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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左己: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性跨越——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周年理论研讨会论文

1998-12-08 11:11 人民日报

摘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时期,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工作从此揭开新的篇章。20年来,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跨越。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新时期,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工作从此揭开新的篇章。20年来,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跨越。

一、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决定把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就着重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整个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现了根本性转变。

纵观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78年底到1984年,是改革试验探索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推行经济责任制的试点。与此相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了改革试验。

改革劳动用人制度,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首当其冲地涉及到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1979年,我国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据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择优录用职工并根据职工表现实行奖惩。随着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企业在招工、录用、奖惩等方面拥有了一定权限。1980年,上海市在部分国营企业的熟练工、普通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到1982年,全国已在广东、湖北、江苏、安徽、北京、上海等地部分城镇企业的16万职工中试行劳动合同制,使这些企业和职工拥有了双向选择的权利。

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恢复和完善奖励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开始纠正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1978年在国营企业恢复奖金制度,同时,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条件地推行计件工资制,到当年年底,全国约有9000多个企业进行了试点。简化企业工资标准,试行职务工资和浮动工资等办法,使职工工资收入同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劳动贡献密切联系起来。1982年,建筑行业、煤矿企业分别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等,在其他一些行业试行符合企业生产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积极探索工资制度改革的方向。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起步。80年代初,随着退休职工大量增加,退休费用相应增大且由企业直接支付所造成的新老企业之间负担不均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1984年开始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最早在江苏泰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江门市等地试点,为改革探索路子。

在进行劳动用人、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对就业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为解决知青返城带来的巨大就业压力,1980年党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提出改革国家统包统配就业的制度,要求结合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将过去主要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的单一渠道就业,转变为全民、集体和个体经济多种渠道就业,人们的就业观念由消极等待国家分配工作,开始转变为积极创造条件就业。

这一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管是初步的,带有试验性质,但开始触及到旧制度的弊端,为全面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2年,是改革全面展开并逐步深化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标志是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一中心环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1985年开始,对企业工资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主要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初步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使工资增长同企业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在企业内部实行结构工资、浮动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逐步革除职工吃企业大锅饭平均主义弊端。

在各地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等四项暂行规定,要求对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这一制度的正式确立,破除了企业用工的铁饭碗制度,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实现最佳结合,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青岛、株洲、盐城等地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搞活固定工制度。通过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合同化管理、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及进行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打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界限,形成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局面,为以后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打下基础。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国务院于19877月对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作出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昨制度保障。

国家在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开始改革劳动合同制工养老保险制度,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决定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并逐渐扩大实施范围。1991年国务院确定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的原则。医疗保险制度从1988年开始在四平、丹东、黄石、株洲、海南、深圳进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等改革试点。

这一阶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诸多弊端进行了较大触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比较明确,力度比较大,在一些新建立的制度中初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第三个阶段:199210月以后,是改革重点突破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阶段。以199210月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这个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几个主要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和劳动法制建设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劳动力市场理论和实践取得历史性突破。过去对社会主义是否允许存在劳动力市场问题一直有很大异议。虽然随着改革的进行,劳动力市场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但在当时只称为劳务市场。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确立了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基本性作用,对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调节,使企业有真正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形成劳动力供求主体。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进程中,通过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发展就业服务,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就业岗位的途径,达到促进市场就业的目标。工资分配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全面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积极探索企业工资分配由市场决定的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自愿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协调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完善,使劳动关系的调整走上法制化轨道。积极发展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形成全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网络,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覆盖城镇所有职工、社会化管理程度高、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劳动力合理流动。劳动力市场理论的突破,带动了劳动就业、企业用人、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等各项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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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根本性变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19953月,国务院决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这标志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77月作出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这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医疗保险制度在开展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先在江西九江、江苏镇江进行试点,然后扩大试点范围,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随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

劳动法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过去很长时间内,《劳动法》在我国一直是空白。1978年邓小平提出制定《劳动法》,从此,《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起草工作曾一度中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劳动法》出台创造了条件。在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支持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劳动法》,使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重要改革统一到《劳动法》的规定上来,劳动合同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监察制度基本确立,基本劳动标准逐步得到落实,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与《劳动法》实施相配套的《职业教育法》《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60余项配套规章相继制定并实施,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加大,促进了劳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的贯彻实施。地方劳动立法工作也逐步展开。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0年来,经过一个阶段的改革实践,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转变:

用人制度,改变国家包揽,行政隶属,身份有别,终身固定的模式,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基本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改变基本局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培训和学徒制度,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险制度,改变企业职工生老病死完全由企业负担的企业保险,养老、医疗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形成。工资分配制度,取消指令性工资计划和八级工资制,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基本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企业自主分配,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待遇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就业制度,改变国家统一下达招工计划、统一招收录用的做法,初步形成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格局。劳动法制,改变过去劳动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处理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依法办事,劳动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经过20年的改革实践,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确立,标志着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跨越。

二、解放思想是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

20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断地解放思想,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大胆创新,努力实践,促进了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要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过去对劳动工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的思想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从扩大企业用人和分配自主权到转换经营机制,劳动工资指令性计划管理越来越不符合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明确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思想大大解放,彻底改革指令性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的劳动工资计划。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也遇到来自多方面的阻力,一度出现反复,重要原因就是把劳动合同制度等同于资本主义雇佣制度。在认真学习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后,思想大为开窍,认识到劳动合同制度本身并不具有姓的属性,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条件下,都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改革实践来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以协议形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感,有利于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正确的认识和坚定的决心使劳动合同制度得以坚持,并扩大到原有固定职工范围。在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各项制度改革过程中都有各种不同的思想认识,由于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生产力标准,使各项改革不断深化。

