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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伦: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 同心协力 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1-09-23 10:24 中国劳动网

摘要: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结合学习、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统一认识,明确职责,齐心协力,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基金的应收尽收,为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座谈会,主要任务是结合学习、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统一认识,明确职责,齐心协力,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基金的应收尽收,为两个确保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推动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性、实践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性质、任务、宗旨所作的新的高度概括,是21世纪中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当前,作为社会保障战线的同志,深入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推动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并且把这一思想始终贯穿到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中去。首先,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工作是围绕着劳动者这个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进行的,其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物质帮助,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所以有人将社会保障比作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正因为有了这张安全网,使劳动者后顾无忧,才能更好地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改善人们的消费预期,通过提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才能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为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最直接的动力。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大调整的历史时期,而无论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人往哪里去的问题。从1998年到2000年的三年间,在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全国兼并破产企业达1800多户,涉及职工500多万,如此之大的改革力度,没有社会保障提供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这几年,累计有23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95%左右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150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1998年以来,3000万人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了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率逐年提高,1998年为95.2%1999年为97.6%2000年为99.3%。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今年的人大会议讨论中曾经提到,去年国有企业效益回升,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两个确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其次,社会保障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公平、平等、互济、自立等先进文化的特征。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积极培养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观念,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经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形成符合先进文化特征的社会保障观念:比如人们的择业观念明显转变,从生老病死全部由国家或单位包下来的企业人”“单位人的观念,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观念,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观念逐步得到确立;各级政府建立公共财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逐步提高;人们的消费预期发生明显的改变,即期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等等。这些社会保障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不仅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政府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是政府行为,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制为基础。江总书记讲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制和道德也属于大文化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已有的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加强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缴费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营造依法参保缴费光荣,逃避缴费可耻的氛围。同时通过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改进工作作风,形成法制和道德并举,权利和义务对等,文明、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社会保障工作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社会先进生产力和建设先进文化的必然归宿。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这也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最高准则。

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国家统计局城调队曾就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对10个城市作过典型调查,结果第一位的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第二位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第三位的是失业与就业,全部是社会保障问题,说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成为关乎国运、情系民生的全局性问题。而在当前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的过程中,具体体现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职工和社会弱势群体各种社会保障关系的顺利建立,确保他们各类社会保障权益的及时准确记载和接续,确保他们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通过这些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安居乐业,把党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因此,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仅需要深刻认识其重大的历史意义和巨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而且要通过实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保障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以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继续巩固两个确保,二是抓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三是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四是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而要做好这些工作,资金支持是关键。对社会保险而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努力提高收缴率,加大清理企业欠费力度,切实做到基金的应收尽收。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座谈会的主要议题。

二、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为解决长期以来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缺乏法律依据和征缴难等问题,1999122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即国务院第259号令。条例总结了十多年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经验,规范了征缴程序,明确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征缴手段,赋予了社会保险及其征缴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意义十分重大。征缴条例实施以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至今年6月底,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由1998年的8476万人增加为10592万人,增加了2116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由1998年的7928万人增加为10251万人,增加了2323了万人。预计今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分别比1998年增加608亿元和120亿元,基金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3.7%40.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动用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明显减少;15个省份根据征缴条例的规定,实行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形成了多个部门关心社会保险的良好局面。特别是两年多来,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主动登记、申报缴费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可以说,征缴条例发布实施两年多来,对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上半年,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坚持两个确保目标不变、政策不变、工作要求不变的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今年6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为91.6%;上半年下岗职工进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比例为99.9%,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率为99.88%,分别比去年底提高3.9个百分点和0.58个百分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为96.4%,比1999年底提高了48.4个百分点,比去年底提高了4.4个百分点,进一步规范了发放形式;今年将对800万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与用人单位分离,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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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突出,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增长情况不容乐观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近几年首次呈现负增长,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与此同时企业离退休人员稳步增长。1999年初征缴条例发布后,企业参保人数大幅增加,当前增加383万人,参保人数达8859万人,2000年进一步增加到9124万人,净增加265万人。但到今年6月底,企业参保人数却下降为9099万人,比年初净减少25万人。这是个值得引起高度警觉的信号。为客观反映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从2000年起,我部增加了实际缴费人数的统计。2000年实际缴费人数为8315万人,占参保人数的比例为91.13%,意味着有近810万人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只参保不缴费;今年6月底,实际缴费人数只有8160万人,比年初税减155万人,占参保人数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89.68%,比年年初下降1.45个百分点,意味着有近940万人只参保而没有缴费。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在95%以上的只有上海、福建、贵州、西藏、甘肃和新疆等6个省份,其中上海高达99.55%;比例在85%以下的有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海南、重庆和宁夏等7个省份;参保职工人数增加,而实际缴费人数比例却下降的有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东、海南、陕西和青海等10个省份。

