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框架建议(摘要)
摘要:中国加入WTO,企业的竞争力首先依赖于企业家的数量与质量。企业家资源的严重短缺,是我国面临着的一个严重问题。值得欣慰的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批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家——我们称之为“创业型企业家”,这是最值得珍惜的宝贵财富。面对WTO的挑战,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对于加快形成中国企业家阶层,由此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会产生直接的、深远的影响。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企业改革研究所
课题主持:迟福林
主要执笔:迟福林 唐新林 聂德刚
中国加入WTO,企业的竞争力首先依赖于企业家的数量与质量。企业家资源的严重短缺,是我国面临着的一个严重问题。值得欣慰的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批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家——我们称之为“创业型企业家”,这是最值得珍惜的宝贵财富。面对WTO的挑战,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对于加快形成中国企业家阶层,由此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会产生直接的、深远的影响。
一、创业型企业家是目前我国极具价值的稀缺资源。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对入世后我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和相当的迫切性创业型企业家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改革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第一批企业家。无论是成功的民营创业型企业家还是国企改革中产生的创业型企业家,虽然创业经历各异,但都有某些共同的特点:(1)大胆创新、善于创新并能勇于承担风险;(2)能够发现市场机会,并善于把握市场机会取得成功;(3)有杰出的领导能力;(4)富有远见、注重诚信、处事果断、有坚强的意志;(5)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创业型企业家已经具备了现代企业家所应有的基本素质。
1、创业型企业家创造了企业发展的奇迹,是企业财富大幅增长的杰出贡献者。
1978至1998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7%。与国民经济的总体增长情况相比较,大多数创业型企业家所领导的企业都有较高的增长速度。除对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外,创业型企业家在我国产业升级和综合竞争力提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年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在管理、技术、产品、经营观念以及硬件设施等诸方面都严重落后。但20年后的今天,虽然国内企业在整体竞争实力上与国外企业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已经具备了在同一市场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能力,有的甚至走出国门,直接参与最高水平的国际竞争。在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方面创业型企业家也立下了汗马功劳。20多年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实现了由改革初期国有经济成份占绝对统治地位到国有与非国有经济成份各占半壁江山的改变。民营经济能够持续高速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外部环境起了很大作用,但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成熟和市场的规范,上档次、上规模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越来越成为中国经济舞台的活跃角色,企业家逐渐成为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导力量。
2、创业型企业家是中国企业家的杰出代表,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对企业家阶层的形成有着导向作用。
创业型企业家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中形成的第一批企业家,已经成为众多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学习的楷模。创业型企业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企业家群体,他们大都经历过各种各样的艰苦磨练,他们不仅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过卓越的贡献,现仍在继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他们善于将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国外企业先进经验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创造出许多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成功经验。
承认和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和壮大。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企业家之间的“竞赛”,把企业不断做强、做大,既是所有者的利益需要,也是管理者经营成功的标志。企业成功带给所有者的是财富的增加,带给管理者的则是企业家的身份、地位、声望和个人财富。前人的成功是对后人的最大激励。对企业家而言,成功的标志不仅是将企业做大了、做强了,还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权益的落实。其中企业家的“身价”——报酬水平和个人财富无疑是衡量企业家的成功度和被社会认可程度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标准。
3、加入WTO以后中国企业家短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保护企业家,留住企业家,需要尽快解决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实现问题。
企业家是中国入世后人才争夺的焦点,承认和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才能有效地保护宝贵的企业家资源。加入WTO,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为人才的竞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的争夺又是争夺的重点。招募、使用本土型高级管理人才渐渐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竞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创业型企业家已经成为跨国公司不惜重金“猎取”的目标。如果不尽快解决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实现问题,我国数量不多的企业家资源就有可能因被“挖”而严重“流失”。
创业型企业家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就是保护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拥有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上。创业型企业家不仅是企业人力资本的核心,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保持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其在创业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人才群体的事业相关性和利益共同性,其价值实现程度直接连带着企业整个人才群体的价值实现程度;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中地位和作用的稳定也就直接决定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持和稳定。由于创业型企业家所领导的企业很多都在同行业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实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企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整个产业和行业的竞争力。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对于激励企业家、保护企业家具有相当的迫切性。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年龄结构,将有超过一半的创业型企业家都正在面临着“59岁现象”的考验。二是企业家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据调查统计,1998年国企经营者的平均年收入仅为17726元,到2000年仍有89%的国企经营者的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国企经营者的平均年收入只相当于职工平均年收入的3倍左右。即使是实行了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差距也只有4-6倍。这说明,要真正消除“59岁现象”,要保护企业家,关键在于尽快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解决他们的报酬和激励问题。
