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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要问题研究

2002-08-15 15:27 中华税网

摘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解决好前一个课题是解决好后一个课题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本课题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新阶段、新任务的要求,对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初步的看法和建议。

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解决好前一个课题是解决好后一个课题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本课题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内国际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新阶段、新任务的要求,对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初步的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基本判断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通过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确立。据有关统计数据推算,到2000年,全国GDP构成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包括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大致各占1/3。各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已在不同程度上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价格机制对调节商品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

商品市场基本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和自由购销、广泛竞争的格局。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供求形成。生产要素市场基本框架初步形成。货币市场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和回购市场得到初步发展;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初具规模,期货市场和基金市场业已起步;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和专业人才市场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三)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在较大程度上相互沟通

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六贸易大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按现行汇率计算超过40%,一部分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已经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互动。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连续九年居世界第二位、发展中国家首位。外资企业遍布诸多行业和全国各地区,内资企业也开始走出国门去投资建厂,日益呈现出“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国际市场竞争国内化”的趋势。

(四)国民收入宏观分配格局和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累机制和收入分配制度

在国民总收入中,国家所得比重由改革前最高年份高达47.3%、一般在30%以上,目前降到25%左右(加上各种预算外收入的广义政府收入);居民所得比重由改革前不足50%现已上升到60%左右,居民部门成为社会最主要的储蓄和积累主体;集体(企业)所得比重在15%左右。2000年,全国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资金的来源,国家预算内资金仅占9.6%,其他均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间接、直接融资筹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步形成。农民收入已打破了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方式;企业内部分配已基本上由企业自主决定;职工劳动报酬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绩效工资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资本、土地(使用权)、技术、管理等要素开始以多种形式不同程度地参与收益分配。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新的再分配调节制度初步建立。

(五)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和经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制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机构大为减少,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精简。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由过去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逐步转向主要从事宏观调控、组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和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初步形成了计划、金融、财政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关系。国家计划转变为以市场为基础,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总体上是指导性的计划,工农业产品生产、流通、分配中的指令性计划比重已不到3%。人民银行已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通过财税改革,初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和在分税制基础上的分级财政预算制度。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调整各种利益关系、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初步建立起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促成了国民经济持续20年的高速增长,保证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一、二步战略目标的胜利实现。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不完善、不成熟的。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受到需求不足、通货紧缩和经济结构性矛盾的困扰,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动力不足。这固然与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市场供求格局的重大变化有关,同时也表明,前一阶段打破旧体制、初步建立新体制的改革所能释放的经济增长潜能已经基本释放出来,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新世纪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造就新的体制动力和体制保证。同时,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全球性产业结构大调整步伐加快和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新阶段,也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多方面的紧迫要求。归纳起来,一是要求在新体制建设的各个主要环节、主要方面突破制约先进生产力发展和取代落后生产力的深层次体制性障碍,造就更有效地激励科技进步与创新并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有利于通过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加快由传统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结构转化的体制动力和体制环境;二是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独立自主原则的前提下,加快国内经济规则与国际市场通行规则的接轨,形成和完善一整套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国家根本利益,又具有高度开放性,能够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迅速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和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层位的制度安排;三是要根据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对改革以来形成的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进行新的调整和规范,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新体制逐步趋于成熟和定型化。

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比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艰巨、更复杂的全面制度创新。这一改革新阶段需要解决一系列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长期积累的历史难题,并且不可能再象前一阶段那样基本上由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来承担改革成本,而要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数额相当巨大的改革成本,协调、处理好社会各个方面、各种群体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难度更大,因而这是一个高难度、高风险,但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改革攻坚阶段。能否顺利过好这一关,避免在改革攻坚中出现久攻不下、迟滞不前的局面和在制度创新中发生走偏方向、误入歧途的问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和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自我完善性质,又要增强深化改革的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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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创新