与此同时,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却呈稳步增长的趋势。1998年,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为2727万人,1999年为2864万人,2000年为3011万人,到今年6月底为3067万人,两年半净增340万人,增长了12.5%,而同期企业参保人数增长率只有7.4%,远远低于离退休人员的增长速度。

2、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减少,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却持续攀升。去年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408万人,到今年6月底降为10251万人,净减157万人,河北、陕西、湖北、四川等20个省份的参保人数呈减少态势,只有广东、湖南、黑龙江等8个省份有所增加。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持续攀升。随着下岗职工出中心,改制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失业,加上正常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优势企业主动减员的增多,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大幅增加,预计年底将达到350万人左右,明年还将继续增加。

3、到今年6月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5026万人,离年底覆盖8000万人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4、与年初相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双双下降。到今年6月底,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182万人,比年初下降了168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2844万人,比年初下降了158万人。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形势比较严峻,收不抵支问题比较突出

1、基金征缴收入增速下降,近1/3的地区出现负增长。今年1~6月份,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收入796亿元,清欠收入55亿元,合计比去年同期增收75亿元,增长率9.6%,但增长幅度下降了5个百分点。天津、河北、辽宁、内蒙古、福建、江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9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负增长,其中征缴收入减幅较大的是宁夏、云南、内蒙古、福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今年上半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收缴率为90.78 %,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0.81个百分点,其中14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收缴率在90%以下,内蒙古、重庆、陕西收缴率低于80%,重庆、陕西的收缴率尚不足70%。与去年同期比较,16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收缴率下降,下降幅度最大的5个地区分别是:陕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贵州和黑龙江。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55亿多元,比去年同期增加8亿元,占年初企业累计欠费的15.12%。上半年完成清欠任务较好的省份有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四川、云南、贵州、新疆和西藏等10个省份,完成情况最差的是甘肃和青海。甘肃仅完成任务的13%,青海累计企业欠费20901万元,上半年分文未清回来。

2、基金支出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率,但支出同比增长率下降较多。2001年上半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100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基金总支出增加105亿元,增长11.6%。支出增长速度高于收入增速2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相比,基金支出增长率下降了8个百分点,说明基金支出规模控制较好。影响基金上半年总支出增加的主要因素:一是离退休人员增加。今年上半年离退休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152万人,仅此项需增支养老金50亿元。二是个别省自行提高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养老金的自然翘尾因素,与去年同期相比,月人均离退休费增加了16元。

3、基金收不抵支情况比较严重。今年上半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减弱,累计结余持续下降,共减少27亿元。上半年基金收支相抵后,全国收大于支的只有浙江、山东、广东等8个省份,其余2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皆为收不抵支,合计69亿元。一些省份通过年初中央下达的补助、动用积累和其他保险基金、银行贷款等,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了上半年的发放。因此,下半年保发放的形势更加严峻。

(三)基础管理工作与征缴条例和有关政策要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1、没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和申报制度。大家知道,税务登记、年检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税务强制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实行登记、定期验证换证和缴费申报制度,正是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难和缺乏强制性问题。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强制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强制缴费单位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强制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一是征缴的范围不统一,分险种征缴情况比较普遍,没有完全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合并征缴;二是社会保险登记办法不统一,存在着核发、变更登记证不够主动及时,对验证、换证不重视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改变登记管理主体;三是缴费申报审核工作不严格,存在着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等问题,将申报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南方某市甚至发生将机关职工统一按月人均1000元标准、企业职工统一按月人均800元标准作为核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致使社会保险费大量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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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工作进展情况不够理想。近几年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大面积收不抵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从工作上检讨,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缴费基数掌握的不实、抓得不狠,企业瞒报少缴、跑冒滴漏现象比较普遍。征缴条例发布实施两年来,一些地区加大了检查、稽核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而一些地区仍没有根本改观。比如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上海等地区可以做到99%以上的参保人员都缴费,缴费基数甚至高于本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而有的地区则有超过20%的人只参保不缴费,缴费基数也大大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少数地区对稽核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还没有成立专门机构、没有配备专业人员。对稽核查出的问题,一些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征缴条例和有关政策予以处理纠正,如按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等,一些地方则在处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3、目前部分地区仍存在以物抵费”“差额缴拨等问题。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我部也曾多次要求各地坚决纠正以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做法。但据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确保基金收缴为由,直接收取实物,或通过租赁企业生产资料,以其经营收入抵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抵缴和租赁的实物涉及土地、房产、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等。至今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以物抵费的做法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不要白不要。以物抵费,不仅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造成基金的流失,也极易造成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钱交易,导致干部队伍的腐败。并因此损害了社会保险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到目前为止,全国仍有少数几个省份对个别行业和企业实行差额缴拨,涉及92.1万人。

