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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左己: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2001-04-26 00:11 中国劳动网

摘要:建国以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基本上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掏钱、据实报销、单位管理。实行50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其弊端逐步暴露出来。一是经费没有稳定保障,普遍存在着企业欠费、机关挂帐的现象。近几年很多困难企业和单位已经不能报销职工医疗费了。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北京市委的安排,我向大家通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建国以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基本上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掏钱、据实报销、单位管理。实行50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其弊端逐步暴露出来。一是经费没有稳定保障,普遍存在着企业欠费、机关挂帐的现象。近几年很多困难企业和单位已经不能报销职工医疗费了。前几年我们作过调查,有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要排队几年、十几年才能报销完。即使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也不例外。据上海市去年统计,拖欠职工医疗费的企业有6000多家,累计欠费额高达17亿元。企业欠职工医疗费,行政事业单位则普遍挂帐。在全国公费医疗实际支出中,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不到70%,近30%是单位负担,还有一些是医院垫支和个人支付的。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来说,单位负担比例还要更大一些,1999年医疗费总支出7.2亿元中,财政按人均一年256元安排公费医疗经费预算,负担2.8亿元,超支部分主要是单位负担,共支出3.7亿元,所需资金多数是挤占行政事业费。医药费普遍超支几乎成为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最头痛的一件事情。二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费用节约意识,浪费严重。据有关部门预计浪费占1/3,甚至更多。现在满大街都有回收药品的,成为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了。最近武汉端掉一个回收倒卖药品窝点,查获100多个品种,价值10余万元,全是从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手中低价回收的。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的现象相当普遍。三是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缺乏社会共济,不同单位经济负担畸轻畸重,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一些垄断性行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新的企业和经费有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医药费基本上实报实销。但一些老企业、困难企业和经费困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老职工多或经济效益差,职工揣着一大沓医药费条子报销不了,影响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有的甚至因病致贫。同时过重的医疗支出反过来也增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一个病号拖垮一个企业的情况。四是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改革开放以后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没有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单位管理职工医疗保障,也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社会事务负担。

这种制度运行的直接结果,一方面是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财政和用人单位不堪负担,另一方面是部分职工基本医疗没有得到保证。1978年全国职工医疗费用为27亿元,1997年增加到774亿元,20年里增长了28倍,年均递增约19%,个别年份和地区增速超过30%。职工医疗费增长大大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递增11%的水平。即使这样的增长速度也还是没有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问题,不仅企业没有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也没有完全解决,一些困难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医药费基本上不能保证,中小学教师更困难。正是基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些地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进行医疗制度改革的探索。主要采取医疗费用与个人负担挂钩、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和大病统筹等办法。这些办法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使存在的问题得到缓解,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没有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有些做法甚至是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单位实行医疗费大包干,不管有病没病,大病小病,一年就是几十元钱。因此,原有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不仅本身难以为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有生有死、人员能进能出对医疗保险的需要,也难以应对加入WTO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经达到6.96%,以联合国确定的7%为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我国已经步入人口年龄结构老年型国家。据预测,到2025年达到12%2050年达到20%,增速惊人。而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与西方国家不同,人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有老龄化,叫先富后老。我们现在还没有到中等发达的水平时就出现了老龄化,叫未富先老。老龄化意味着巨大的社会保障支出资金压力,突出的是养老和医疗。按照生命自然规律,一个人从生到死,医疗费支出在出生到10岁左右是个高峰期,50岁左右是个高峰期,临终前是个高峰期,费用一次比一次高。如果现在不建立社会筹资、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将积重难返。因此,当前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利国利民的制度保证,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条件,更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若干重要会议和文件,以及今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建设。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和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94年开始,国务院在江西省九江市、江苏省镇江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也就是两江试点。1996年扩大到40多个城市。试点的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江泽民总书记主持中央财政领导小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改革方案,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和吴邦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汇报,作了许多重要指示。1998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改革工作。会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政策。20007月,国务院在上海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明确了三项改革的任务和具体部署,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局高度,经反复研究而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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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主要政策

这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对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制度性变革。改革的任务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相比较,改革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保障方式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二是保障范围从国有单位逐步向城镇全体劳动者转变,三是费用负担从单位负担向单位和个人双方负担转变,四是保障责任从无限责任向基本保障转变。考虑到中国国情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复杂性,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五句话:一是基本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应的筹资水平要根据目前我国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二是广泛覆盖。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三是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合理负担。四是统帐结合。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病)费用,发挥制约和积累作用。五是多层保障。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按照国务院《决定》所确定的改革思路,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委制定了16个配套文件,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了城镇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是目前所有社会保险中实施范围最广的。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则上以地级城市为统筹单位进行,也允许以县为统筹单位。在一个统筹单位内,所有职工执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实行统筹使用和调剂。中央、省属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的统一制度和政策。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水平按照当地工资总额的6%左右确定。这是根据改革前几年全国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职工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确定的一个全国平均水平,既考虑了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考虑了改革前后医疗消费水平的大致平衡。具体到各个统筹地区,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各方面实际负担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如医疗消费水平比较高的上海,用人单位缴费率定为10%,北京为9%,医疗消费水平比较低的山西、内蒙古等地的一些困难市县只有4%~5%。个人缴费水平为本人工资的2%。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一般与单位缴费持平,考虑到改革刚刚开始,个人缴费还是先从低水平起步。