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和关键在于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如何把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与发展市场经济统一起来的问题。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新的实际,在此,我们就有关的几个重要认识和理论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1、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公有化程度来评判所有制的优劣。虽然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最终必定会导致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但“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须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①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生产力结构呈现明显的多层次性,二元经济结构十分典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生产力性质的,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还应当看到,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所能容纳的生产力水平不是截然断开的,而是可以有部分交叉重叠的。无论从国际比较看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看,都还远不是只有公有制乃至只有国有制才能容纳和发展现代先进生产力,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上仍有很大的历史空间。就某些产业、行业和某些经济活动而言,在现阶段可能非国有、非公有制更适宜于它们的发展。

2、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建立和体现在能够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上。只有这样,公有制和国有经济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才能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非公有、非国有制经济采取排斥、歧视、限制的做法,不利于提高公有制和国有经济的质量和竞争力,不利于解放和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也并非只要是公有制或国有制就一定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其具体实现形式不当也会制约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有经济必须创造出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实现形式,才能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主体地位和有效发挥主导作用。

3、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可以统一的。按照加快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既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增强控制力和竞争力,又为非国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对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规约束和宏观调控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普照之光”辐射下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支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既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整个社会生产力,又可以从增加就业、扩大税基、创造市场、强化竞争等多方面支持和促进公有制和国有经济的改革发展。

(二)关于国有经济的“全民性”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功能问题

1、国有经济比重的大小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现实的国有经济也不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全民所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不同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把是否存在国有经济和国有经济比重大小视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则是一种误解。从历史发展看,自从出现了“国家”这种产生于社会又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组织,也就相应产生了国有经济,最早的国有经济可以追溯到奴隶制国家时期。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国有经济,而且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在一段时期乃至现今仍存在较大比重的国有经济。可见,国有经济的存在与国有经济比重的大小,并不完全取决于社会制度,还与各个国家一定时期对政府直接动员和配置资源的需要和可能等因素有关。国有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既然社会主义国家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即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而实际上,现实的国有经济还是以政府所有制形式即以政府为中介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从严格的意义上看尚未能真正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对占社会劳动者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其他未能进入国有企业的城市劳动者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应当说这只是社会公有制的一种初级形式,与建立在全部生产资料归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和自由联合劳动基础上的全社会公有制还有很长的历史差距。

2、现阶段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事实上具有多层次的产权关系。我国现阶段的国有经济不仅还不可能做到每个地区每个劳动者无差别地平等占有和使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②,而且也从未真正做到由中央政府作为唯一的所有者代表对全部国有资产充分有效地行使所有权,实际上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都在不同程度地行使对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在法律上和人们的观念上仍然把现实的国有经济视为纯粹的、完整的“全民所有制”,不正视、不承认国有经济内部实际上存在的多层次产权关系,这是造成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权责脱节的重要原因之一。

3、国有经济的内涵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发挥其功能的方式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实际上,国家(政府)所有的一切经济资源,都属于国有经济的范畴,都可体现国有经济的地位和功能。我国国有经济首先要保障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一般市场经济共同的要求;还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要求,但这不等同于必须在诸多而且明显具有不同程度竞争性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配置大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商品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货币流动引导实物产品流动,而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更突出地表现为资本配置主导其它经济资源配置。因此,不宜把有限的国有资源、资产始终固化在某些具体实物形态上和一个个企业中,应尽可能将其资本化并流动起来,通过国有资本的适时适度进入和退出来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和资源配置,使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的要求。

(三)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认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资本”已不再被排斥于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之外,资本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逐步发展。此外,“人力资本”的概念逐渐被认同,知识产权和技术、管理资本化为企业股份也提上日程。这些新的情况、新的实践,要求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问题有新的认识。

1、“资本”不仅是体现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也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经营性生产要素。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深刻揭示了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本的本质,但他对资本循环周转的分析实际上也阐明了资本作为市场经济的经营性生产要素要求保值增值、取得回报的属性。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作为经营性生产要素的资本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我们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要求把国有资产作为市场经济的资本要素来经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资本”,无论公有资本还是非公有资本,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有利,不能简单地只看资本的所有者是谁,还要看他们的资本是怎样得来的和怎样支配使用。