4、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充分发挥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文化形成中的特殊作用。企业文化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的无形资产。“制度是骨、文化是肉”。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除需要好的管理制度、好的激励机制外,企业文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仔细分析那些成功的创业型企业,几乎在每个企业成功经验中都能看到独特的企业文化。
创业型企业家是企业文化的培育者,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任何企业文化的形成都与企业的创办者或长期管理企业的经营者直接相关。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文化形成中的作用比一般的企业更加明显、更加突出:创业型企业家的重视和直接推动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基本条件;创业型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所倡导和所表现出的某种精神则会直接化为企业文化的精髓;而创业型企业家个人行为和思维的风格以及价值取向则会直接影响企业文化的特点。某些企业在企业家的倡导下形成的“所有权文化”,使职工自觉地将自己看作是企业的主人——不是把企业当成依赖的对象,而是乐于为之贡献、为之承担责任的对象。承认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应当承认创业型企业家与创业型企业之间的特殊依存关系,将创业型企业家与企业紧紧连在一起。只有这样,在创业型企业中已经形成的优秀企业文化才会得以保持和发扬,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才会得到长久的发挥。
二、以奖励股权和购买股权相结合为重点,建立创业型企业家的激励制度
不拥有产权的企业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家。这个概括反映了现代企业家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价值:第一,企业家是企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把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股权化,形成企业家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是企业家价值实现的主要形式,是建立企业家激励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二,企业家实际拥有部分企业产权,是企业家充分行使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重要条件。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家、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家实际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是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主要形式,由此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5、企业家拥有企业股权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保证。企业家拥有股权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企业家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程度,与企业家是否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有密切的相关性和高度依赖性。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本制度框架上,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问题是不可能彻底解决的,也决定了只有使企业家成为企业剩余的索取者——即产权的拥有者,建立起企业家能够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新型企业制度结构,委托——代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企业家的潜在价值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企业家”也才能成其为名符其实的企业家。创业型企业家拥有股权,一方面是对创业型企业家历史贡献和作用的承认,使其保持经营管理企业的高度热情;另一方面则通过产权纽带将创业型企业家个人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紧紧捆在一起,使企业家才能得到更充分的施展。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是适应于现代企业发展趋势的一种具体方式。创业型企业家拥有股权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国企改革20年,从初期松绑、放权到后期的两权分离,中间进行了许多尝试,也走过不少弯路,但所有者主体不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政企不分、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始终没有解决。企业家拥有了企业股权,使企业控制权和所有权在企业家身上得到部分统一,可以在解决国有产权责任人问题上实现突破。
赋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股权对我国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利益导向作用。在我国,要使企业家队伍迅速壮大,首先要让尽可能多的作为“潜在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者、有志之士尽快走上企业家的创业之路。通过股权的方式让已经成功创业的创业型企业家拥有企业一定的所有权,其对潜在企业家的引导、示范作用更直接,并可能远大过对创业型企业家本身的激励作用。
6、以奖励股权和购买股权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主要形式。创业型企业家持有股权与普通的经营者持股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或管理层)持股,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的激励机制与分配方式的问题,其核心内容是制定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着眼点是考虑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解决创业型企业家拥有股权问题,除上述制度方面的考虑外,重要的是要解决创业型企业家历史贡献及其在企业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承认与补偿问题。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持股数量上以及具体方法的安排上都应有所区别。因此,创业型企业家持有企业股权应该坚持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做到激励与分配兼顾、过去与未来兼顾。
第一,由企业现在的老板——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根据创业型企业家过去为企业所做的实际贡献,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增长净值的一部份折合为相应的股权拿出来奖励给创业型企业家,以此作为对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承认和贡献补偿。实践中,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国有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从企业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绩效股”的做法,对此已经做出有益探索。
