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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1-09-13 11:05 人民网法律法规数据库

摘要: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颁布时间:2001-09-13 有效时间:2001-09-13 颁布机构: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OO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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