2、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必须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处于市场体系中的高端市场。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表现在商品市场组织结构、经营业态、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更突出地表现在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和不断深化、创新,各种非资本要素也日益资本化,促使资本组织形式越来越社会化、活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也需要大力发展组织严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资本市场。

3、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非资本要素转化为“人力资本”,是适应当代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新。以现代高科技产业为标志的当代先进生产力,更加突出了知识、技术和人才的战略性地位。高科技产业具有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技术特征和市场特征,加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空前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促使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从一般生产要素中相对独立出来并以“人力资本”的形式转化为企业股份,以强化对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产权激励。“人力资本”被当作股份资本投入来参与分配,就其“人力”的一面看,实质是既能创造巨大效益、又有很大不确定性的创新性、风险性复杂劳动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实现方式的创新;就其“资本”的一面看,又具有与一般资本要素相同或相似的属性,可以成为一种经营性的生产要素从而取得资本收益。③

(四)关于收入分配方式和收入差距问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的基本方式。我们理解,所谓“多种分配方式”,归纳起来无非是以各种具体形式体现的三种基本分配方式:一是按劳分配;二是按要素分配;三是再分配,主要包括各种调节性税收、财政的转移支付,以及社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表现在分配上,按要素分配应是基础性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只能通过按要素分配来实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是生产资料为全社会共同占有,对每个劳动者和每个生产单位而言已经不存在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平等问题;二是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三是已经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个别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个人劳动时间直接成为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的天然尺度。显然,目前我国远不具备这种经济前提,因此不可能实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讲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只能是有限度的、改变了形式的按劳分配。首先,每个劳动者可能分配到的份额,仍要取决于他所在企业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量④,并只能先按要素分配,而后才能在劳动要素所得中对每个劳动者按其劳动贡献进行分配。但公有资本要素所得不论是用于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和扩大再生产的追加投入,或作为后备基金、保障基金,都属于必要的公共积累和“扣除”,与按劳分配并不矛盾,因而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要素所得的分配实质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变了形式的按劳分配,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就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其次,即使是在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中,由于生产条件的分配仍然是不平等的,每个公有制企业都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主体,按劳分配可能实现的程度亦各不相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从全社会来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在分配上必然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二是在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通过按要素分配来实现;三是“人力资本”要素转化为股份资本参与分配,可以说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的一种新形式。

2、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应当也能够把效率与公平统一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效率和公平本质上应该是统一的。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对贡献大的劳动者恰恰是极大的不公平。没有公平的“效率”不仅背离社会主义原则,也终将带来整体的、长期的低效率甚至负效率。效率和公平的两者统一,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同样重要。在初次分配环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统一包含两重要求:一是以劳动贡献和要素贡献的大小为同一尺度进行分配;二是每个劳动者都应有从事各种劳动和获得各种要素的公平机会。否则,在初次分配阶段即会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给再分配调节造成过大的压力。在再分配环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包含两重要求:一是再分配本身是有效率的,分配尺度和机会也是公平的;二是再分配的结果既要保证社会公平,又要有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

3、正确认识和处理现阶段的收入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我们认为,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区别哪些是合理的、在现阶段不可避免而且是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收入差距,哪些是不合理的、在现阶段可以避免的收入差距。同时,某些方面收入差距过大或不合理,不一定或不单纯是由分配制度造成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逐步解决。无论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分配都承认收入差距。从分配制度上控制和缩小收入差距,在初次分配环节主要是解决分配尺度和机会不公平的问题,在再分配环节要完善调节手段,加大调节力度,但不宜对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不可能主要依靠社会保障来明显缩小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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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改革、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取向

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春的重要谈话中讲到:“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比较成熟、比较定型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以大力推进市场化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不仅要继续从广度上拓展市场化,尤其要着力于深度市场化。重点是,以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快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构建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的高度开放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和完善政府与企业的行为规则,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围绕上述深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和攻坚重点,协调配套地有序推进全面制度创新。