第二,允许创业型企业家自己出资以限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企业的部份股权从而成为企业的股东,实现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未来发展中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7、从实际出发,允许不同类型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购买采取不同的设计。奖励、出售给创业型企业家股权的数量及比例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有偿与无偿两种不同方式所取得的股权应该大致均衡,原则上可考虑采用1:1的比例。对于企业家有偿购股的资金来源,鉴于创业型企业家长期低收入的实际情况,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时应该允许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第一,白手起家型企业。这类企业资产存量的增加是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主要依靠创业型企业家以及与企业家一同创业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贡献。建议这类企业,可以在净资产增量产权的分配上,适当给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比例。例如,可以按大体5:3:2的比例在国家、创业型企业家、创业群体间进行分配,并允许创业型企业家以各50%的比例无偿拥有和有偿购买企业股权。
第二,二次创业型企业。即原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或原企业经营业绩不佳,创业型企业家通过大胆的改革、创新,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创造了远好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经营成果。建议这类企业净资产增量的分配,可以大体按6:2:2的比例进行,即:20%分配给创业型企业家,奖励、出售各10%;20%分配给创业群体,奖励、出售各10%。
第三,国有控股(或参股)型企业。即在企业家创业初期就是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创业型企业家的贡献应主要以国有净资产的增量来衡量,原则是通过国有股减持来实现。具体方法是将增量的一部份转化为同比例的股份(或股权)在企业家、创业群体、国家之间分配。由于这类企业大中型的占多数,建议按1:2:7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将国有净资产增量的10%分配给创业型企业家,奖励、出售各5%;20%分配给创业群体,奖励、出售各10%。
8、对创业型企业家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购买比股票期权更具有现实性,应当尽快制订具体政策和措施。
给企业家一定的股票期权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家价值的重要方式。股票期权对经营者的激励效果依赖于一些基本的条件,如要有一个成熟规范的证券市场,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和内在价值;要有健全的法律环境,为股票期权的实行提供法律保证;要有比较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此外,股票期权比较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高科技成长型的企业。但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从资产总量看,这部分企业都只占全部企业的一部份,股票期权不能解决大多数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价值实现问题。
我国实行股票期权的综合环境和条件还不成熟,相比之下,对创业型企业家实行“股权奖励、股权购买”更现实些,且适用于目前处于改革进程中的大多数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股权购买”的过程中,不仅解决了经营者激励问题,同时也直接推动了国企的产权制度改革,使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得以落实。
采取股权奖励与股权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建议在少数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提出和制订“创业型企业家贡献奖励办法”。内容应包括:奖励的对象、条件(创业群体包括人员的具体范围);奖励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股权、现金、其它奖励方式);奖励、出售股权落实的具体方式;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确定;创业型企业家及创业群体购股资金解决方法;被奖励者所适用的税收优惠;对奖励、出售股权的转让限制等。
9、采取多种过渡的办法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
实现创业型企业家持有企业股权需要相应的政策配套和制度调整,全面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过渡的办法,例如:
第一,设置虚拟股份,给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分红权。首先应对创业型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公允的价值以及可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比例,并以虚拟股——岗位股或分红权的形式体现。与此同时也可以设虚拟的“历史贡献股”——没有实际所有权但享受收益分配权,以此方式在企业内部承认创业型企业家对企业做出的贡献,以及应享有的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
第二,普遍实行年薪制,并在年薪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股权激励的比重。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明显提高创业型企业家的报酬水平,适当缩小与非国有经营者之间的差距。同时,在实行年薪制的基础上,加大对经营者股权奖励的比重。
第三,优化薪酬结构,多方面提高创业型企业家的福利待遇。企业家薪酬结构的调整,应与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和激励机制的建立有机结合,与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合理的企业家薪酬结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部份:第一是固定收入(工资),作为对企业家一般性社会劳动的报酬;第二是岗位业绩工资,作为企业家实施管理所付出的高级复杂劳动的补偿,这部份工资应该与企业当年的综合经营业绩(非单一的利润指标)挂钩,重在产生短期激励效果;第三是股权收入,指企业家在企业中实际拥有的股权所应分享的当年红利,这项收入主要体现长期激励;第四是企业家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参与企业剩余的收入;第五是养老、医疗、交通、住房等其它方面的福利待遇。
10、实施创业型企业家股权奖励、股权购买应该与职工持股相结合。企业家持股与职工持股相结合,构建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塑造所有权文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给予创业型企业家股权的同时,只有使广大职工都拥有企业的股权(在自愿前提下),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才能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利益共同体,也才能逐渐形成一个人人爱护企业、人人关心企业发展的所有权文化。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充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是创业型企业家的重要价值之一。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要提升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特殊作用
