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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权利与权利立法

1995-06-30 21:30 法制现代化研究

摘要:权利在土法中届于核心地位。本文认为,法定权利一般不是由立法创制或赋予的,而是对社会生活中已然存在的、自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与需要,对社会自发权利给出的法律选择。也有些法定权利是由上述已转化为法定的基本权利所派生出来的。立法上有时还将已法定的权利或义务予以取消,使之还原为社会自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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