(一)关于构建现代产权制度和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

产权制度是一个与所有制密切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所有权是产权的本质和核心,产权是所有权派生的财产组织形式和具体实现方式。同一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产权制度。所有权一般是指最终所有权,而产权还包含从体现所有权的控制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索取权等各个环节派生出来的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制衡结构,以及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而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整个市场交换关系和市场体系,都是建立在市场主体以其产权获得经济收益、承担经济责任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之上。推进深度市场化,必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其主要内容:一是产权结构多元化。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传统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不同所有制经济、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渗透,使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成为企业普遍的财产组织形式。二是产权主体独立化。无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都应有清晰的产权边界和能够独立行使财产权利的产权主体。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各种所有者的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均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样不可侵犯。三是产权运作资本化。各种金融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的产权,都可作为经营性的资本要素来运用。四是产权交易市场化。企业改组、联合、并购应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和其它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就能相应形成比较完善、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秩序,也就能为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造就坚实、健全的微观体制基础。

我国经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渐进式改革战略的策略,一方面有利于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我国能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总体稳定;另一方面也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新旧体制双轨运行的特征,由此带来许多矛盾磨擦和“寻租”现象。双轨制的矛盾,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突出表现为以商品价格双轨制为标志的商品生产、流通双轨制,这类问题经过治理整顿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深化改革已经基本解决;现在则突出表现为生产要素配置的双轨制,市场秩序混乱和许多新的“寻租”、腐败现象大都与此有关。因此,推进深度市场化的一个重点是加快生产要素市场化,一方面要加快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转换,如推进利率市场化,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金流通等;另一方面要大发展和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尤其要重视发展和完善适应新科技--产业革命要求的要素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鼓励和促进各种生产要素资本化,破除各种制约生产要素按市场机制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体制障碍。

(二)关于构建经济国际化的、高度开放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有效应对当今的经济全球化趋势,必须努力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并在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大实际步骤,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最深刻、持久地反映在体制上。如果说,改革与开放的相互作用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主要表现为改革推动开放,而现在则形成大开放“倒逼”和推动大改革的态势。这不仅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更加不可逆转,也要求我们把促进我国经济国际化作为推进深度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

把促进国际化作为深度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要求我们构建一个有利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趋利避害的、高度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我国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创造一个都能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公平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体制环境,创造能够适应国际化经营和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发挥我国经济动态比较优势和不断提高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层位的制度安排;要在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基础上,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各个层次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相互沟通和衔接,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推进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和国际化;要着眼于两个市场来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以保持国民经济的内部平衡和对外平衡,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内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要正确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形成比较完善的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坚持独立自主原则,在融入世界经济和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中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的经济独立和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并始终保持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性。

(三)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

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政府与市场主体作为的规范化,市场规则和制度安排的法制化,不仅是当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也是形成比较成熟、比较定型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根本要求是要适应改革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关系的新变化,更充分地反映、更有力地保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关系,促使其不断巩固、发展。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不仅要进一步从立法上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还必须有一整套保证执法客观性、公正性、严肃性、有效性的制度安排。还要大力培育和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形成自觉守法、护法的舆论环境和道德氛围。各级政府机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必须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活动,都要同样受到法律监督和约束,都能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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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其最终目标不是私有化,而是要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和创新国有经济实现形式,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一)关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国有经济的配置,应本着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来加以调整。基本考虑是:

1、重要的公共品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仍将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向之一,国有经济应在其中处于控制和支配地位。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一领域必须完全由国有企业来包揽和垄断经营,一些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属性的产品和服务也可以由非国有企业来生产供应,即使是某些“纯公共品”也可以采取国家订货、政府采购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和体现国有经济的控制、支配地位。

2、重大基础设施仍将是国有经济配置的重点领域。由于许多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投资规模巨大并着重于宏观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支撑先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由国有资本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基础设施必须是纯国有,某些社区性、地方性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可由非国有资本来承担,财务效益较好的经营性大型基础设施也可以吸引非国有、非公有资本及外资进入。

3、承担国家宏观调控任务而又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机构,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只能以国有经济形式存在。如政策性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公司等。

4、高投资、高风险但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领域,非国有投资主体一般不愿也无力先期进入,国有经济应在这些领域发挥带动、示范、主导乃至主体的作用。当某些新兴产业、产品趋于成熟,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的风险相对减少,非国有资本愿意并有能力进入时,国有资本可以适时适度退出,转向新的引导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制高点”。