企业家的价值不仅反映在自身利益的实现方面,同时表现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没有产权的企业家不是完整意义的企业家,没有企业充分经营决策权的企业家也不是真正的企业家。我国创业型企业家的经验证明,成功的企业家不仅维系着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群体,而且还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为此,承认和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要十分重视研究和解决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CEO现象”的产生说明,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11、承认并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就应该赋予他们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创业型企业家成功的实践说明,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方面拥有较大权力的企业比其它企业具有更有效的管理和更快的发展。从对65位企业家所在企业经营业绩的比较分析中看出,创业型企业家所在的企业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大多都有很好的效益、很高的增长率和很快的发展速度,这与国有企业普遍的低效益、慢增长形成了对比。第二,职工的参与度比较高,并形成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第三,经营者群体的作用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
创业型企业家拥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业型企业家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尤其是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内容和结果。创业型企业家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了企业所有者的代表,他们深切地理解企业发展对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并从这种实际出发积极推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又为企业家提供了高效率的管理平台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今天,我们重视和强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首要的出发点应当是更有利于发挥企业家的作用。
12、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作用。适应这一需要,应当调整企业家与其它方面的关系。
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企业家在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决策权。例如,日常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人事决定权;具体分配的决定权;财务支配权等;非重大投资或合作项目的独立决定权等。要真正赋予企业家充分的经营决策权,就要正确处理好企业家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群体,以及同职工的关系。特别是要适当调整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有利于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并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在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
13、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推行企业CEO制,并逐渐将其制度化。CEO制的出现,反映了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董事会赋予CEO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赋予相应的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和从企业增值中受益的权利(如股票期权)。在我国,创业型企业家事实上已经在扮演CEO的角色,承担起比一般的经营者大得多的责任,因而才能创造出良好的业绩。但创业型企业家目前这种CEO的角色是在实践中依靠个人的威望和人格魅力形成的,并没有相应制度上的保障。建议在有条件的企业实行CEO,并使之制度化。
14、为充分发挥创业型企业家的作用,建议将企业的国有投资产权责任落实到企业家身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实践证明,将国有资本授权给创业型企业家具体经营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国有产权管理模式。
创业型企业家因为历史形成的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他们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事业甚至全部,自觉地担当起所有者代表的角色。将国有资本授权给创业型企业家,其经营管理责任能够最大程度的落实,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将国有资本授权给创业型企业家的同时,必须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要建立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运作程序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作为授权主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产权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参与决策。此外原产权主体单位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以保证被授权的企业家能够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经营好企业。
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应全面落实经营者董事会聘任制。改革的实践证明,主管部门选择企业的经营者不能保证被任用的经营者一定具备经营管理企业的才能。在经营者行政任命制下,将国有资本授权给经营者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实行国有资本授权管理,必须坚决放弃企业经营者行政任命制,全面落实市场选择和董事会聘任制。
15、在赋予企业家充分的经营决策权的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在给予企业家更大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例如:建立完善、合理的业绩考核与奖惩制度;建立经营情况经常性通报制度,加强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实行职工持股,实现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职工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吸收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参与公司监事会,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作用;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使董事会的结构合理、功能落实。
四、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做出某些调整、修改和补充。
当前,承认并实现企业家价值在现实中涉及到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有的在改革实践中已经证明成功的做法,但在具体执行中与现行的基本政策相矛盾;有的在政策思路上已经明确,但与现行某些具体政策规定相矛盾;有的法律、政策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的允许,有的不允许,相互不一致;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等。围绕承认和实现企业家价值,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家价值,涉及到要对现行政策法律条文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以此为我国企业家队伍的形成提供有利的制度条件。
16、调整现有政策思路,为创业型企业家价值和贡献的实现创造相应的制度前提。
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事实上,能否将国有资产有条件地量化给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推行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和职工持股制度的最大政策障碍。我们建议,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进程,对国有资产的量化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分类对待。在相关的政策思路上,应当与时俱进,适时予以调整和突破。
