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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产权进入“可交易”阶段

1996-08-29 10:11

摘要:1996 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安排了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制度,从而使矿业权成为中国第二个进入交易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自然资源产权进入了“可交易”阶段,是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

1996 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安排了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制度,从而使矿业权成为中国第二个进入交易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自然资源产权进入了“可交易”阶段,是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提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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