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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2日 《劳动法》出台始末

1994-09-22 16:28 中国劳动年鉴1992-1994

摘要:1994年7月5日,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人们多年期盼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了。

1994年7月5日,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人们多年期盼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了。

上午九时正,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由乔石同志主持,在人民大会堂会议厅隆重举行最后一次大会,对《劳动法》等3部法律的颁布付诸表决,会场格外庄严肃静。

劳动部部长李伯勇,作为《劳动法》的起草主持者严肃端正地坐在“提案说明人”席上,他所率领的《劳动法》起草班子的核心成员坐在他的身后,静静地等待着投票结果。

在大会工作人员宣读《劳动法》投票结果“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之后,乔石同志立即高声宣布“通过”,会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作为《劳动法》起草工作和审议过程的亲历者,我们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连续几天答辩、修改所带来的疲惫为之一扫,全被激动和喜悦所代替。李伯勇部长更喜形于色,兴奋地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的现场采访,流利地回答了记者提问。然后,又非常愉快地和与会的起草工作人员在庄严的国微下,在《劳动法》通过的地方合影留念,记录下这件历史性的大事。

《劳动法》以121票赞成、5票非赞成的绝对优势通过,这是出乎意料的,因为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常委们审议时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辩论激烈;有些表示理解的委员也只是说“有比没有好”,显然是低调支持;就是赞成这部法律的一些委员也坚持以明年人大会通过为好。

我们的紧张心情可想而知。实际表决结果表明,赞成通过《劳动法》的是绝大多数,提交会议审议的草案是成熟的,总体形象是好的。在以往通过的赞成票最多的法律中,《劳动法》赫居其一,这不能不使人欣慰。

一、《劳动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对《劳动法》出台的意义,报刊上已经讲了很多。现在,我换一个角度,从没有《劳动法》时的困境说起。

在那时,劳动者说:“野生动物有保护法,高级动物的人怎么没有保护法?”这实在让我们这些以保护劳动权益为己任的劳动工作者汗颜。

投资者说:“你说我违犯中国的劳动法律,你们的《劳动法》在哪里?恐怕还没出娘胎呢!”这又常常让我们的劳动监察人员语塞。

西方人权主义者以我们没有《劳动法》为口实,指责我国有所谓人权问题。这又使富有经验的外交官也感到尴尬。

凡此种种,不制定和颁布《劳动法》,何以面对亿万职工?何以制止一些投资者屡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何以回答西方对我人权的指责?出路只有一条:不管付出多么大的辛劳,不管经历多少曲折,也要出台《劳动法》。

《劳动法》出台的意义,千言万语可以汇成一句话:我们终于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劳动法》。

首先,《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企业权益的保障。这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企业特别是“三资”和私营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甚至侮辱、体罚职工等侵犯劳动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对违反劳动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可以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其次,《劳动法》总结了45年来劳动工作的成功经验,肯定了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体制改革的方向,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分配自主权,对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劳动力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再次,这次颁布的《劳动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结束了我国45年来没有《劳动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空白,有助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劳动法制建设的进程。那种担心没有《劳动法》而在人权问题上授人以柄的局面也一去不复返了。

最后,《劳动法》也是全面规范劳动工作,明确劳动部门职责、权力和义务的一部法律,对于今后进一步做好劳动工作,在本世纪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法》出台的经过

如果不算上“文革”前那个阶段起草、审议《劳动法》半途而废的过程,《劳动法》从1978年开始重新起草到颁布也历经了十五载,易稿数十遍。一波三折,好事多磨。可谓“千呼百唤始出来”。《劳动法》的颁布集中了各族劳动人民的智慧,耗费了全体劳动工作者的心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动群众的深切关怀,表达了人民代表殷切的愿望。就参与起草的同志来说,也同样感受过因《劳动法》难产带来的困惑和失落,因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的鼓舞而看到光明前景的快乐。现在一切都成为过去,简要地回顾一下《劳动法》出台始末,是不无裨益的。