第一,对于企业家在企业的净资产增值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经过客观的评估和严格的程序,从国有净资产的增值部分拿出一块来量化给企业家,这不能算做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对其付出的复杂劳动的应有报偿,是对其所做贡献的充分承认和肯定。此类量化越普遍,越能对企业家形成更大的激励;此类量化越规范,越有利于国有企业稳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这一类国有资产的量化,不仅不应限制,而且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使之更加规范。
第二,对于“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当给予新的、全面的解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生产的过程,实际上是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共同投入、共同创造价值的过程,并且在新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人力资本投资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在原有的经济体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只强调物质资本投资者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不承认人力资本投资者的收益权是不全面的。大多数的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投入巨大的人力资本,并对企业资产的形成和增值起到关键作用。通过赋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股权,使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是合理的,更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允许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相对于一般的管理要素,创业型企业家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和核心的生产要素,为企业收益起到关键性作用,理应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为此,从企业资产增值中拿出适当比例给予创业型企业家,也不是无偿的,而是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重要实现形式。并且,以股权的形式,而不是纯粹的、消费性的形式进行分配,有利于企业家与企业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更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这类量化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四,对于没有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的无条件的量化,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反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确属因为个人决策原因,未能促进国有资产增值,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不合格的企业经营者,不仅不能给予股权,而且应当依照一定的程序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加强监督,坚决防止以个人私利为目的的、量化、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以此来奖优罚劣,促进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形成。
17、建议修改《公司法》的某些规定,为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为创业型企业家获得股权的来源提供条件。
——修改《公司法》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78条第1款、第82条,取消法定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规定以下内容:(1)公司资本可以一次登记(注册资本),允许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决定分期发行。但首期资本的发行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如注册资本总额的50%)。并且应当限定余额资本的最长发行期限;(2)废除注册资本实缴制,允许股东认购股份(或出资额)后,分期缴纳股款。但应限定一个最长的年限,如3年或5年。并且,首期股款的缴纳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
——修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股权认购计划直接向股东或认购者发行股票,而不必由证券公司承销。
——修改《公司法》第149条,增加例外情形,允许公司为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而回购股份(股权)。但此部分股份(股权)在分配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前应由特定的持股组织代管,并应设置为库藏股,持有者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公司回购自有股份(股权)的最高比例,应不做限制,由各公司根据其规模和财务状况自行决定。为经营者获得股权提供便利。
——修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增加例外情形,允许公司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取得购股资金。
——修改《公司法》第60条第1款,增加例外情形,允许公司将其公益金的一定比例借贷给企业经营者用作购股资金。
——修改《公司法》第24条、80条,扩大股东出资标的的范围,允许经营者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为防止对债权人造成过大的损害,应明确规定:(1)用作出资的人力资本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2)在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时,以人力资本作价的经营者应当就其作价额向公司履行实际交付出资财产的义务。并且,应规定该义务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允许经营者任职期间转让股权。
——修改《公司法》第147条,允许企业经营者在任职期间有条件地出售本公司股票。支持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推行经营者股权激励。
——修改《公司法》第74条第3款、第130条第2款,明确规定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推行经营者股权激励和职工持股不受该条(款)限制。
——修改《公司法》第135条,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可以对经营管理者等实行期股期权制度,期股期权的适用范围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己决定。对于期股期权问题,只宜在《公司法》中作原则性规定,以给企业充分的试点空间。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期股期权的问题原则上也不宜禁止。
18、补充完善证券、税收、金融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实现提供充分的政策环境。
补充完善《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
——《证券法》79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此比例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证券法》68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否则,将按照《证券法》第180条和第183条的规定受到处罚。建议允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激励计划下,有条件地获得和转让本公司股票。
