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
摘要:1993年11月11日—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根据十四大精神,中央政治局1993年5月决定,下半年召开十四届三中全会,讨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并做出相应决定。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批准,5月底组成25人的文件起草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起草组组长是温家宝(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秘书长),副组长是曾培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和王维澄(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起草组成员有:何椿霖(国务院副秘书长)、郑必坚(中宣部副部长)、项怀诚(财政部副部长)、王仕元(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张彦宁(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高尚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孙琬钟(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徐匡迪(上海市副市长)、桂世镛(国家计委副主任)、刘国光(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梦奎(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陆百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部长)、傅芝(财政部部长助理)、罗元明(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傅丰祥(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周小川(中国银行副行长)、曾国祥(国家体改委综合规划司副司长)、赵海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段应碧(农业部农研中心主任)、张卓元(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郑新立(国家计委研究室副主任)。
5月31日,起草组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江泽民同志在会上讲话,就文件起草的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需要着重回答的问题,提出许多原则性的意见。温家宝对起草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决定》在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要比十四大前进一步,在推进改革的政策措施上要有突破,长远目标要明确,起步要扎实。
在成立起草组的同时,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同志参加的16个专题调研组,分别就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现代企业制度、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所有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价格改革、社会分配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农村改革、科技和教育改革、对外经济体制,以及法制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初稿。
11月11日—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以邓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期的伟大历史任务。
《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加以系统化、具体化,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