5、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财政资金不再投入,但不宜笼统地讲竞争性领域都要“民进国退”。一些经营得好、竞争力强的国有企业,其国有资产存量和资本收益用于追加的投资,仍会留在这些企业目前所经营的产业或转向其他竞争性产业,与非国有、非公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将取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结果。由于需要归还社保基金和银行债务两大历史欠账,加之在那些本不是国有经济必须进入和能够发挥竞争优势的领域国有经济应果断退出,从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看,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比重还会下降。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对国民经济命脉关系极大而又有很大经营风险的特殊竞争性行业。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有步骤地上市,发展规范的非国有股份制中小金融机构,逐步放开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都是需要的。与此同时,提高以国有资本为主体(不等于国有独资或只有一个国有投资主体)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以保持国有资本在银行业的控制力,比之在物质生产和一般服务领域更为重要。

(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建设

1、对国有资产产权重新界定,明晰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权和责任。正视国有经济实际存在的多层次产权结构,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某些特殊的国有企业(如印钞厂、控制核心尖端技术的军工厂)的国有资产、全国性基础设施、战略性自然资源和虚拟资源(如无线电频谱)法定为中央政府所有;其他国有资产按其重要程度分别划归各级地方政府所有。

2、相应组建中央和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借鉴上海、深圳的经验,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常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与管理全社会经济、社会事务的政府部门分开,对各级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为利于政企、政资分开,仍属于政府机构序列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其工作和国有资产运营绩效。

3、明晰和实化投资主体。国有企业现有资本存量中,属于改革以来各级各类法人投资(如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的投资,企业间的相互投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和自然人投资(如企业内部职工集股的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民投资等),均应明确确认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属于财政直接拨款的投资(包括以税收优惠政策方式投入的资金)和其他无法明确其投入主体的投资,均认定为各级政府投资,分别交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其所有者代表持有股权。结合“债转股”和归还社会保障欠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保基金经营机构也成为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持有股权。今后对国有企业的新投资,一律应有明晰的投资主体。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全部法人财产,对出资者负责。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主要经营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事务。

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形成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第一层次是各级国有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和考核同级国有资本投资机构;第二层次是各级国有资本投资机构,直接行使国有资本投资和所有者代表职能;第三层次是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国有企业,负责经营已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的国有资产。第二、三层次均具有经营职能,都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但第二层次主要是经营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第三层次(除国有商业银行外)主要是经营实物形态与货币形态相结合的国有资产。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革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应抓住几个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尽快取得实质性突破。

1、在明晰产权、构造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只能是一个国有出资者的特殊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形成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以及非国有投资主体持股组成的多元化产权结构。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利,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和权力制衡机制,理顺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关系。

2、逐步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建立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选拔考核标准,实行内部竞聘和公开招聘制。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产生,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

3、打破行政性的行业垄断。凡属有可能引入竞争机制的行业都应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至少是形成“寡头竞争”格局。对原有行政垄断型大公司进行分拆重组,引入竞争机制,既要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竞争,也要有利于应对大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

4、减轻国有企业负担。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把国有企业过重的税赋降下来,把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使国有企业能够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5、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没有挽救价值的国有企业,依法实行破产,并相应做好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出资者、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共同讨论制定方案,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各方监督实施,防止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和悬空债务。对侵吞国有资产和故意逃废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认真解决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和再就业,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今后,随着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日益成为众多竞争性领域普遍采取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概念将逐步淡化,但国有经济仍会发展壮大,并主要表现为存在于若干重要领域骨干企业多元化产权结构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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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

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市场交易秩序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场竞争秩序主要是指市场结构的竞争性及竞争的公平程度,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规范市场交易与竞争秩序,需要有一整套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安排。

