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中改院资料

加快政府治理改革,应对WTO的挑战

2002-02-02 09:38 中改院

摘要:我国政府是加入WTO的主体,是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我国加入WTO,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则,并按这个规则办事。因此,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应按WTO规则的要求,加快政府治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高尚全

我国政府是加入WTO的主体,是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承担者和执行者。我国加入WTO,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则,并按这个规则办事。因此,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应按WTO规则的要求,加快政府治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如果说入世受冲击,首当其冲是政府管理部门。所以说入世是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场制度性革命,它要求政府对自身治理体系进行全面改革。这个改革,简言之,就是要在体制上全面实现政企分开。也就是说:一要政府转变职能;二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三要政策、法规透明。但是由于内在体制一些原因,使我们的政府治理在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下面临很大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政府治理的改革必须实现三个突破:

一、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有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在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由于政府改革滞后,这种管理方式依然通过大量行政审批制度在实际发挥作用。政府审批效率低下导致政府管理经济低效率:一是审批事项过多,审批范围太广。大多数政府部门都不同程度地承担着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和领域。这些审批事项中,有些是应该由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自主决定的,有些是应当由市场自行调节的,有些是应该由法律手段和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并不需要政府审批。二是审批环节过多,审批周期过长。许多审批事项,要由政府部门不同层级之间层层审批,不同部门之间重复审批,多头审批,而且审批时限不明确。三是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充分,随意设立审批事项,审批标准不公开,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人自由裁量权过大。四是审批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审批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出现问题很难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五是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各地都推出了减少行政审批的改革措施,但由于部门利益和“条块体制”分割,减少的内容多数属于“无利可图”部分,大量有“油水”的部分取消的很少,而且普遍存在重复审批现象。因此,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必须在削减行政审批方面推出更大力度的改革,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对确实需要审批的,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政府在减少审批环节方面搞“一条龙”服务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这条“龙”也不能过于臃肿、庞大。对于因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存在的“重复性审批”,应在统一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合并,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审批。

二、在打破行政垄断方面要有突破。行政垄断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经济发展,垄断会导致经济增长放慢;二是垄断行业产品价格高,垄断者在市场上缺少竞争者,缺乏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通常通过提高垄断产品价格来获得收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三是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如电信行业装电话,不断引入竞争之后,现在与过去相比进步就很大。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性垄断的普遍存在,使我国经济实际上被分割为两个相对隔绝的不同部分,经济运行中同时存在着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尤其在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中,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制约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抬高了整个经济运行的成本。打破行政性垄断,放开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民营的发展空间,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中国入世后,及早地开放市场准入政策,将会使民营经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在这方面,应突破以往那种所谓“战略性”、“重要性”、“公益性”等笼统的产业划分的局限,只要是竞争性和盈利性领域都应对非国有经济开放。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国家垄断的某些行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做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或剥离。

三、在法制理念与政府治理理念上要有突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体制创新必须要反映到法制理念的创新与制度安排上来。政府职能缺位、错位与越位并存是目前政府治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这说明政府治理理念上需要转变,在经济管理上必须树立依法实现管理的观念。首先,法制观念要从过去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平等权利转变,把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力作为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市场主体权力的保护首先应是对其财产权的有效保护,这是维系市场公平交易和信用的基础。其次,法制观念应从“允许”性规定向“禁止”性规定转变。过去,我国的法制是以“规定或允许”作为保护的准则,凡没有被“规定或允许”都有可能被“事后”判非法。显然,这必然会约束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相反,“禁止”性理念强调的是法律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即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样为创新行为提供了空间,有利于保持和增强社会经济的活力。同时,把清法、修法、立法和执法摆在重要地位,清理、废除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法律;加快修订我国已有的与之相关的贸易法律;加大对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规的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加快政府治理改革,在政府职能上必须实现如下转变:从无限权力政府转向有限权力政府;从管制经济转向服务经济;从对微观经济的管理转向宏观调节。实现政府制度创新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调节经济主要靠经济手段,要能让企业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反应;二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政府对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予以干预;三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应建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凡是社会能办的事,交给社会去办。当然,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任由市场运行放任,而是要弥补市场不足,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用经济手段来实现宏观调节,实现以法治理。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