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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1995-04-03 11:13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据此,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都可以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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