工作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措施。一是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有组织地开发一批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就业岗位。他特别强调了社区服务业和旅游业。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如“一对一”帮扶、“一条龙”服务、开设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专门窗口等。三是要充分重视职业培训在促进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四是对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竞争能力较弱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政府的资金和政策要集中用于帮助最困难的群众实现再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应用来安排他们,并采取提供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强调,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再就业必须把握好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须明确再就业的重点方向。增加劳动就业主要不是在工业领域,不在大企业,而主要在服务业,在中小企业,在非国有企业。还要大力发展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工、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二是必须坚持正确的就业方针。要继续贯彻执行“劳动者自主创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责:科学制定就业规划,引导和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特殊困难对象给予就业援助;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必须全面贯彻中央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四是必须继续加强再就业服务。邦国副总理在讲话中围绕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和对“4050”人员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这四个再就业工作的着力点,从开发再就业岗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抓好工作落实等方面作了全面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形势,把握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切实将会议提出的各面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政策
即将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在全面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就业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着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研究制定了一整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这一政策框架的基本内容,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五大支柱、六个领域、十项政策。
五大支柱是积极就业政策的五个基本方面,分别体现在《通知》第二至第六部分。第一支柱是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为取向的宏观经济政策,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通过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调整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企业结构等,扩大就业总量、创造就业岗位。第二支柱是以重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取向的扶持政策,出发点主要是运用优惠政策杠杆将所创造的岗位,优先用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三支柱是以实现劳动力与就业需求合理匹配为取向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了解需求信息、提高就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失业问题。第四支柱是以减少失业为取向的宏观调控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企业减员、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措施,减轻社会失业压力。第五支柱是以既能有效地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能积极促进再就业为取向的社会保障政策,出发点主要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保障。五大支柱可以简要归纳为“经济拉动、政策扶持、市场服务、政府调控、社会保障”。这五大支柱在层次上依次递进、各有侧重,在内容上相互配套、缺一不可,在功能上相互支撑、相互促进,构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基础架构。
六个领域指的是《通知》明确的开发就业岗位的六个方向。一是调整企业结构,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二是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旅游业的就业岗位,还要积极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三是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集体、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四是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五是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方式的变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并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六是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内鼓励跨地区劳务协作,对外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对外劳务输出,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这六个领域可以简要归纳为“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多种经济、劳动密集、灵活就业、劳务输出”。这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适应就业格局和从业方式的变化趋势,适应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战略思路提出来的,回答了扩大就业的出路在哪里,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战场在哪里的问题。
十项政策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扶持手段和保证措施。这些政策包括:
(一)税费减免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这三个方面。在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过去的税费减免政策扶持对象仅限于下岗职工,《通知》将其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并且将适用范围由过去仅限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8个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免税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在免费范围上则明确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收费。在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针对过去“门槛”过高、绝大多数企业享受不到的问题,《通知》将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所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起始标准由60%降到了30%,同时扩大了适用范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各类服务型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都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其中对新办服务型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通知》规定,通过主辅分离分流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小额贷款政策。提供小额贷款,以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是促进再就业的有效途径。《通知》针对担保不落实这个症结,对建立担保基金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贴息政策。《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同时还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与以前的政策相比,这次的小额贷款政策明确了贷款的程序、额度、期限特别是担保和贴息等具体内容,有较强的操作性。
(三)社保补贴政策。通过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再就业,是借鉴为在中心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思路,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做法而制定的一项扶持政策。《通知》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充分发挥吸纳就业的潜力;对个人来说,解决了他们最关心的社保接续问题,消除了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对政府来说,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而且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社保机构,可以充实社保基金。
(四)就业援助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中“4050”人员就业特别困难,仅靠市场是难以解决的,应当给予特殊扶持,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在总结各地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经验的基础上,《通知》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岗位援助、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三项措施同时并举,为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问题提供了切实的保证。
(五)主辅分离政策。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面,过去虽然一直倡导,但没有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这次《通知》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四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项政策的实行,不仅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积极性,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也有利于企业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精干主体,增强竞争力。
(六)就业服务政策。目前,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免费服务不落实,仍然是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知》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这项政策为落实免费职介和免费培训提供了保证。《通知》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站式” 就业服务,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对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创业培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七)财政投入政策。增加财政投入促进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落实,《通知》对财政增加再就业的投入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增设“再就业补助”预算科目,并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增加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的全部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地方财政主要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的部分资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二是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三是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下,增加再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促进再就业工作。
(八)社会保障政策。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后顾之忧,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保证。《通知》对此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规定了社保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协保”。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三是规定了再就业后的参保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四是要求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九)企业裁员政策。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减轻失业压力,《通知》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二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三是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这三条规定,部分是对过去规定的重申和强化,更多的是新规定、新要求,是对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十)社区平台政策。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步伐的加快和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大量的劳动保障工作事务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需要依托街道和社区来完成。目前,劳动保障部门的“腿”大都还停留在县、市一级,尚未在社区扎根,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城乡基层组织要担负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向基层延伸,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是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全面推动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社区建立一个集各项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为一体的管理服务网络。
