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5期)
摘要: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港航法规行政处罚,保障渔业港航法规的执行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吴县市设立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金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部分特困少数民族的扶贫和发展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