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摘要: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方案、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 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的具体工作等。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手段。安排好预算与合理使用好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的提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何椿霖在会议上说明指出,根据我国宪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预算的审批权、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对预算的监督权以及其他有关权力。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一直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历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这方面的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大财经委承担的工作范围较宽,难以集中主要力量进行,目前基本上处于程序性的审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深度和力度。经1998年底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