3、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按照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个部分。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一部分是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每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要考虑年龄因素,一般年龄越大病也越多,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也要多一些。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划入比例或资金总量要高于在职职工。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资金,就是统筹基金。按照这个资金分配比例,一般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各自的资金规模大致持平,这与目前我国城镇职工门诊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结构大致相当。1999年全国门诊与住院费用之比为53%47%,中央单位门诊与住院费用之比为51%49%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要明确分开,分别管理,不能相互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筹调剂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下有门槛、上有封顶门槛,就是起付标准,大致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如患者住院,个人首先要用个人帐户或自付门槛费用。超过门槛以上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80%以上,年内两次住院以上起付标准要降低。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一个患者的医疗费用到一定数额以后就要封顶,也就是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这主要是根据近几年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结构,为保证统筹基金能够支付绝大多数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的。据全国40多个城市的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结构测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支付限额的人群不到0.4%。换句话说,99%以上的人所发生费用都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当然超过封顶线以上费用的人群虽然很少,但数额很大,个人很难负担得起,更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因此,还要通过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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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是对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费用结算的管理,是为保障职工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率的重要环节。主要有三个层面的政策规定:

第一个层面,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管理,包括了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这是为了保障参保职工获得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医疗服务单位必须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其中主要是用药管理。我国药品支出占医疗费支出的60%左右,大大超过欧美国家15%左右的水平,是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主要因素。这除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有关外,主要还与以药养医制度有直接关系,促使医院、医生多开药、开贵药,导致药品支出居高不下。因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老百姓用药,而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患者用到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抑制浪费。特别是职工用个人帐户看门诊,主要支出是药费,没有严格的管理难免不花冤枉线,受损害的是职工。在这次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目录》)中,为保证用药安全,规定纳入目录的药品必须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符合国家部颁标准,或正式进口的药品;为体现新旧用药办法平稳过渡,遴选范围按照进入多数省市公费、劳保医疗药品报销范围为条件来确定;为鼓励医药科技进步,将临床实践证明疗效好,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新药尽量纳入;为体现药品目录评审的科学性,要求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尊重专家意见。经各地推荐建立了包括全国各级医疗、医药机构的各类医药临床和药物学家组成的6000多名遴选专家档案库,成立由85名医药临床、药物学和医药卫生管理学等方面的全国知名专家、教授和两院院士组成的咨询专家小组。由专家确定药品分类、遴选范围,并 随机抽取1000多名遴选专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投票遴选,再由咨询专家集体论证通过。新颁布的《目录》与过去的用药水平,《目录》药品80%以上与原公费、劳保医疗药品重合,90%以上与《国家基本药物》重合。二是扩大了用药范围,《目录》与原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比较,西药和中成药分别增加15.9%8.1%,西药中合资及进口药品的比例略有增加。此外,各地对乙类目录还有15%的调整权。三是体现了医药技术的进步,《目录》将近几年上市的疗效好的新药、新剂型替换了一些老药、老剂型。各方面专家在论证是普遍认为,《 目录》的药品分类科学合理,所列药品既能够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照顾了各地用药习惯,又多为价廉质优、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第二个层面,是对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管理,也就是对医院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保证参保职工获得及时、方便、必要、规范的医疗服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患者可以选择3~5家综合医院和任何定点中医、专科医院就医,对所选择医院不满意,第二年还可以重新选择,比过去单位只定1~2家合同医院的选择余地要大得多,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思想,有利于促进医院和医生的竞争。现在上海、大连、深圳等地定点医院选择已经没有3~5家的限制,完全放开,许多地方病人还可以选医生。随着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职工就医也将更为方便。

第三个层面,是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医院提供必要的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付钱。结算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保证患者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保证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5、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要求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根据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筹集医疗补助经验,列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补助公务员的医疗费用,包括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费用和医疗照顾对象的原医疗照顾费用。当然个人也要适当负担部分费用。对按规定享受不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可以按2000年底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的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主要解决职工发生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在工资总额4%之内的部分可以进入成本。

6、关于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一是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原待遇不变。离休干部、老红军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但目前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经费在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没有保障,存在不同程度的欠费。2000年中组部等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到1999年全国累计欠费达18亿元。为了保证他们的待遇,2000年底中办、国办下发通知,要求限时清欠,并从2001年开始建立新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主要政策是:按上年实际发生费用确定统一的筹资标准,资金渠道筹集,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帮助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医疗统筹,专款专用;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二是医疗照顾人员的照顾政策不变。按照过去公费医疗的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主要是七种人:中央机关现任副部长和享受副部级待遇的干部;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两院院士;中央机关50岁以上现任正副司局长;事业单位50岁以上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经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经人事部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港澳台及华侨专家、学者;建国前参加革命及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四级的干部,1937七七事变前参加革命的同志。这部分人员除其中的离休干部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享受的门诊四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四优先)、住干部病房、定期检查等照顾政策不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中解决。三是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三方面的照顾:个人不缴费,个人帐户比在职职工多计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比例比在职职工低。四是下岗职工,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当地缴费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经费从再就业三三制资金中解决。下岗职工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是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内容。考虑到改革刚刚起步,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按照中央确定原则、地方分散决策的方针,具体措施、办法和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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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所有在京中央单位都要参加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北京市的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都由北京市负责。这既与原管理办法一致,也方便就医和结算。

