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0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的通知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2000]1号)精神,经商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我委编制了《2000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经贸电力(200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2000]1号)精神,经商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我委编制了《2000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现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电力生产要认真贯彻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电力运行的整体效益,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优质的电能。
二、2000年全国发电量预期目标为12800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4.1%。各省电力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由各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编制下达,同时,报我委(电力司)备案。在编制电力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和安排电力生产时,要认真落实我委《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精神,严格遵循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电网经营企业和调度机构要依据省经贸委、电力局编制的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分别安排购电计划和调度计划。计划编制和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省经贸委协调解决。
四、对列入1999年及以前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安排上网电量计划;对列入2000年计划的,上网电量计划安排开该机组退役、关停截止日。
五、各省经贸委、电力局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要求做好电力经济运营的组织监督工作,我委将于年底前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2000年全国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