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勇: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切实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摘要:《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了。这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各地政府和广大企业职工的共同愿望。它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支持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部坚决拥护这一决定,将组织各级劳动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刚才,铁映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我们完全拥护。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 坚决拥护国务院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布了。这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各地政府和广大企业职工的共同愿望。它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支持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劳动部坚决拥护这一决定,将组织各级劳动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这个决定是国务院经过精心组织、多次慎重研究后做出的,是继1994年底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进展。两年多以来,在国务院的直接组织下,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和指导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 制定全面贯彻国务院6号文件的措施。在1995年4月召开的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劳动部全面部署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会后,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提出了11条具体的落实措施;确定了49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提出了“广覆盖,四统一”的目标和若干配套办法;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意见》。
(二) 指导推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试点工作。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部成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部门方案制定中的问题屏指导测算;先后编印了58期简报,及时通报改革试点情况;多次组织召开养老保险改革座谈会,交流研讨方案制定和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举办4期培训班,对各地专业干部进行了培训。到1996年上半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普遍制定并出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有16个省、自治区和5个部门,还吸收6号文件附发两个办法的优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第三种方法。两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和三种办法的共同实践,为全国统一制度打下了基础。
(三) 积极参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尽管试点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多种子养老保险办法并存,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政策的规范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因此,各地区普遍要求尽快统一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劳动部、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各地调查了解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直接听取地方政府领导的意见,并召开了一系列论证座谈会。大家一致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统一制定必须坚持“统账结合”、水平适当的原则,充分吸收已经出台的各类方案的长处,有利于各种方案的并轨。
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国务院《决定》的基本原则和若干重要问题,铁映同志在工作报告中都已经明确了。我补充讲几个具体问题:
(一) 关于向统一方案并轨的时间安排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现行办法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工作,一般应在1997年底前完成。有些地区已由地方法规规定了养老保险办法,也要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建议必要时要尽快修改法规。一些地区可能需要重新测算、调整方案,并向群众充分宣传说明,工作难度较大,但也要积极努力工作,在1998年内完成并轨。
(二) 关于个人账户问题
在统一制度前,各地建立的个人账户规模有大有小。从1997年起,各地要一律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原实行“办法一”的地区,应将原个人账户中超过11%、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账的部分移出个人账户;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应将原个人账户扩大,与缴费性养老金并为11%的个人账户;原实行第三类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若个人账户规模小于11%,应提高到11%,若个人账户规模大于11%,应移出高出部分。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改革的震动,各地在寮行统一制度之前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金额以及按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个人户头,是职工离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搞好建账工作,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耐心接待职工对个人账户情况的查询,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关于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这次国务院《决定》比原来的做法有所发展。原来规定,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其个人账户中只有个人缴费部分随之转移;而现在规定,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由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这一规定比以前更为合理,为劳动力流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当然,这对于某些劳动力调出较多的地区可能有一定难度,但也必须执行,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不是分割的、各行其是的保险,而社会化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险。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决杜绝那种同意调入,却不同意转移个人账户的不正常现象。
(三) 关于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的问题
如何实现各类人员的平衡过渡,是统一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特别是对“中人”,即对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必须设立过渡性养老金,我们拟采用系数的办法折算出这部分职工没有个人账户年份的待遇。过渡性养老金根据各地的实践,一般都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并与统一制度实施的缴费年限即视同级缴费年限相联系。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认真测算后确定。对于这一办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决定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控制待遇水平。对于按“中人”过渡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原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计发标准的,为保证平稳过渡,可适当保留。
(四) 关于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和控制企业缴费比例问题
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费1997年不得低于4%,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工资增长较快的地区和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还应适当加快。目前,各地的个人缴费比例差异很大,高的已达5%,低的只有2%~3%。因此,各地在这次会议之后,要认真做出规划,坚决按照国务院《决定》执行。
关于企业缴费比例,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别省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要提供测算资料和控制费率计划,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目前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市),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和财政部备案。对这个问题,希望各级劳动部门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自觉的树立全局观念,为改革服务,为企业办实事,把这件事落到实处。
