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扩大就业渠道、繁荣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有集体企业转变经济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思想认识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存在发展思路不清晰、领域不宽、水平不高等问题,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编 号】29883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8]6号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3-20
【执行日期】1998-3-20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扩大就业渠道、繁荣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有集体企业转变经济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思想认识和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存在发展思路不清晰、领域不宽、水平不高等问题,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抓住机遇,促进我省所有制结构调整,现就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树立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共同发展的观念,真正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今后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一视同仁,采取政策扶持、拓宽领域、调整结构、加快发展的方针,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快速发展,在质量上明显提高,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经过5年的努力,全省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实现的税收、从业人数要在1997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到2002年,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要占当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4,实现的税收要占全省工产税收的1/5,从业人数要占全省社会劳动力总数的1/4。不断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领域、提高素质,尽快发展和形成一批规模大、水平高、外向型的私营企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占有较大比重,县、区应更加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受其占经济总量比重的限制。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目标。
三、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明文禁止外,今后其他任何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农村"四荒"、贫困地区资源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两高一深"工业,提高生产水平,开发高科技产品,培育名牌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引进、开发国内外高新技术,兴办高难度科技、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企业和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传统第三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新兴第三产业,兴办信息咨询、中介服务、职业培训等新兴行业以及经纪人队伍;鼓励、支持私营经济提高组织化程度,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条件支持上市;鼓励、支持私营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与外商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支持外埠个体、私营经济到辽宁投资,兴办企业。
四、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所有行业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方式改革和资产重组。各地要采取灵活措施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有制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协助妥善安排职工。继续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人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在办照、场地、摊位、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和调整现行的限制与歧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在生产经营条件、办理审批手续、项目招标、收缴费用、行政执法等方面,要公平对待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要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在征用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有平等待遇,要坚决制止对个体、私营企业带有歧视性的检查、处罚。今后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作出的许可证或资格审查、专项审批等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此干涉个体、私营企业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表彰先进和评选劳模时,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一视同仁。
[page]六、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严禁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各行政执法和收费单位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照章收费。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之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准利用审批权力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变相搭车收费、摊派或搭售商品。不论哪个地区或部门、单位搞违反规定的收费、集资、罚款、摊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付、举报和投诉。财政、物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七、针对目前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等问题,要抓紧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完善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或行政规章,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击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那些产权性质不符的集体企业,要明确性质,恢复其个体、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的领导,使其进一步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完善自律机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政治思想觉悟、法律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爱党、爱国、守法、敬业精神,各级政府要开辟多种渠道,经常听取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意见。
九、各级政府部门要改变过去对个体、私营经济"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加快发展提供信息、政策、法律咨询服务,搞好培训工作,提高工作,提高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利用多种形式为个体、私营企业的联合经营和开办境外企业、到国外开展经贸活动以及劳务输出等创造机会和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出口创汇,外贸部门要积极做好代理工作,为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对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出国考察等方面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办理。
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作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介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宣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先进人物、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精神,制定加快发展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