补充完善相关的税法。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股票期权中涉及个人所得部分颁布了国税发009号《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执行股票期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5%-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后雇员转让出售股票有所得的话还应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当雇员取得期权时,就应当按照行权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价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时,期权持有人的收益尚未真正地实现,要求为将来的收益纳税显然不合理。为此,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公司赠予股票期权期间,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纳税。一次性行权时所获收入的纳税,在1年内可以分期计付。
补充完善金融规定。由于经营者在获得股权的同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对于这一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信贷来获得。《国家经贸委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购买者不得以所购买的企业资产做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银行法》也规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这些规定,都为股权计划的资金来源设置了障碍。为此建议,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家持股提供优惠信贷服务。第一,应放宽有关法律限制,允许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持股者提供低息优惠贷款。第二,放宽抵押贷款政策,允许持股者以股票、不动产等为抵押获得购股所需贷款。第三,应允许企业其他股东做担保,由企业借款购买持股者股份,本息由持股者的分红偿还。第四,对实施股权计划的企业,应在提供信贷服务方面予以优惠。
对股权变更登记统一规定。《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实施股权计划行权人行权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怎样进行,我国证监会及工商管理局等没有相应的规定条款。为此建议,规定公司在行权人行权后不定期地将公司资本变化情况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并在股权计划完成后一定的时期内(30天内)到原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资本变更登记。
总结实践经验,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结构及其相关关系的某些规定,为企业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拥有充分的经营决策权提供法律保障。
五、多方面创造企业家生存、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创业型企业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是先进生产力的“首席代表”。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加快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将对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赢得国际竞争优势具有深远的影响。应当说,创业型企业家的形成和出现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在总体上缺少相应的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他们的成长过程生动地说明,我国缺乏企业家,但并不表明中国产生不了企业家。珍惜创业型企业家这笔宝贵的财富,尽快从多方面创造适宜于企业家生成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国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19、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创造新时期企业家生成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这是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远未完成。这不仅表现在有的已实行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只是搭起基本框架,离规范的要求还相当远,还表现在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进展缓慢。这种状况不利于企业家的成长,突出的矛盾是:如果企业不能成为拥有包括国有投资在内的完整法人财产权的独立市场主体,就不利于企业家的形成;如果政企不分,企业不能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也不能产生真正的企业家;如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改变,投资主体多元化前提下的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到位,不利于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如果以行政的方式管理企业经营者的企业人事制度不改变,也不会充分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应该说,创业型企业家在成长过程中,为克服这些体制障碍付出了较高的代价。
20、创新是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应当为鼓励企业家大胆进行管理、技术和企业组织制度创新提供宽松的空间和政策环境。
实现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是现阶段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迫切的任务。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尤为珍贵,甚至可以说,企业家的创新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创业型企业家的探索表明,企业家的创新还受到来自企业外部的种种制约,其创新精神还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创新总是伴随着风险。应当大力鼓励企业家在企业内进行各种技术创新和探索,在保证国有资产收益的前提下,也应当允许他们在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上有更大的试验权、探索权,并正确对待和处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1、从我国实际出发,政府应当对企业家队伍的形成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创造多方面的有利条件。
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下,政府在创造有利于企业家生存和成长的环境中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对于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所形成的财产,包括创业型企业家合法取得的财产及其权利,提供严格的法律保护。第二,创造有利于企业家生成、流动和实现价值的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企业家市场,取消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政级别和行政任免程序,培育科学的企业家价值评估服务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打破行政垄断和部门、行业垄断,为企业家的形成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22、多方面创造有利于企业家生成的社会环境。
首先,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没有信用基础,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更不会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重视信用,维护信用,进而在全社会确立诚实守信的理念是企业家生存和成长的重要社会基础。其次,充分发挥象中企联这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作为充分表达企业家意愿、联结政府与企业的通道和桥梁。第三,树立和维护企业家,尤其是创业型企业家的社会声誉,重视和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第四,重视对企业家的社会保障,尤其对创业型企业家,应当尽快建立完善与其价值和贡献相对称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制度,并加强对企业家人身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