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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

1998-10-25 21:11

摘要: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993年到1995年,由于受当时宏观环境过热的影响,社会团体发展又出现了膨胀。截止1996年6月,全国性社团又增加到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再度接近20万个。随着城市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部分原先由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转为由私人或社会出资兴办,在政府与市场机制之外开始出现一种有别于“社会团体”的“民办事业单位”。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将这一组织类型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确立了我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体制,与“社会团体”相并列。

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次成为法律上的概念,《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又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要求对民办非营利的实体性机构进行民间组织的登记。经过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民间组织的范围、数量在短时期内发生了较大的波动。据估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的1998年,中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大约70万个,而至2001年底,经条例登记确认的仅有8.2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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