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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8-05-28 17:20 110法律法规网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包括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8)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包括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或不合理应予以取消的各种基金,共计14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的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亦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坚决予以取消,逐项进行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取消各种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予妥善解决和处理。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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