首先,《劳动法》的制定,源于邓小平同志复出之后的首倡,成于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的推动。1978年底,为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中央召开了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复出后的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从此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就是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明确提出要尽快制定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十部法律。这次颁布的《劳动法》的起草就是从那时开始的。可是,在修改了29稿之后,于1989年搁置起来,出现了三年多的停顿。现在看,主要是立法原则难以确定,经济改革的市场取向还不够明确的客观环境使然。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发表了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又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劳动法》的立法原则,终于使《劳动法》的制定“起死回生”,走出困境,从此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劳动法》的出台,是始亦小平,成亦小平。

我们专门查阅了邓小平同志1978年在中央工作上的讲话,当时他提出了要制定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十部法律,除《人民公社法》已无需制定外,其它八部都已在《劳动法》之前陆续颁布完成。可以说,这次《劳动法》的出台,完成了邓小平同志当时提出的立法构想,实现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多年的愿望。

其次,《劳动法》也是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积极推动下产生的。近年来,历届人大、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们都呼吁《劳动法》尽快出台,提出大量的提案和议案,有力地推动了《劳动法》的立法进程,也增强了我们制定好这部法律的信心。在这次审议过程中,我们亲身经历到了。尽管天气炎热、时间过长,但年事已高的人大常委们,在审议法律时,表现了可敬的认真和慎重。他们思想清楚,提问犀利,字斟句酌,一丝不苟,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指导性意见,使这部法律的草案更加完善和成熟,得以顺利通过。

再次,这部法律还得到有关部门、地方、工会和法学界、劳动学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他们积极参与了起草过程的论证、调研、修改工作,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使这部法律体现和反映了劳动者和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呼声,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最后,《劳动法》的出台,是劳动部门的同志付出了15年心血和汗水的结果。仅从“文革后算起”,15年来,劳动部换了几届领导班子,但起草《劳动法》始终摆在每届班子的主要议事日程上。应当说,《劳动法》今天能够出台,是劳动部门集体智慧的结晶,老前辈、老领导功不可没。以李伯勇部长为首的这届领导班子是在历届领导班子卓有成效的工作基础上,接过制定《劳动法》“长跑”中的最后一棒,完成了最后的冲刺。一年多来,在李伯勇部长的领导和亲自主持下,起草人员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加快速度,采取“倒计时”方式安排《劳动法(草案)》的修改日程,完成了最后阶段的工作。借此机会,我们向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一切关心、支持、参与《劳动法》制定的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古人云,“十年磨一剑”,我们是“十五年磨一法”,的确是来之不易。《劳动法》的产生伴随着改革开放15年,它是亿万劳动者参与中国改革伟大实践的硕果,是一把百炼成钢的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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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制定,始终坚持依照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把《宪法》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形成一部针对性强、能操作的劳动基本法。《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通行原则。《劳动法》的起草,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进行的,我们既要从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的现状出发,同时又要坚持改革方向,为具体问题的实施留有回旋余地,为今后改革留有广阔空间。《劳动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承担起我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所应履行的义务,为逐步同国际惯例对接创造条件,同时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能生搬硬套,一步到位。《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既要明确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同时又要照顾到地域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允许地方根据本区域实际确立具体实施步骤。此外,还要注意吸收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在上述原则指导下,起草人员较好地处理了纷繁的意见和复杂的关系,终于得到了各方面认同,为《劳动法》草案趋于完善和成熟,奠定了基础。

以此形成的《劳动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明显的市场取向,二是鲜明的时代特征。所谓市场取向,就是把劳动力市场改革成果变成立法条文,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职工不同身份的界限,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共同原则,开始与国际惯例对接。所谓时代特征,就是国情、现状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内容,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是丰富详尽的。《劳动法》章节设置是依据劳动关系确定的逻辑顺序安排的,专家认为这种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它对劳动者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劳动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表述了这一点。既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为什么《劳动法》还要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这是因为,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处于势单力薄、易受损害的弱者地位,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总则》第三条,在《宪法》基础上,又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就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利更加具体化。这样的规定在我国尚属首次。此外劳动者的权利在第七、八条也有体现,即“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除汇总了我国对劳动者保护的一般规定外,还增加了新的法律条款。值得提出具有特殊意义的是,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用完职工“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的不合理用人行为,有利于保护老职工职业稳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济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一规定,使因“经济性辞退”而非“过失性辞退”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再就业的优先权。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这是在审议中经过两次缩减,即从48小时减到44小时,又从44小时减去8小时而最终形成的规定,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第五章《工资》中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条规定的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