十项政策所体现的出发点,就是就业增长点在哪里,政策就支持到哪里,就业服务就跟到哪里,工作网络就延伸到哪里。十项政策含金量高,扶持力大,相辅相成,只要准确地把握,综合运用,就一定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大支柱、六个领域、十项政策,从宏观政策到微观政策,从就业方向到扶持手段,从工作目标到保证措施,力求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的问题,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框架。
三、切实抓紧抓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将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将中央《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转化为促进再就业实实在在的效果,是当前劳动保障系统头等重要的任务。前一阶段,许多地方都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摸底调查,做了很多前期准备工作,可谓蓄势待发。今年后三个多月是打基础、抓落实的关键阶段,各地要借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强劲东风,立即行动起来,狠抓思想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和组织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迅速学习传达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的重要前提。要尽快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劳动保障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为大家所领会、所掌握,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决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鼓舞斗志,以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层层落实工作目标,强化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制。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的重要保证。会议要求,要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并特别强调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历史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光荣使命,要求我们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责任。落实这一要求,要着眼于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主动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三个方面。一是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决策、计划和组织推动的建议,制定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建议的提出必须建立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之上。为此,要认真搞好摸底调查,重点摸清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通知》规定的4类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技能素质、家庭收入、就业愿望,以及本地区社区就业、服务业等方面的岗位潜力,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部里决定,将于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状况抽样调查。这是我部迄今为止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查工作,各地要认真搞好配合,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果。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巩固业已形成的良好工作机制。要主动协调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城建等职能部门,同时要加强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各个方面的联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三是要切实履行好劳动保障部门自身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着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要以开发就业岗位、落实优惠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工作手段、解决好困难群体再就业为重点,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建立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常讲要善于抓住机遇而不可错过机遇,当前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就是一次不可多得的大好机遇,只要我们乘势而上,就不仅能够在再就业工作中取得成效,而且一定能极大地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抓紧出台配套文件,完善细化政策措施。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作安排,国务院已协调有关部门起草了1个综合性文件和6个配套政策,准备与中央文件配套下发。综合性文件指的是我部会同中编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6个配套政策是:由财政部会同我部制定的《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我部制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经贸委和我部制定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和我部制定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我部制定的《关于鼓励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抓紧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落实财政补贴项目,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的重要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再就业扶持政策所涉及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补贴项目与标准等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所需资金规模,提出切实可行的预算安排建议。要建立合理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再就业资金的制度,充分发挥资金投入在扶持再就业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流失。中央财政资金将与地方财政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不实行“补缺口”的机制。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各地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发放。
(五)尽快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的重要依托。在街道普遍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向社区延伸,不仅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而且关系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和其他各项工作,关系到劳动保障系统在社区工作中的地位、职能。各地要抓住落实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利时机,抓紧推动这项工作尽快取得成效。一是尽快建立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解决好机构建设中的职能、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等问题,力争年底前在大多数城市普遍建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配备工作人员,做到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二是在高起点起步。从一开始就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隶属关系等方面要力求统一、规范,避免走弯路。职能要健全,全面承担起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不能单打一。三是加强管理。街道和社区工作机构将成为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面对百姓的基层窗口,关乎劳动保障事业的根基和形象。各地一定要把好用人关,并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按照会议要求,明年上半年国务院将开展再就业工作大检查。我们相信,只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就一定能够打开再就业工作的新局面,向党中央、国务院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四、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关于今年后几个月的各项工作,前不久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当前劳动保障工作形势分析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的意见》,明确了各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继续全面贯彻。这里,再强调几个问题:
(一)坚持不懈地巩固两个确保。巩固两个确保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也是搞好再就业工作的基础。在这次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在讲话中都反复强调了这一点。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继续把两个确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更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要认真查找“死角”,加大工作力度,妥善加以解决。对协议期满暂时还难以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种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要继续做好辽宁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坚持整体推进,逐项落实,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为全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经验。
(二)扎扎实实地搞好社会保障大检查。国务院部署的全国社会保障大检查,是进一步督促和推动各级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对四年多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成果的一次大检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大检查作为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工作的契机,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各阶段的工作部署,查实情,查不足,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要把这次社会保障大检查与落实政策、宣传政策和改进工作结合起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既要及时总结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绩和经验,又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一步改进工作,真正把中央确定的两个确保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三)周密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这次调待,中央明确要求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和军队转业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倾斜。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养老金待遇较低人员的亲切关怀。这次调待工作搞好了,对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是个有力的促进。同时要看到,由于这次调整人员类型多,各地情况又很复杂,差异较大,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次调待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的承受能力确定调待水平,认真进行测算,精心制定方案,积极筹措资金,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10月底前落实到位。
(四)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搞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一项最重大的基础工程。目前,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定为全国重点建设工程,我们要抓紧开展工作,特别要注意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应用软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尽快建立本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目标,各地要抓住劳动保障机构向社区延伸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100个管理服务社会化重点联系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其他地区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务求取得明显进展,实现部里提出的年底前1000万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
(五)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和评优表彰工作。今年以来,在各地的密切配合和积极支持下,围绕着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作了大量宣传报道,声势较大,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下一步,劳动保障宣传任务更重,要大题大作,进一步加大力度。中宣部已将再就业宣传作为迎接十六大召开的一个宣传重点。为配合再就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我部和中宣部还将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宣传的通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宣传部门搞好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组织落实的措施和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四年多来,劳动保障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呕心沥血,奋力拼搏,埋头苦干,付出了艰辛努力,涌现出许多感人事迹。部党组决定,今年要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再次开展评优表彰活动,对近年来劳动保障系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记“集体一等功”和“个人一等功”的奖励。通过评优表彰活动,在劳动保障系统形成以先进为榜样、学习先进、争当先进、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形成真抓实干、勇于拚搏、甘于奉献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劳动保障部门的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
最后,要特别强调一下做好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一项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