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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998-06-29 09:40 中国劳动争议网

摘要:据统计测算,今后五年,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达43万人。其中1998—2000年为35万人,1998年为25万人。通过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解决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其中,1998年要在保障25万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使13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据统计测算,今后五年,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达43万人。其中1998—2000年为35万人,1998年为25万人。通过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解决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其中,1998年要在保障25万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使13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前三年重点解决全省地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特别是81户亏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到2000年再就业率达到70%。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二、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要按照积极稳妥、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减员增效和下岗分流。与此同时,要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把握好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调控力度。

(一)明确工作重点,各级党委、政府重点解决好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务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由本企业负责。对已改制的国有小型企业,原则上按新机制运行,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支持。

下岗职工是指:一是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并在企业连续三个月没有工作岗位(不含季节性生产岗位);二是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三是有就业要求但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下列人员不视为下岗职工:停薪留职,提前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转岗分流,自办经济实体,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

(二)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在坚持公开、公平和竞争上岗的原则下,确需职工下岗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情况。2、提出职工下岗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人数、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3、企业年度内安排下岗人数超过职工总数7%或一次性超过100人的,按隶属关系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下列人员一般不安排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烈军属、残疾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单亲家庭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三)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初中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半年,初级培训的1至2年;中级培训的2至3年。高毕业生,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的半年,初级培训的半年至1年;中级培训的1至2年;高级培训的2至3年。特殊工种(专业)的培训期限,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培训结业后,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四)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年后,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

(五)加强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要坚持就地就近消化和转移的原则,运用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外省劳动力进入我省大中城市的规模。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劳动力,要按照《山西省允许和限期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目录》规定,向用人单位征收“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具体标准为:省辖市(市、区)每人每月50元;各行署所在地每人每月20至30元;其他县、市每人每月10元至20元;对乡、镇矿山企业井下使用的外省劳动力可减半征收。此项收费不与个人收入挂钩。

三、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组织机构。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在7月底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并开展工作。其中,特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按7至10人配备;大中型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站,一般配备5至7人;其他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点,一般配备3至5人。工作人员可从主管部门抽调三分之一,企业抽调三分之二。工资福利由原渠道解决,办公经费由企业解决。

(二)工作任务。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要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三)托管对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199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原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的下岗职工。

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均须持有全省统一印制的《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凭此证可享受国家和省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托管期限。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托管期间劳动关系不变,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职工和企业签定托管合同,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托管期内,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可办理企业内部提前退养手续;托管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由本企业负担。少数确实无力负担三分之一费用的特困企业,由同级财政个案处理。鉴于我省失业保险实行县市级统筹,失业保险金用于省属企业的调剂部分,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上解任务,通过财政专户从地市划拨资金。

每年应筹集的资金数额,根据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按以下标准测算。1、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第一年80%,第二年77%,第三年74%;2、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2%;3、转业转岗培训费,人均150元;4、职业介绍每成功一个人,补助劳务中介机构50元。企业或行业按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人数,向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确实保证按时发放到每一个下岗职工手中,不能拖延,不能挪用,不能克扣,否则要追究责任。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下岗职工多渠道再就业

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根本途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不断拓宽新的就业领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要把发展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放宽促进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集体、私营等非有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60%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达不到30%的,每安置一人,由原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向接收下岗职工的企业拨付2000元安置费。如在三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如数退还其安置费。

(四)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下岗职工职工参加市政与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下岗特困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下岗特困职工因病到医疗单位就诊时,凭《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可减免诊疗费、手术费等费用。

六、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快改革步伐。养老保险要统一制度,扩大覆盖面。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岗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同时,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失业保险在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为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3%,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医疗保险要继续抓好试点,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大病统筹、小病分流”的改革方法,建立起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从1998年6月起,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对以往拖欠的离休金,由原发单位制定补发计划,按有关规定,务于1999年6月底全部补发。

从1998年6月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金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当地社保机构按月足额发放;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同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由当地社保机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费的,经同级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审批后,仍然要保证足额发放,费用由企业、当地社保机构、同级政府各支付三分之一。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由当地政府各负担二分之一。对以往拖欠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原发放单位制定补发计划,务于2000年底前全部补发。

为了保证养老金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社保机构要加大基金的征缴力度,也可委托工商、税务部门代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对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财政部门要重点检查、限期补缴,并将情况及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的,在实施工商年检、核发税票、给予贷款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确保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足额上缴。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省对地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差额调剂,地市对县区实行统收统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推进社会化管理进程。要严格执行国家职工退休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提前退休。为了加强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统一调剂和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下管一级”的系统管理。

七、加强再就业培训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开开展再就业培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年度培训面要达到70%以上。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基础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开办的培训中心,都要制定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技术、工种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选择适于自身条件的职业培训科目。培训实体的收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免收培训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要在收取培训费时体现优惠政策,适当减少收费。劳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实体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对培训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经费不足的培训单位,可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八、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全省各地、市、县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场地、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步伐,力争到1999年底实现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省内、省外微机联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专项经费,由劳动部门统筹使用。今年,省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专项经费要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500万元。

加强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管理,建立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和招聘广告审查制度。要进一步统一、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的要立即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关闭。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经劳动部门审核的招用下岗职工用工信息,要减免收费。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免费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

九、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动员全社会为他们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要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与国有困难企业“结对子”,鼓励机关干部与下岗职工特别是困难企业下岗职工交朋友。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积极支持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树立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大力宣扬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省委、省政府每年要对“再就业明星”和“再就业功臣”进行表彰,大张旗鼓地表彰那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做贡献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表彰那些通过自谋职业,摆脱困境、走向成功的下岗职工典型,引导下岗职工摒弃“等、靠、要”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认识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任何工作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论从事什么职业都是光荣的,从而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要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下岗职工再就业率、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等项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政协通报,接受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政协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对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工作由省劳动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实施。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市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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