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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的通知

2001-02-06 17:27 110法律法规网

摘要:1997年5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八部委从加速企业库存商品流通、拓展商品流通渠道的角度出发,联合发出《关于成立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的通知》(国统字[1997]166号),并确定该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指导和管理。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国内贸易局、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5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中国工商银行等八部委从加速企业库存商品流通、拓展商品流通渠道的角度出发,联合发出《关于成立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的通知》(国统字[1997]166号),并确定该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指导和管理。

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未接受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管理,中国商品交易中心早在l997年10月就已提出终止与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的任何关系。因此,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实际上已没有管理部门。该中心在其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中,屡次违背八部委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打着八部委的名义,以各种方式向企业乱收费,甚至采取伪造政府部门文件的恶劣做法,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该中心原下属的北京朝阳市场还给北京塑料工业联合公司等28家企业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鉴于以上情况,决定废止国统字[1997]166号文件,撤销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根据国统字[1997]166号文件成立的有关经济实体公司,不得冠以八部委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各地有关部门所建立的与该中心有关的机构,也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予以妥善处理。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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