(五) 关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问题
养老保险改革发展到今天,还有不少地区在实行县级统筹。这种低层的统筹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不仅难以调剂基金、分散风险,而且不利于宏观控制,很容易造成基金流失。国务院领导同志很重视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在统一制度的决定中专门提到这个问题。各地要借统一制度的良机,认真规划测算,采取有力措施,在尽快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力争在下个世纪初向全国统筹迈进。已经实行了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看到自己在基金调剂和管理办法上都还有不小的差距,必须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规范和完善。
(六)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问题
国务院6号文件要求,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贯彻这一精神,1995年和1996年劳动部、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先后两次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经过两年的实践,各地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已初步形成。这次国务院《决定》再次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几天前,国务院又批复了劳动部和财政部关于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请示,目前两部通知已经下发。这些都说明国家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高度重视。当前,一些地区困难企业增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另外,早年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普遍偏低。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向统一制度并轨的过程中,一定要摸清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情况和数据,在研究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中,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并把它作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
(七)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截至1996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积累已达578.6亿元。这项基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目前,基金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在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基金收缴难度加大的条件下,保证了养老金的正常支付,并使基金积累逐年增加,为我国未来人口老龄化作了必要准备,但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挪用基金问题严重。有的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有的委托银行贷款,有的搞房地产和办经济实体等等。南方某省一个省挪用基金就达19.54亿元。不久前,劳动部根据人民来信举报,派人赴华东地区进行审计,发现有一个县基金滚存结余只有627万元,而挤占、挪用的基金竟达243.69万元,占结余的38.8%。
国务院对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十分重视,多次发出通知和通报。为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劳动部对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国,引起了各地的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清理和资金回收。今年7月1日,劳动部开设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电话,开辟了一条社会监督的渠道。同时,各级劳动部门正在进行社会保险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并把这项工作纳入了加强基金管理的范围。
劳动部下一步打算:一是推动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步伐,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二是会同财政部组织联合调研,并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抓紧研究,对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为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创造条件。
对于铁映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劳动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列出清单,尽快研究提出实施办法。
三、 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劳动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贯彻《决定》精神和这次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各地劳动部门当前要集中一段时间,专门研究如何将本地区的方案转轨到全国统一的制度上来;如何实现平稳过渡;如何控制待遇水平和企业费率;如何提高统筹层次和加强基金管理等重要问题。8月中旬,劳动部将召开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其次,要加快步伐,在1998年内实现全国统一制度。当前劳动部门的工作任务很繁重,要切实抓好解困、再就业、安全生产等工作。劳动部要求各地劳动厅(局)一把手亲自挂帅,抓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要具体制定今年下半年的工作计划,列入目标管理,真抓实干。
第三,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正如国务院领导同志所指出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是“关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要深入企业和职工群众,大力宣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要积极同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现在,劳动部已经拟定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将广泛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一步研究修改后下发,以指导各地的改革工作。为帮助各地迅速准确地领会《决定》精神,近期内,劳动部还将加强具体指导,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努力加强社会保险工作队伍的建设。经过十余年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保险机构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发展和壮大。目前,全国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共有3423个,实有工作人员4.8万多人,服务对象包括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1.2亿人。近年来,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量正在迅速增加。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能有今天这样的蓬勃发展局面,与这支队伍的辛勤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这支队伍的状况与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相比,无论在文化程度、专业知识,还是在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上,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年来,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抓基金收缴、制度改革等工作,相对来说抓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较差。今后,劳动部要求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一定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将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下大力气将养老金的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努力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的及时、足额支付,并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树立社会保险机构的良好形象。在座的各地区、各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负责同志,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关心社会保险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并在工作规划、部门协调、人员配置、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付。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