4、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挤占挪用基金情况仍时有发生。据统计,1998411日至2000630日,各地新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11.5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8.5亿元,占73.9%;失业保险基金2.1亿元,占18.3%;医疗保险基金0.4亿元,占3.5%,生育保险基金0.1亿元,占0.8%;工伤保险基金0.4亿元,占3.5%,新发生挤占挪用基金最多的是甘肃、湖南、江苏、辽宁和江西等省,动用挪用金额少则六七千万元,多则一二亿元。二是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工作陷入停顿。从目前的情况看,除京、津、沪及福建、陕西、宁夏等省份基金调度或调剂效果比较明显以外,其他省份尽管出台了省级基金调剂办法,但大多流于形式。今年1~7月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等10个省份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调剂金的上解、下拨。一些省份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甚至错误地认为,基金进了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不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失业保险,省级调剂工作更难做了,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可以任由财政部门去负责安排,由此疏于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三是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的环节较多,周期较长,而且很不规范,致使征缴信息反馈滞后,差错率较高,影响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基金征缴情况和汇总上报,为将来确定职工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尤其是医疗保险,如果个人帐户没有及时记录,职工就无法看病。如辽宁反映从去年下半年起,缴费情况差错率一般在15%左右,西安市反映高达20%;福建省上半年的财务报表只反映了1~5月的基金收入情况,而实际上上半年的征缴情况还是不错的;陕西反映去年下半年还有1亿多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能对上帐,以致个人帐户记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四是财政专户对帐工作不够理想,基金报表反映情况缺乏真实性。比如同样是反映2000年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决算,地方上报给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汇总数差距较大,包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决算数,只有北京、吉林、湖北、贵州和青海5个省市数据一致;企业口径的只有上海、天津、海南、云南4个省市的数据相符。去年中央对地方养老保险各类补助合计达329亿元,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表只反映了293亿元,相差36亿元。

此外,当前还存在着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的其他问题,如一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资和经费比较紧张,难以有效地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研究解决,势必对当前和今后的基金征缴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并进而影响两个确保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当前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起来,有些是工作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有些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的问题,还有的是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所站的角度不同,认识不一致带来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我们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在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这次召开的是工作座谈会,在讨论时请大家畅所欲言,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这里我先谈几点看法,其中有些是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要求,有些是对做好征缴工作的个人意见,供同志们在讨论时参考。

(一)全面贯彻征缴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工作

关于征缴机构和征缴主体问题。征缴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务机关征缴,也可以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不论由哪个机构征缴,在一个省份范围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征缴条例的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征缴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征缴条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京、津、沪和山东、新疆等没有实行税务征缴的省份收缴率一直保持了比较高的水平;浙江、安徽等已经实行税务征缴的省份,征缴效果也较明显。而四川、吉林等省试行税务征缴后又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这些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2)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税务机关就是当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3)实行集中、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既是减轻缴费单位社会事务负担的需要,也是明确职责、节约征缴成本的需要。当前,无论由哪个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应该统一合并征缴,工伤、生育保险在条件成熟时也应统一合并征缴。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有令必行,顾全大局,尽快建议省政府将未实行税务征缴的险种移交税务机关征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也要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且未实行五费合一征缴的,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五费合一征缴。不论由哪个机构征缴,都要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费率规定比例的分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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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问题。征缴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凡是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在征缴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去年国务院42号文件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之所以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是建立和管理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征缴条例以及三定方案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审核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确保支付,以及对社会保险事务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不是与单位之间建立的,而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并由经办机构确认的一种关系。正如开办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一样,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个人,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登记是缴费单位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强制建立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缴费申报既是审核单位履行义务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既将记载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准确可靠的重要依据。这些工作必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完成。这也是征缴条例规定的和我们一再强调的,为什么实行税务征缴地区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必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原因。基金的应收尽收工作固然重要,但切实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工作也丝毫马虎不得。这一点,请税务部门的同志理解和大力支持。