1、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严格审查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把好市场准入关。除特殊行业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投资者,只要符合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都应允许进入其选择的经营和投资领域,反之都要受到限制或退出。要完善企业破产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2、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除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业进行分拆重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外,对某些仍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的重要领域如电网、通信网、运输管道等,可采取委托经营制,对经营权实行招投标或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操作方式。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各种垄断性行业的监管。对经济性垄断行为也应给予充分关注,一旦出现,要依法加以限制或制裁。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治地方保护主义仅靠查处是不够的,还要根据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并使各级政府的职责、权力、财力相对应,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3、竞争性产业的组织协调应由政府逐步让位于市场和中介组织。各级政府必须坚决按规定与企业和中介组织脱钩,各种“官办”的中介组织应改为民办或撤销,积极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民办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自律监督和同业协调作用。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对中介组织进行监管,但不得通过控制、利用中介组织来设租、寻租。

4、降低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加大侵权违约成本。目前假冒伪劣泛滥、各种侵权违约逃废债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消费者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高昂的费用,而对侵权违约者的惩处又过轻,甚至得不到惩处。因此,有关调查举证、法律援助、收费标准等应作出更有利于权益受损一方的规定,对侵权违约方的惩处应大大高于其所得,并有强制性执行措施。

(二)在强化产权保护的基础上,重建市场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⑤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开展信用管理的联合征信法律体系。根据目前各地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修改商业银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并及早制定公开公平披露和使用信息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取得、查询、使用征信资料的资格、方式及程序。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公检法、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职责。

2、建立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现行的企业代码制度,从企业资信的征信到评估、查询、公示,形成完整的信用服务体系,对每个企业的市场信用和社会信用(不仅是企业的银行信用)建立数据库。包括企业的完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盈亏、产品质量、履约情况和企业法人代表信用状况等,都要有系统完整的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这个信用系统必须是开放的、统一的、资源共享的。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科技进步,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结合个人身份证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查询、使用管理制度。

4、加强诚信教育。要把诚信守法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张旗鼓宣传诚实守信、讲求市场信誉和社会信誉的先进典型,形成“信用就是生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舆论。

5、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对信用缺失的制度约束和道德约束。要建立规范、公正的信用评级制度,使每个生产经营者及居民都能从切身利益上深刻感受到信用良好的巨大益处和信用缺失的高昂代价,使失信行为付出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获得的利益。政府要对政策制定与执行进行制度性的评估,保证取信于民,避免或减少因政策因素造成对社会信用的误导。

6、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失败、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履约守信的情形总是难免的,因而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和分散信用风险的机制是完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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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规范、完善收入分配方式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规范和完善宏观分配

当前应着重解决政府收入来源规范化、法制化和逐步合理调整收支结构问题。主要是:

1、全面清理、整顿各种预算外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确有必要保留的应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可能由费改税的则纳入税收渠道;不必要、不合理的应明令取消,如有的部门、地方仍继续违令乱收费,应视为非法收入强制退还交费者,无法退还的则没收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

2、扩大税基,公平税赋,逐步调整税源结构。随着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居民个人收入增加,以及有关税种和征管手段逐步完善,非国有经济和居民个人纳税在总税源中的比重将逐步提高。通过对各种所有制的内外资企业实行同样的所得税率和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等措施降低国有企业税负,并不会使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

3、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今后各级财政支出应首先保证提供社会基本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需要,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财政资金不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应逐步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提高到60%左右,以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提高全国财政总收入中用于地方支出的比重。

(二)规范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方式,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行政垄断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监管。行政性垄断行业,一般都应打破垄断,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仍须实行不同程度行政垄断经营的企业,政府应对其规定合理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指标,对其工资福利标准实行必要的监管。

2、完善利润与工资相互制衡的机制。强化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考核,使国有资本要素能够同非国有资本要素同等参与分配,防止工资、福利侵蚀国家税收和企业利润。同时,也要通过加强有关劳动、工资立法执法,以及推行由业主与职工集体(工会或职工代表)谈判、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参与和协调的协议工资制,切实维护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3、充分认识知识、技术、管理才能持有者的创新性、风险性劳动对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巨大作用,从分配制度、分配方式上为这种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实现其应有的市场价值创造体制条件。允许知识产权和技术、管理要素资本化为企业股权,完善激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从而实现市场创新的分配机制。在处于成熟期、经营效益相对稳定的企业,可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处于成长期和调整期的企业,特别是创业期的高科技型企业,可对其经营者和主要技术骨干实行期股制。