对劳动者的保护除了职业安定、工时缩短、工资保障之外,还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对此,在第九章《社会保险福利》中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明确了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的方向,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保护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稳定可靠,以确保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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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法》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是作为实体法的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和作为程序法的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三章是本法中条款最多、规定最具体的一章,共二十条,最具突破性的有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总结1986年国务院关于推动劳动合同制的四项规定以来劳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的重大改革步骤。《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大加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进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的确立奠定法律基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可以裁减人员。在我国允许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辞退”,是从未有过的法律规定。这完全是按着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制定的。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这就赋予了劳动者以辞职权,以法律形式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以上几条关于老板可以“炒职工的鱿鱼”,职工也可以“炒老板的鱿鱼”的规定是对等的,使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以法定形式同时一步到位,解开了过去劳动管理的两大难题。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总结部分企业试点经验,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依据而规定的,也是在《工会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的一个新的突破。集体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工资分配。在《工资》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是对传统工资管理的一个重大突破,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当然这种自主权还要受到集体合同的制约,这就不能不考虑劳动生产率因素和社会就业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就是十分必要而又迫切的了。

第十章《劳动争议》,是对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提炼和浓缩,除第八十条申请时效,由6个月改为60天外,其它没有变化。《劳动法》作这样改动,主要是考虑到,过去规定的申请时效过长,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法》颁布后,劳动关系双方运用法律保护各自权益的意识也会增强,时效提前是有条件的;这样也有利于仲裁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再次,《劳动法》的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工时和休假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分别确定了“五天半”工作制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节日可以休假。这虽已成惯例,但作为法律规定还是首次,至此这些节日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定节假日”。同时,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还规定实行职业技能标准制度,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此外,在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也都确定了相应的劳动标准。对此,现行法律、法规比较具体和完善,第六章和第七章基本上承袭了现行法规,择其要点写入了《劳动法》。

最后,《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劳动工作规范。主要表述在第一章《总则》,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里边。《总则》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同的劳动工作。”作为《总则》规定,效力涵盖全篇。劳动工作的范围,是和《劳动法》的内容规定相一致的,所以,劳动行政部门职责十分重大。第十章《劳动争议》中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责。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这就明确地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监察权。第二十章《法律责任》中则详细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这一章明确规定,对可能出现的十七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其中包括了十种处罚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经济赔偿或连带赔偿,罚款或滞纳金;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要履行义务,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为此,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专门对此分别作出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触犯了这两条就决不姑息,忽谓言之不预、法之不究也。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没有提到的就业问题,即第二章《促进就业》。从国外劳动法看,一般不设专章,有关内容散见在其它条款中。我国《劳动法》打破这个国际惯例,不仅列出专章,而且在章序上紧放在《总则》之后为第二章。这是因为我国就业任务太重了,就业工作太重要了。把“促进就业”专章列入《劳动法》,可以从法律角度引起全国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动员各级政府切实做好就业工作。

四、制定《劳动法》的经验体会

《劳动法》起草历时多年。在经过了长期的“攀登”和最后的“冲刺”之后,回顾这一段历程,我们深切地感到,制定《劳动法》的经验教训和心得体会对后续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倒计时”工作法。立法工作是辛苦的,每部法规的制定,起草人员都要付出巨大艰苦的劳动,但这也许还不是最重要的成功因素。立法,关键是抓住机遇。《劳动法》的出台就是抓住了最好的机遇: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十四大和三中全会召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是机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激增,呼声日高,这是机遇;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工会、新闻媒介通过多种渠道披露、曝光和向上反映,这也是机遇。如何抓住机遇,使《劳动法》得以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最关键的一步是要赶上提交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今年错过,就会耽误至少一年的时间。即然起草人员面对的是火箭发射前一段的分分秒秒,办法只有一个——“倒计时”:在起草人员的工作进度表上,把工作时间从提交人大审议的最后程序开始往前推,留出国务院审议的时间、劳动部通过的时间,和各方面协调的时间,最后属于起草人员自己论证、调研、修改、完善的时间已经不多,只能日夜兼程,加班加点,全力以赴。这样,终于完成了最后阶段的工作。

