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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议事规程(试行)

1996-09-05 10:43 110法律法规网

摘要:为规范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特制定本规程。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工作运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特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对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

(四)负责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负责监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秘书长,秘书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实施监事会有关事项;

(二)负责与监事会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企业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监督机构,经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定报告时间两个月之内召开;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的,另一次应在企业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之后一个月内召开。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经监督机构批准,由秘书长或其他监事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召开以前取得以下资料: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重大产权变动和投资情况;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效益和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监事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情况。

(六)经监督机构批准的上次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督机构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写明会议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对企业配合监事会工作的具体要求。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送达企业。

第八条   监事会主要议题包括: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账目。

(二)企业经营效益情况。主要计算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查企业提交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报告。

(四)了解和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和收入状况,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研究通过给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就厂长(经理)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首先应当听取:

(一)企业厂长(经理)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企业总会计师介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

(三)监事会要求听取的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在听取企业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以采取:

(一)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四)指定监事列席企业资产管理的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有权检查和取得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方面有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监事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监督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等;

(三)对与监督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三条   经主席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召开由全体监事或部分监事参加的临时会议:

(一)企业报送的重大产权变动和有关投资等重大决策资料;

(二)厂长(经理)提出的咨询要求;

(三)监督机构交办的事项;

(四)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中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向监督机构报告的对审查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表达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及其提供咨询意见的书面文件。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临时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向监督机构报告的对企业报送重大产权变动和投资决策等有关资料,厂长(经理)提出咨询要求进行咨询活动,监督机构交办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书面文件。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事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实施监督的情况;

(二)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三)企业经营效益和财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企业厂长(经理)经营业绩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评价意见;

(五)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六)行使监督中发现其他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向监督机构提出会议决议之前,应当征求企业和厂长(经理)意见。企业和厂长(经理)在接到监事会会议决议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企业、厂长(经理)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中的有关建议由监督机构批准后实施。对企业有关实施情况,监事会应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和厂长(经理)对经过监督机构批准的监事会会议决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办理复议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应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其所属的或者指定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可参照本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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