北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认真测算,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包括中央在京单位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14月份开始分期分批陆续组织实施,计划年内覆盖190万人。具体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主要是考虑北京地区医疗消费水平较高,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的,能够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需求。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由单位每月代扣代缴。

二是个人帐户除个人缴费的2%之外,单位缴费按总体水平的30%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到每个人的个人帐户 ,按年龄分五个档次:不满35周岁的职工划入本人工资的0.8%(加个人的2%就等于2.8%),35~45周岁划入1%45周岁至退休前划入2%,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体现了对老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照顾,个人帐户的钱平均一年有500元左右。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三是单位缴费划完个人帐户资金后的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比例按照不同级别医院和不同数额,支付80%~97%,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退休人员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60%。起付标准按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为1300元。年内二次住院减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四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适当解决。北京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由北京市政府制定。中央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单位缴纳工资的1%,个人每月缴纳3元,主要解决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门急诊等费用超过2000元(退休人员为1500元)和封顶线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视不同情况可以解决50%~70%,一年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五是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3~5家综合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还可到任何定点的专科医院和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最近北京市已经公布了第一批470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4家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在自己选定的医院和全市专科、中医定点医院看病不用办理转院手续;病人还可以选择医生;门诊病人看完病后,可在医院药房取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待报国务院批准后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全面启动实施

国务院《决定》颁布以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截止到去年底,出台方案的地市有320个,占全国的92%;启动实施284个,占全国的81%;覆盖人数4300万,占全国应参保人数的27%4个直辖市的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并组织实施。上海市今年3月份已经覆盖到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650万人。启动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改革成效初步显现: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改革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企业职工的欢迎;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医疗服务普遍得到改善;医疗保险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原来试点中普遍存在的统筹基金超支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按照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和中央2001年工作部署,着眼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我部提出力争到年底实现90%以上的地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到8000万人。

2、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各项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政策性强,涉及人员范围最广。既要考虑到财政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考虑基金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既要保障职工合理的医疗需求和保证原有的合理医疗待遇,又要控制费用支出,减少浪费;既要规范医疗服务,降低医疗成本,又要有利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当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顺利推进的同时,也确实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困难企业缴费资金不能保证,影响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一些中央和省属单位未能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二是一些干部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心存顾虑,加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出台,部分地区职工感到参保后个人负担加重,特别是机关干部对这方面反映较多。三是医疗保险管理基础还较薄弱,很多地方到现在还是临时机构、临时人员,没有场地,没有经费,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办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亟待提高。这些困难和问题,有些已经在制度和政策设计上考虑了,但还需要完善,需要落实到强化管理中去解决。如解决个人负担加重的问题,一方面要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费用负担;另一方面要加强医疗服务管理,降低医疗成本,避免不规范医疗服务等。有些问题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一个逐步解决的过程。如对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尽管做不到一步解决,但也要在分批扩面中逐步纳入,通过发挥基金共济功能,以好帮差。对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人群,还要通过多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办法解决。有些问题则需要在与医药卫生体制等的同步改革中配套解决。在解决当前问题的同时,要着眼于新制度的长远建设和稳健运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在改革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利益,深入调研,着力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要通过强化管理,规范服务,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广大干部职工的医疗保障和基金收支平衡。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3、坚持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不可能单项突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效应和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实现,最终要通过获得医疗服务来体现。许多同志曾经形象地把医疗保险筹资比作蓄水池,把医疗服务支出比作水龙头。如果水龙头开关没有节制,筹多少钱也不够花。这不单单是哪个医院、哪个医生的问题,是整个医疗保险、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问题。但在过去医疗制度下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同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市场规范既是一个动力,也是保障。原来的不合理的医疗消费短期内会刺激医疗机构的收入,但也是一种竭泽而鱼的做法。随着医疗服务的市场化,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更多地依靠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和资金支撑。因此,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与流通,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三者关系上是相辅相成的,在改革中必须同步推进,协同配套。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将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相互配套。坚持三改并举,可以避免制度间的冲突和政策、管理上的脱节,也是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条件和难得机遇。

我部在确定2001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时,提出了坚持三改并举方针,按照稳步扩面、强化管理、健全系统、完善政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工作要求。坚持三改并举,就是要围绕一个目标、建立两个机制、推进三项改革。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始终围绕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改革目标,着眼于建立起对医、患、保费用分担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医药服务机构的竞争机制,搞好三项改革的衔接配套,以三改并举实现三赢结果,最终促进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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