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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健行: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全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

2001-11-20 15:51 中国劳动网

摘要: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研究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研究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依法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措施

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都在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在各项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但归根到底是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的问题是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九九四年颁布的《劳动法》,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不久前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和具体步骤。

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要保护、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在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途径。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并对不适应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就是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有效机制。

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要求。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职工合法权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民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不仅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维护职工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包括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帮助职工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等。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统一起来,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设一支宏大的四有职工队伍,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健康发展。

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也是发挥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根本途径。我们党所进行的一切奋斗,都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的。广大职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是具体实在的,必须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特别是在基层得到切实落实,并且要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证。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企业的具体体现。

二、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努力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重点,在统一思想认识,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密切合作,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探索新的实现途径与办法等方面,扎实工作,大胆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取得 了可喜的成绩。目前,全国建立平等协高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四十多万家,覆盖职工七千六百多万人。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业人员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乡镇企业职工中近三千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专门就做好这一工作下发了文件,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或规章,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基本建立,劳动关系基本稳定。实践证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是职工和企业自主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机制,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次会议交流的经验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从认识到实践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正确的了解与认识,没有把它作为办好企业的一种内在需要,至今没有开展这一工作;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但仅仅停留在程序上,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的工会组织在推进这一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没有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一些职工由于我们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合同履约率不够高等原因,对这一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企业漠视职工群众利益,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与职工商量,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有的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的企业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有的企业职业危害严重,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等等,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从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这些问题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都是在现有的条件和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但为什么矛盾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或有效运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因此,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不仅要着力于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维护好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经营者和劳动者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既要行使好《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着眼点是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根据这次会议交流的经验和各地的实践,按照上述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当前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所有企业都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该指出,所有企业都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重点可以有所不同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是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求同存异、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如未经再次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是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企业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都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具体加以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集体合同中应尽量化,让职工看得见、摸得着,既便于操作和履行,也便于监督和考核,使企业和职工都能确确实实感到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有用的、必要的,也是具体的、实在的。

四是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工资收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体制的重要环节,也是集体合同制度要突出解决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遵循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基础上合理增长和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坚持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就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水平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 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要坚持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工资协商达成的协议,既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也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工资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是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起来。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职工个人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协议。集体合同以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为基础,同时又规范着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行,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使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得到了充分体现,推动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也要看到,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着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标准低于法定劳动标准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要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各类企业的用工行为。要进一步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户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坚持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要在职工签订、续签、修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坚持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后,及时帮助职工与企业协商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六是坚持把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现代企业制度不仅要理顺产权关系,而且要理顺劳动关系。正确处理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为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及取得的成果,有必要充实和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现到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安全卫生等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结合,不仅能使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有机统一,而且能使这种统一具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证。 

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还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和制度。从当前情况来看,要特别注意抓好以下三个保证机制和制度的建设。

第一,必须有健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保证。企业民主管理是落实职工民主权利、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重要保证。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它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重要手段。两者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职代会制度是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组织保证。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没有职代会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就会缺乏坚实的群众民主参与基础。反过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又充实了职代会的职权和内容,没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职代会也很难适应形势发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职代会等各种与本企业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落实职工民主权利,为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保证与支持。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广。

第二,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作保证。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关键在于狠抓落实。没有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很难建立起来,即使建立起来,也很难发挥作用。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企业行政要认真组织落实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企业工会要教育职工对企业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组织职工对企业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基层以上的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对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搞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和依法处理违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必须有强有力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作保证。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可以有效减少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但也要看到,有些劳动关系矛盾通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仍然难以解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重大纠纷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有的要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有的要提交到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不健全,力量薄弱,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与办法,落实劳动争议三方仲裁原则,强化仲裁的效力与权威,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体制体系。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涉及职工权益的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会与政府部门召开联席(联系)会议和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组织代表进行三方协商等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法律法规和政策上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还要建立健全对职工特别是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的机制。

三、加强领导,积极推动集体合同和

劳动合同工作取得新进展

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是一两个单位或部门的事,而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代表的共同任务,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努力推进。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力求工作实效。

推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取得新进展,要建立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当前要特别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下大气力共同抓好工会的组建工作。没有工会组织,就谈不上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谈不上调整好劳动关系。二是要努力提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使之覆盖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三是要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健全起来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各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目标,力争这三项工作近期有一个明显的进展。要把能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与单位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考核这一工作的效果如何,最终要看职工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使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级领导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转变工作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要针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更加复杂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努力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特点与规律,大胆探索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新的途径与方法。要结合我国国情,注意学习借鉴国外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有益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在推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工作中的新鲜经验,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推动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同志们,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一项繁重而紧迫的任务。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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