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修宪
摘要:宪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与现实需要不符的经济制度需要修改,因此,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共计9条修正案,内容涉及5个方面。(资料建设中)
1992年春,中国经济改革正出于僵持局面时,邓小平南巡开始发表讲话,使人们对社会主义及其经济制度的认识有了突破性进展,而后,在1992年10月的中国共产党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方针和正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中国社会又前进了一大步。
宪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与现实需要不符的经济制度需要修改,因此,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共计9条修正案,内容涉及5个方面:一是确认“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目标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宪法,以宪法形式确认了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三是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名称由“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四是确认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废除人民公社制度,肯定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贵任制”,扩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自主权;五是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