3、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当前加强资金管理的一种趋势,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在19977月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批示社会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强调基金管理主体不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制定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下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文件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国务院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的性质应该是十分明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前面所讲的目前基金管理当中发生的种种问题,无论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未尽之责。我在这里强调:第一,199841日以后所发生动用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今年年底之前一定要全部收回,对有关责任人,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哪个部门,要一查到底,除通报批评,还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以前发生的动用挪用基金也要千方百计清理回收,今后一律不许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第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我部已将省级调剂力度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调剂比例低于当年应征基金5%的,将扣减地方的工作实绩分值。第三,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在途生成的利息要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部门对账和沟通情况,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构成状况,真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这既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也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二)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15个省份根据征缴条例的规定,实行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能够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比较完备的税收网络和征管力量,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务登记情况比较了解等优势,有利于加强劳动保险费的征缴和扩大覆盖面等项工作的开展。据了解,为做好税务部门征缴工作,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志,共同努力,克服了征缴初期的种种困难,保证了征收工作和业务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黑龙江、安徽、浙江等地的劳动保障、税务和财政部门普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问题,取得了较好的征缴效果。实行税务部门征缴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不论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征缴,都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前面提到的要尽快实现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合并征缴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规范征缴程序,尽量减少和统一征缴环节,确保个人帐户及时准确地记录,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个人帐户记录是实施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依法计算参保职工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个人帐户能否及时准确地记录,事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能否按时接续、转移,事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能否被准确记录和反映。而包括个人帐户情况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数据的及时、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关系到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当前社会保险收支状况的正确判断和决策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相互配合,减少和理顺基金征缴信息的传递环节,提高基金征缴明细的准确性,建立随时征缴、随时对帐、随时记录和进行业务处理的工作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到帐信息与审核申报的应缴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积极与征缴部门联系,查找原因;也希望征缴部门克服困难,尽量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征缴信息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做到资源共享,提高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当然,从现在的情况看,个人帐户记录困难、信息反馈传递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这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我们将与财政部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结合修改财务制度力争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二是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协商解决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军工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的政策,是由这些行业和企业现阶段的养老保险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不宜下放到地、市实行属地管理。但从行业和中央军工企业的特点看,的确给当前的征缴社会费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可否探讨要求省会城市以外的行业和军工企业的各独立法人,在指定的省会城市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户,以此来解决征缴困难以及信息反馈、传递不及时的矛盾。此外,随着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和人们的就业观念、就业方式的转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会越来越多。这部分人,有的无税号,有的无固定经营场所,增加了征缴的难度。我看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充分利用劳动保障部门目前职介机构多、就业服务网点广的优势,开设个人申报缴费窗口,也可在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地方组织集体申报缴费;实行税务部门征缴的要将个人申报缴费信息及时反馈税务部门,由个人按规定到银行缴费。并尽量为个人缴费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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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妥善处理征缴计划中困难企业的缴费问题。征缴计划是当期应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计划数,它是根据预计的缴费人数、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出来的,其中包括未作变更登记申报的特别困难企业的应征数额。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两点认识:第一,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必须如实记载。因为应缴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一个征缴计划,更是准确记载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据。一个单位,无论它困难到什么程度,只要未作变更登记,未被宣布破产,都必须按征缴条例和有关政策核定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当期没有能力缴纲,可以转为欠费。因为只有保存了欠费记录,在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或重组成功等情况下前来补缴时,才能知道应补缴多少,才能据此计算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退休待遇。至于这个企业困难到是否应该存在,则不是我们能够解决的问题,有待于破产机制、企业退出机制的完善。但如果根本不知道企业欠了多少年,欠了多少费,上述工作就无从谈起,最终影响到保险待遇水平,影响了职工的利益。这一点,与税务部门的同志征税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只要没有销售或营业收入,就可以不征流转税;只要没有利润,就可以不征所得税。而对社会保险来讲,企业只要存在一天,就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关系就不能中断。第二,应实事求是地考虑对这部分企业的征缴效果问题。对一些特别困难的企业,谁征也不可能征得上多少费来。关于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否可以在几个部门联合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特别困难企业或连续多少年不缴费的企业,在核定应缴费额后,归于另档保存,原则上不列入当期的应征计划,在制定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计划时是否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办法。这样既如实记载了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又实事求是地解决了对这部分企业的征缴难的问题。当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办法,并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是不能将计税工资或成本工资作为核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目前,个别地方试行用计税工资或成本工资作为核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我们认为不妥:(1)计税工资只对企业适用,而且只是作为核定企业应缴纳所得额时的一种月人均扣除限额,无法体现职工的工资差别,而且超过计税工资部分的工资如果按规定纳税也是可以发放的;(2)与生产经营无关人员的工资以及企业税后利润和工资储备金中提取发放的工资并不作为计税工资的核定范围,因此反映的工资发生情况不够准确;(3)计税工资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原则是相矛盾的。按社会保险原理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是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以体现劳动差别并兼顾公平,不能搞一刀切;(4)成本工资只反映企业成本的工资总量,并非全部工资总额,而且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并不意味着全部发给了职工,而职工未实际领到的工资是不能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因此,可以将计税工资或成本工资作为审核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的一种参考依据,但不能取代现行的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政策。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强化征缴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