(二)不断地回答并解决企业改革提出的问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企业改革的必要前提,只有不断地回答并解决企业改革提出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能取得切实成效。因此,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坚持企业改革进行到哪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跟到哪里,积极研究解决企业改革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各种问题。当企业扩大自主权,迫切要求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问题时,不失时机地恢复和完善奖励制度,并在一些行业实行新的工资形式,使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较好贯彻。适应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进入市场竞争的需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资益挂钩的办法和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推行以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用人制度,积极探索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有效形式,对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措施对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下岗职工不断增多,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头等大事,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动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开展再就业训练,提供就业咨询和职业指导,既促使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又促进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三)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作为判断改革和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首要标准。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基本要素。科学技术是由劳动者创造发明的,要把科学技术变为现实的生产力,需要劳动者去掌握和应用。因此,千方百计地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是发展和解放生产力,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废除国家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实行企业自主用人和劳动自主择业,取消平均主义大锅饭,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完善劳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能够充分施展聪明才智的环境和条件,都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每一项改革,都是从提高劳动者素质,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积极性出发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制度创新、着力于机制转换。改革就是通过建立新的制度,形成新的机制,从而实现对旧制度、旧机制的扬弃。经过20年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就业和用人制度中形成竞争机制,劳动力成为市场供给主体,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通过竞争就业,竞争上岗,初步建立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方式的就业制度。在工资分配制度中形成激励机制,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将劳动报酬与职工的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紧密挂钩,促使劳动者既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重视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社会保险费用,形成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基本养老保险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帐户体现与劳动者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社会统筹贯彻公平原则,把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费的激励机制。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通过建立个人缴费机制和对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在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抑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整个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都着力于培育新的运行机制,并通过新机制的培育,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既要不断地深化改革,又要考虑广大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如果改革的力度超出大多数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就会引起社会震动,对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整个改革就无法继续进行。改革意味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触动各个方面的利益,在改革的不同时期,利益调整的大小有所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前期,放权让利,广大职工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各种实惠,因而积极拥护和支持改革。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部分职工下岗,收入减少,加上失业保险能力弱,基本生活受到影响。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一旦遇到诱因,极易使职工产生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特别注意强调把握好宏观调控力度,坚持减员增效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分流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着重保护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20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逐步加大,但没有引起大的震动,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注意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保持稳定,为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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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住机遇继续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党的十五大提出从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必须解决好两大课题,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保持国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强调要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时期,能否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因此,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十分迫切和艰巨。在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着极好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相当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我们要认真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继续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

根据本届政府的总体部署,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具体任务是实现三二一目标,即:三个重点,一是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二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三是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二是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管理。抓好三个重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迫切需要;做到两个确保,是保持社会稳定,为我国改革发展创造宽松社会环境的基本要求;实现一个统一,是加快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前提,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完成好三二一工作任务,为保证国有企业三年走出困境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199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重视下,社会各方面关注的再就业工作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头等大事。目前,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实现了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和工作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今后这方面的工作仍很繁重,再就业服务中心也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因此,必须继续抓紧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现在的重点问题是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这也是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之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渠道,为他们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要把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与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相结合,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再就业能力相结合,分流安置与调整结构相结合,促进再就业政策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人口多,就业问题是必须长期关注和着力解决好的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新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这个就业方针的核心是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要树立自主就业意识,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市场就业能力。目前,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获得社会保障是一项过渡措施,解决再就业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因此,要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2.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加快改革步伐,重点是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现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提高统筹层次、打破地方与行业统筹分割、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方面已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采取强化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扩大覆盖面等措施,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面对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冲击,历史上又没有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筹积累,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发生支付困难;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尚未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等。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离退休给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当务之急是加强基金基金余缺调剂,在全国初步实现省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比较规范的省级统筹调剂功能;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多种混合所有制企业,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劳动者;对省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强化基金收缴手段,加大基金收缴力度,同时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基金监管规定及各项财会制度,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现象的发生,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将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全面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现在起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合理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在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改财政和企业包揽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合理负担的同时,着重加强和改善医疗费用的支出管理。还要研究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以帮助解决因病致贫人群的医疗问题。城镇所有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要与再就业紧密结合,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促进再就业的积极作用。

3.理顺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已经破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收入差距过大和平均主义现象仍然存在。党的十五大对工资收入分配明确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等重要原则,这是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主要由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确定,多劳多得,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份额要合理确定,不能违反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首先是工资收入相应增长;效率降低,工资收入相应减少。其次,对效率要进行具体分析,有投资方面的效率,也有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效率。国有企业主要是国家投资,由投资因素带来的效率不能完全作为企业和职工的效率,决定工资收入分配的效率主要应该取决于生产劳动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从整个工资收入分配来看,不论是总体水平,个人收入水平,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工资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悬殊不能过大。为贯彻十五大提出的工资收入分配原则,近年来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并实施建立市场机制调节、民主协商决定、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分配体制设想。在劳动力市场上基本形成均衡工资率,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以民主协商方式确定企业工资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并按劳动力市场价位和经营管理业绩来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者收入决定机制。同时,在全国所有地区普遍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从宏观上调控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过高的个人收入。

4.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许多方面的关系,处理好这些复杂关系,必须有法可依,加强法制建设。20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一系列改革,必须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这些年来,劳动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的劳动法制体系,但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工作比较薄弱,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许多工作缺乏法律手段。因此,要把社会保障立法摆在法制建设的优先位置。总的原则是: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重点加强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是《社会保险法》,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龙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框架。同时,通过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监察行为,加强执法监察,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新的形势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也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发展提供了极好机遇。我们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完成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目标任务作出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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