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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06-21 1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摘要:铁路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劳社部发〔199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铁道部部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铁路系统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铁路系统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厂、高校及其职工,要直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运输、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各运输企业一般以铁路分局(总公司)、直管站段的铁路局为单位,集中参加分局、路局注册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与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下属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施工企业一般以工程处为单位参加工程处机关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以相对集中方式参保的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异地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办法。要充分发挥铁路系统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管理。符合条件的铁路系统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对取得定点资格的铁路系统医疗机构,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铁路系统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及其职工相对集中异地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铁路系统运输、施工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等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铁路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铁路系统运输、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划分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铁道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铁路系统运输、施工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划分表

 

一、运输企业

单位名称

所在地名称

北京铁路局

直属及北京分局

北京市

大同分局

山西省大同市

临汾分局

山西省临汾市

太原分局

山西省太原市

石家庄分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天津分局

天津市

成都铁路局

直属及成都分局

四川省成都市

贵阳分局

贵州省贵阳市

重庆分局

重庆市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直属及羊城总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海南总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长沙总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广深总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怀化总公司

湖南省怀化市

哈尔滨铁路局

直属及哈尔滨分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分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牡丹江分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佳木斯分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海拉尔分局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

济南铁路局

直属及济南分局

山东省济南市

青岛分局

山东省青岛市

徐州分局

江苏省徐州市

兰州铁路局

直属及兰州分局

甘肃省兰州市

银川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西宁分局

青海省西宁市

武威分局

甘肃省武威市

上海铁路局

直属及上海分局

上海市

蚌埠分局

安徽省蚌埠市

福州分局

福建省福州市

杭州分局

浙江省杭州市

南京分局

江苏省南京市

沈阳铁路局

直属及沈阳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

白城分局

吉林省白城市

长春分局

吉林省长春市

大连分局

辽宁省大连市

吉林分局

吉林省吉林市

锦州分局

辽宁省锦州市

通化分局

吉林省通化市

图们分局

吉林省图们市

郑州铁路局

直属及郑州分局

河南省郑州市

安康分局

陕西省安康市

洛阳分局

河南省洛阳市

武汉分局

湖北省武汉市

西安分局

陕西省西安市

襄樊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

乌鲁木齐铁路局

全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呼和铁路局

全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昆明铁路局

全局

云南省昆明市

柳州铁路局

全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南昌铁路局

全局

江西省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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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业

单位名称

所在地名称

工程总公司

第一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桥梁处

陕西省渭南市

第二工程处

河北省唐山市

第三工程处、第四工程处、新运处

陕西省咸阳市

第五工程处、机筑处

陕西省宝鸡市

给排水处

甘肃省兰州市

电务处

陕西省兴平市

工程总公司

第二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

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工程处

四川省眉山市(县)

第三工程处

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工程处

四川省内江市

第五工程处

四川省德阳市

二总队

广东省深圳市

工程总公司

第三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

山西省长治市

第二工程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三工程处

河南省商丘市

第四工程处

北京市

第五工程处、电务处、机筑处、运输处

山西省榆次市

第六工程处

河北省邯郸市

线桥处

河北省廊坊市

中南工程处

湖北省沙市

工程总公司

第四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第四工程处、建筑处、机工处、运工处

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工程处

安徽省阜阳市

第三工程处

安徽省淮南市

第五工程处

江西省九江市

第六工程处

安徽省芜湖市

第七工程处

广东省珠海市

给水处

湖北省襄樊市

房建处

北京处

工程总公司

第五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

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工程处、机筑处

湖南省衡阳市

第三工程处

广东省肇庆市

第四工程处

广东省韶关市

第五工程处

湖南省彬州市

路桥处

广东省番禹市

电务处、新运处

湖南省怀化市

工程总公司

大桥局

一桥处

河南省郑州市

二桥处、四桥处

江苏省南京市

三桥处

广东省广州市

五桥处

江西省九江市

工程总公司

电气化局

第一工程处

北京市

第二工程处

河北省襄樊市

第三工程处

河南省郑州市

工程总公司

隧道局

第一工程处

河南省新乡市

第二工程处

河北省廊坊市

第三工程处

广东省韶关市

西南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汕头实业

广东省汕头市

工程总公司

建厂局

第一工程处

北京市

第二工程处

山东省济南市

第三工程处

河北省唐山市

深圳处

广东省深圳市

建筑总公司

十一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第四工程处、建安处

湖北省襄樊市

第二、三工程处

湖北省十堰市

第五工程处

重庆市

建筑总公司

十二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

山西省临汾市

第二、三、四工程处

山西省太原市

建筑总公司

十三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

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五工程处

吉林省长春市

第三工程处

辽宁省盘锦市

第四工程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建筑总公司

十四工程局

电务处

山东省济南市

第一工程处

山东省日照市

第二工程处

山东省泰山市

第三、五工程处

山东省济宁市

第四工程处

山东省临沂市

建筑总公司

十五工程局

第一、四工程处

山西省侯马市

第二工程处

河南省焦作市

第三工程处

山西省临汾市

第三工程处基地

四川省攀枝花市

第五、六工程处

河南省洛阳市

西南工程处

四川省成都市

建筑总公司

十六工程局

第一、四工程处

北京市

第二工程处

天津市

第三工程处

浙江省湖州市

第五工程处

河北省唐山市

建筑总公司

十七工程局

第一工程处、第五工程处、建工处

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工程处

山西省忻州市

第三工程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四工程处

山西省榆次市

建筑总公司

十八工程局

第一、第三工程处河北省诼州市
第二工程处河北省唐山市

第四、五工程处

河北省高碑店市

建筑总公司

十九工程局

第一、二、三工程处

辽宁省辽阳市

第四工程处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建筑总公司

二十工程局

第一、二工程处

陕西省渭南市

第三、四工程处

陕西省咸阳市

第五工程处

河南省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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