1、大力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无论由哪个机构征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加强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征缴条例和国务院42号文件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稽核工作既是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的布置和工作要求,在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打好今年稽核战役的最后攻坚战。一是确保完成今年的稽核企业户数不低于20%的工作目标。二是稽核方式要与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结合起来,普遍清理稽核企业的缴费人数和基数,力争大部分地区的人均缴费工资接近或高于本地区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即在岗与离岗工资的平均水平。三是要严格按政策实施稽核,细化管理。要搞清哪些是属于正常的中断缴费人员,如失业人员;哪些是属于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人员,并实行跟踪监督,动态管理。四是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形成工作合力,提倡稽核、责令整改、处罚一条龙。五是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借用税务征缴工作中反馈的工资方面的信息,提高稽核的广度与深度。

2、进一步加大清理追缴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力度。一是要做好欠费单位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严格执行部里的月调度制度;二是继续抓大户、抓典型、抓上市公司。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险种的欠费大户,并对欠费大户尤其是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督缴制度。今年上半年,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净减少29户,这是一个不小的成绩,但全国仍有230户之多,需长抓不懈;三是要对欠费企业的补缴能力进行分类,督促企业签订补缴计划,并按月督缴,按季公布,对恶意欠缴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四是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落实1999年三部委的3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制约措施。关于实行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之前的清欠责任问题,我们尊重各省的意见,但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的欠费和清理回收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做好数据库的建设、汇总和上报工作。若由税务部门负责清欠,要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工作。

3、严格执行按季公布基金征缴情况的规定。按期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是提高收缴率、巩固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和关心,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但我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8号)下发以后,全国只有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福建、贵州、宁夏、青海等省份按照要求认真制定公布办法,及时公布了征缴情况并报送我部备案,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余省份还没有开展公布工作,明显暴露出对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重要性认识不足和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各省级劳动保障厅局的负责同志,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布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认真落实和做好公布工作。一是要同时公布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的征缴情况,并确保公布数据的准确完整;二是要保证公布的时效性,公布时间最晚不能超过每季度后的25日,当月月底前报我部备案;三是实行税务征缴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情况。我部将对此项工作跟踪督导,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在中央有关媒体公布各地两个确保排行榜时,增加各地养老等社会保险费收缴率指标,对未按要求公布的予以通报批评。

4、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好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要全面建立规范个人帐户制度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记录制度,特别是帐户规模、个人缴费比例、建帐主体、补建政策、转移接续办法、记息方式、对个人发放对帐单制度等,达到每个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情况都能得到及时准确记录和查询。二是今年下半年是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第一个高峰,一定要集中力量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以及转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接续和转移工作。三是既要做好外延的扩面工作,更要做好内涵的扩面工作,特别是对扩进来的只登记从不缴费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社保关系不规范的要规范起来。一些地区扩面的死角仍比较大,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要继续强制参保,不能风头一过就听之任之。四是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规范工作,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违反政策的一律不许从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要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契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部署,严格清理统筹项目,规范养老金支付标准。宁夏去年通过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统筹项目进行清理,使全区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了90元,值得表扬和其他省份借鉴。

5、依法强化征缴,齐心协力,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实现基金的应收尽收,关键是要依法强化征缴。只要我们严格遵循,严格执法,一定能够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里我想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三点要求:第一,少数没有全部实现全额征缴的省份,一定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将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改为全额征缴和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二,严禁以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月初部里以明传电报形式下发的《关于严禁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今后严禁以物抵费。以上两项工作将作为今年10月下旬部里检查经办机构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经查出,将通报批评,对仍搞以物抵费的,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要虚心向税务部门的同志学习。实行税务部门征缴的地区,要对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业务扶上马、送一程,与税务部门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没有实行税务部门征缴的地区,也要学习、借鉴税务部门征税征费的好的经验与做法,共同开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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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特别强调一下稳定问题。十一将至,随后就是两节,做好两个确保和社会稳定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下岗职工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好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努力消灭发放的死角,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对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调整,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已下发文件,各地要抓紧落实;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问题,国务院已指示有关部门加紧制定方案,各地要做好相应准备。今年对困难地区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中央财政将继续根据各地工作实绩予以适当补助。

同志们,国庆节即将到来,确保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大局至关重要。让我们团结在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做好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以我们的实际行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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