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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本质

1997-11-25 17:05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摘要:论环境法的本质吕忠梅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作为一国统治阶级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环境保护活动方面意志的体现,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具有法律整体的共同属性,如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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