2.申请提前介入。一部法律通过要经过严格的审议程序,最重要的是国务院法制局代表国务院所进行的法审,人大法工委代表人大法律委所进行的法审。为了节约时间,缩短审议周期,也为了早点统一认识,争取理解、支持,我们在国务院审议前,就打破惯例提前请国务院法制局和人大法工委派员提前介入,共同组成修改小组,一起论证、调研和修改。步调一致,思想也很快统一在一起。参与了修改小组的全总法律委的同志风趣地把这一工作方法叫“一体化”工程、“一条龙”立法。从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角度说,这种审议方式也是打破常规的,法制局和人大法工委都将这次审议《劳动法》的做法,作为一条经验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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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取工会的支持。《劳动法》涉及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同《工会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全总的关系重大。所以,起草人员在起草过程中,特别尊重工会的意见,注意反映他们的愿望。这次无论在《劳动法》修改还是审议中,所遇到的几个关键性的重大问题,诸如在立法宗旨、工资支付、劳动部门监察权限,特别是集体合同和延长工时等问题上,工会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实,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密切关系,不仅体现在立法上,而且还体现在执法上,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法》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同工会的协作配合,要尽力争取他们的支持。

4.做好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提交审议的法律要十分熟悉,诸如起草背景,所参考的国内国际资料,条款确定的意图及其论据,本法与他法的关系等等,都要了如指掌,成竹在胸,使回答代表提问时应对自如,简单明了。其目的是让代表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被审议的法律的起草情况,成熟程度,便予审议顺利进行。

当然,一部法律在人大通过,说一千道一万,还得功夫到家,火候到家,所谓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衷心希望,我们的另外九部法律,经过劳动部全体同志的努力,都能尽快达到这个境界,并顺利通过国务院和人大的审议。

五、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劳动法》

一部好的法律的颁布,关键在于贯彻实施。如果《劳动法》的制定颁布是一场攻坚战,那么贯彻的任务就更加艰巨。当前摆在各级劳动部门面前“第一号”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劳动法》,切实保证《劳动法》如期顺利实施。

1.宣传。《劳动法》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广大职工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前提就必须知法懂法。当前要在全社会首先是广大职工群众中广泛开展《劳动法》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都了解《劳动法》的主要内容。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劳动法》熟悉劳动者“家门”,早日走进车间、班组,走进店堂、柜台,走进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善于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宣传上,要有个科学正确的解释,这个解释一定要有权威,并尽快通过新闻媒介推出去。如果权威性的解释推出来慢了,说法不一,老百姓就难分清真假“王麻子”,造成混乱。因此,正确的解释应尽快跟上去。

2.学习。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法》的执行监察部门,责任重大。不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劳动法》,就很难开展《劳动法》的实施工作。作为执法者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更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在明确劳动行政部门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劳动工作人员的纪律。劳动工作者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以廉政勤政的形象,取信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研究。《劳动法》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要研究,要在下半年搞清楚,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为明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打好基础。劳动部决定8月初召开有各省劳动厅局长参加的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工作会议,将作进一步研究和部署。

4.立法。要使《劳动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还要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技能开发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子法。后续子法的制定要趁《劳动法》出台的时机迅速跟进。要运用制定《劳动法》的经验,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全力以赴、艰苦奋斗。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5.反馈。一部法律颁布和实施,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的调整,反映会很强烈。要特别注意倾听基层的反映和群众意见,为做好实施工作提供信息和建议。

(作者为劳动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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