4、清理、整顿、规范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创收”行为。防止利用行政权力“寻租”和将国有资产收益变为本单位“小金库”收入。要清理行政性收费,不必要、不合理的应予取消,必要的合理的一律上交国库,相应调整财政拨付的行政事业经费标准,保证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必需的预算经费。仍需由财政提供基本经费的国有事业单位以其智力资源从事研究、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获得的“创收”收入,纳入营业性收入管理范围,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充实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个人分配。

5、完善“扩中、保低、调高”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通过完善有关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使中等收入群体不断扩大,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并能逐步改善,高收入者的合法收入得到保护和合理调节,逐步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尽快开征不动产税和遗产税、赠予税,避免可能产生的财富累积效应造成贫富悬殊或出现一批专门的“食利”者。但应看到,再分配调节总是有限度的,不能企求主要依靠再分配调节来根本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三)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都对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但我国人口规模巨大,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老龄化社会又提前来临,而且由于社会保障的历史欠帐很大,加之有关配套改革的难度不小,社会保障体制转换的成本相当高。因此,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有强烈的紧迫感,又必须充分估计这项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不可理想化、简单化和期望速战速决。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作为“国民经济运行宏观成本”,至少应能保证现实经济条件下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需要;作为“社会进步文明成本”,应体现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所可能达到的程度。因此,最低生活费用只是社会保障的底线,不等于社会保障的一般水平,也不可能主要依靠社会保障来大幅度缩小收入差距。从长远看,应由国家为所有国民提供全国大体相同的基本社会保障,近期还只能先在城镇建立起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2、实行基本保障、强制性补充保障和自愿性补充保障相结合的三元保障模式。基本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税(目前是交费),税率应兼顾实际需要和企业承受能力,暂时性收支缺口可由政府的其他收入来弥补。为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的人员生活水平不致于大幅度下降,对在职人员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工资一定比例强制性储蓄积累形成的个人账户作为补充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但不得用于弥补基本保障基金的缺口。由个人自愿储蓄、投保和企业自愿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的自愿性补充保障,对个人而言是延期消费,对企业而言是稳定和激励职工的手段。

3、逐步实行基本养老金加退休金的制度。基本养老金由纳入政府预算的基本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提供,按当时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只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者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由企业和职工的强制储蓄积累个人账户提供。职工依法退休后,按其交费年限、交费水平计算退休金支付标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提前退休者,可考虑按其缴费(税)年限和水平降低标准支付退休金。

4、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前老职工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空账”。可采取把一部分优质国有企业资产以出售、股权转让或上市的方式变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提高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以及发行长期国债等办法来弥补。

5、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应有别于企业职工。为体现公务员的“社会公仆”性质,其工资水平只能略高于同等层次人员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和由强制性补充保障基金支付的退休金与其他退休者一样对待,另由政府对公务员提供一定的补助退休金,补助水平与担任公职的年限和最终职务工资挂钩。国有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和主要是公益性的,其职工视同公务员纳入公务员社会保障范围;非公益性的应改革转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纳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范围。

6、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应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当前的主要任务仍是落实好“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并继续抓紧研究完善改革方案和做好试点工作。争取在“十五”中后期形成比较完善、切实可行的全面配套改革方案,按此方案用10-15年时间基本建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比较统一、规范、完善,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结合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统筹考虑,逐步推进。最终建成包括农民在内的覆盖全社会的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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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强力推动与尊重和发挥广大群众首创精神相结合进行的。因此,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一)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机构转换政府职能

1、行政管理系统与国有资产运营体系分开,根本解决“政企分开”问题。政企不分的深层原因在于政资不分。因此,应使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开,将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和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到持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负责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营的机构等。

2、创新财政体制,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要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为政府收支预算,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公共财政要求重新界定政府支出范围,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必须由政府负责的支出,逐步缩减和取消那些应当和可能由非政府主体承担的开支。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建立健全由经常预算、债务预算、建设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构成的复式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的透明度,加强预算责任和监督。

