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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996-10-10 12:04

摘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了以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全新思路。《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做出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的重要判断。现代企业制度是对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一次伟大革命。由此解决了公有制、国有经济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系列重要问题。

80年代初,农村改革首先取得突破,改革很快向城市扩展。人们很快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极端重要性。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就提出“搞活国有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之后的20多年间,几乎所有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都一再重申“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这一重要论断。

到1992年,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明显上升。一方面,指令性计划大幅度缩小,国有企业产销中通过计划实现的部分已由80%-90%降到10%左右,另一方面,消费品的价格已经基本放开。在生产资料中,国家控制价格的产品由1992年前的737种,降到1993年89种。在企业的营业额中,指令性价格部分已降到15%左右。

与此同时,企业改革逐步深入。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到1992年转换经营机制,1979年到1990年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860件,其中涉及企业问题的就有100多件。

但是这终究是在传统体制框架下的改进,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机制不顺、效益不好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这种传统国有经济实现形式无法适应逐步市场化的外部环境。1992年国有企业亏损面在1/4到1/3徘徊,加上潜亏就达到50%-60%,企业效益指标进入历史最低或较低水平,很多国有企业的状况令人担忧。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从1979年国务院发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到1992年《转机条例》,简政放权已经走到了极致;第二,承包制和按所有制性质区别政策的做法强化了企业行为的短期化;第三,随着外资和民营企业的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商品和产权交易中,国有企业所有权却唯独额问题进一步显现;第四,由于所有权缺位,正常的企业治理结构无法建立;第五,“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构成了双向的“政企不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诸多方面,其中一个绕不过去的困难就是市场主体建问题。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庞大的国有经济环境中如何构造众多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无例可循。

在起草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时,江泽民几次提出并要参与起草的通知回答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公有制、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怎样结合?”

实际上,当时,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政治选择。在公有制、国有资本的范畴,如果能找到与市场经济对接的新的实现形式,构造出独立的市场主体,那么我们就可以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如果找不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点,要么为坚持公有制、国有经济,只好退回到计划体制;要么坚持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就得私有化。显然,这都是不是我们愿意接受的结果。

早在1983年,国家体改委的两位青年学者就提出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问题。1985年,世界银行在他的一份中国经济考察报告中,正式向中国政府提出将国有企业的财产划分为股份,分散给不同的公有机构持有,改组为合股公司的建议。90年代初提出股份制改革的厉以宁教授,在1986年北京大学“五四”科学研讨会上断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必须取决于所有制改革的成功”。1988年体改委组织8位经济学家作为学术带头人,分头设计“中期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其中7为经济学家不约而同的主张以现代公司制度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其中王珏更是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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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期间,在江泽民的亲自部署下,中央选定了16个课题调研组,其中就有13个部委人员参加的专门研究现代企业制度的调研组。调研组对14年的企业改革,逐项梳理了一遍,先提问题,再找出路。发现国有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根子在于政府职能没有转变,而政企不分的根源在于政资不分。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以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全新思路。《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并做出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的重要判断。

现代企业制度是对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一次伟大革命。由此解决了公有制、国有经济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系列重要问题。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第一,在国有经济范畴确立“企业法人”和“法人财产权”,为构造独立的市场主体奠定了基础。第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以法定的企业制度规范投资于企业的关系,为政企分开建立了制度基础。第三,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激励和制衡机制。第四,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了条件。第五,现代企业制度赋予国有资本以流动性。产权的流动为国有资本与其他经济成分交叉、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创造了条件。第六,打破了国有企业依赖政府的格局。

此后,按照《决定》精神,1994年11月30日,国家经贸委制定《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199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意见》的通知。该《意见》从具体实践上把国有企业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培育相互协调起来整体推进,此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有系统、有重点地整体推进的时期。

根据1994年11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的安排,百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国家体改委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抓紧落实已批复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力求在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7日,国务院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构造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全面准确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加大改革力度,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月29-31日,国家经贸委在大连召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确认今年百户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步伐,坚持规范,务求突破,注重实效。

5月6日,国家体改委印发《国家体改委负责联系的3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阶段应达到的目标是:通过落实《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企业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体制和运行机制。

5月3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国务院确定的百户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结构规范;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职责分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坚持“三改一加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要求。

7月22-23日,国家体改委召开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座谈会。国务委员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李铁映在会上指出,为了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奋斗目标、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抓住机遇,在继续放活小企业,规范完善的同时,重点抓好大企业,进行突破和创新。

12月6日,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会议提出集中精力打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兼并破产、结构调整、扭亏增盈、治理三乱”五个攻坚战。

到1997年上半年,在地方的试点2343户企业中,已经有540户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占23%;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540户,也占23%;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的909户,占38%;尚未完成改造的307户,约占13.2%。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央多次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00年底,这一目标已基本实现。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对全国4371家重点企业(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的跟踪调查统计,到2001年底,所调查的4371家重点企业已有3222家实行了公司制改造,改造面为76%,改制企业中非国有独资公司(即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占改制企业的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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