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颁布
摘要: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司法》,《公司法》共11章、230条,是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公司法》的颁布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意味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入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早在八十年代,体改委着手制定两个文件,即《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两个“规范意见”在中国公司立法史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两个“规范意见”,就是后来《公司法》形成的基础。相对于我国《企业法》、《外国公司法》以及在此之前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法规,1993年公司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保护社会主义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目的;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设立和特殊保护。《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设立一节规定国有独立公司,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有了专门的规定并对国有资产的归属、转让等特别予以强调;3.只规定了公司的两种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4.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设立原则。比如对非货币或实物出资有了特别严格的要求,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特别要求;5.确定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不再提两权分离,相对企业法有了明显的不同;6.确定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地位,使职工参与董事会成为法定要求;7.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像《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发起人的身份较为严格。
《公司法》的颁布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意味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入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它是对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全面总结,是对我国企业改革成果的充分肯定,使我国企业制度改革成果有了法律保障;它排除了政府的行政干预,理顺了政府与企业关系,确保“政企分开”;它明确了企业的产权归属,理顺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它打破了几十年来一直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类型、不同待遇,给企业提供了一个真正平等的竞争机会;它使企业领导制度合理化、重大决策民主化、经营管理高效化;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的运行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普遍的规范作用;它不仅在制定机关、法律效力,而且在其内容上,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作用体现了基本法的地位,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中仅次于《民法通则》的基本法。
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此后经过经过几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又大大扩大公司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内容,给了公司章程以更大自由规定的空间。这两项措施,从根本上落实了公司作为自主企业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