3、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构建一级政权有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产权、一级预算、一级举债权,责、权、财力、财产相对应的格局。为提高行政效率、精简行政人员,应减少行政层次,逐步形成“中央-省、市、区-市、县”三级行政管理架构。

4、切实解决政府“越位、缺位、错位”问题。要废除那些原本不必要和已经不适宜的行政管制及规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宏观调控和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完善政府的服务功能,在公共财政、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按照“一个职能对应一个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明确界定权责边界,防止职能交叉、重复和相互设卡等现象发生。

5、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行政管理机制。政府原则上只对那些市场无法完成并必须由政府承担责任和财政支出的项目进行审批,如跨地区、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国家安全的重点项目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等。必须由政府审批的项目,也要提高透明度,采用招投标、特许权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操作,健全监督机制,防止以权谋私。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6、强化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和宏观调控职能。在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改进和完善人、财、物出入境的监管,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协同配合的国内反倾销和应对他国反倾销的体制,建立健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机制。提高政府在重大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事务中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对外事务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

1、完善有关规范和调整产权关系的立法,依法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独立的财产权利。一是明确认定多层次、多种资本组织形式的国家所有制、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所有资产、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以及外商在我国境内合法形成的资产,均一律依法保护,不得随意侵犯。除经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垄断和国有独资或控股经营的极少数领域外,各种所有制、各种资本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筹资融资、贸易条件、税收政策等方面均同等享有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国民待遇。二是抓紧制定和颁行以物权法为核心内容的民法典,完善关于国家、法人、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取得、消失、转移、保护的法律制度。按照物权法确认和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物权⑥,确立公示公信、合法转移、善意取得等规则,从而使我国农业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城乡各类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不再是带有行政本位色彩的政府放权行为和可以凭行政权力时放时收、随意改变的政策,而是必须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来规范、调整多元化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三是完善对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防止因产权归属不清、保护不力而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产权的市场交易。

2、完善有关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并适应市场体系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的新发展,适时调整和设立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完善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和服务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颁行反垄断法,建立健全有关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结合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取、投资及进出口许可、贸易配额及关税配额分配等方面实行公开、公平的市场化、准市场化运作的法律法规。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制订、完善有关商业性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分业与混业经营许可、利率汇率形成、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监管、规范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等法律法规。

3、调整、修改与国际经贸规则不协调、不衔接的国内法,为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有效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和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要全面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按照已确定的时间表,完成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止、调整、修改工作,使我国经济立法与作为国际经贸规则核心部分的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其次,要援引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和颁行我国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以及有关外资跨国并购我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备、透明的保障我国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再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我国企业从事跨国经营和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律支持。

4、完善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重要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立法。我国已经制定了预算法、中央银行法、价格法以及各种税收条例等,今后还要根据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制度、现代税收制度、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制度以及进一步规范政府与企业价格行为的改革进程,继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制定国家计划法、国家投资法、国有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国家储备法等。在产业立法方面,我国已制定的一些法律如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都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出台的,仍然不同程度地带有城乡分隔、部门分割和行政垄断色彩,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加以调整、修订。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特别是发展当代先进生产力的要求,还应加强有关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如制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把产业政策纳入法制轨道。

5、切实贯彻社会主义原则,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要对劳动者权益的内容、范围、实现方式、保障措施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界定,依法规范和调整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应有的权益。同时,要尽快把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抓紧制定和颁行相关的法律。

6、改革法律法规制定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司法执法体系建设。将目前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起草法律、法规,改为由全国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以及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班子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机构起草法律法规,防止“依政立法”可能带来的“行政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各级政府都要依据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强化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法规的监督和纠察,保证全国法制统一、司法公正和执法有力。建立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终局性决定及部分抽象性行政行为(如政府制订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可进行司法审查。

(执笔:白和金、王永治、常修泽;提供素材和参加讨论:王一鸣、张燕生、毕吉耀、石康、银温泉、吴晓华、李建立、陈东琪、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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