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
摘要:根据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 人士和专家组成。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章。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规定。大会认为,《澳门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大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基本法》为根据。该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当《澳门协议》于1987年4月通过后,中国政府便着手筹备制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以作为1999年12 月20日后中国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在澳门的法律根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法定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委会”),负责《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9月5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草委会”成员名单,包括29名内地起草委员(草委)、19名澳门委员。内地委员包括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各部局主要负责人17人、知名人士6人、法律专家6人;澳门委员19人则分别来自工商界、金融界、法律界、宗教界等。上述委员于10月开始《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88年10月25日,“草委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草委会”主任姬鹏飞关于《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的报告,并决定委任澳门起草委员发起筹组一个民间的、具广泛代表性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
1989年5月28日,“咨委会”正式成立,由澳门各界人士共90人组成。这90名澳门咨询委员(咨委),大致上兼顾了澳门各行各业的代表,同时也兼顾了华人与土生葡萄牙人的比例。
澳门基本法的起草过程大致上可分为6阶段:
(一)结构草拟阶级(1989年5月至1990年2月);
(二)调查研究阶段(1990年3 月至6月);
(三)条文草拟阶段(1990年6月);
(四)咨询意见阶段(1991年7月至10月);
(五)讨论修改阶段(1991年11月至1992 年3月);
(六)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阶段(1992年4月至1993年3 月)。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规定。大会认为,《澳门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大会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基本法》为根据。该法自1999年12 月20日起实施。
至此为止,由1988 年10月开始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五个月,才告正式定案,成为1999年12月20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