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信息库欢迎您!
首页 文章 总体改革 改革综合

国家经济委员会(1978年4月—1988年5月)

1993-03-01 1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1949-1990》下篇

摘要:1978 年 4 月 10 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根据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成立国家经济委员会。其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工业、交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向中央、国务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二)组织开展工业学大庆、普及大庆式企业的运动。(三)组织工业、交通年度生产计划的实施,负责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指挥调度。

——机构职能

1978 年 4 月 10 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根据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成立国家经济委员会。

其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工业、交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向中央、国务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组织开展工业学大庆、普及大庆式企业的运动。

(三)组织工业、交通年度生产计划的实施,负责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指挥调度。

(四)抓好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

(五)抓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技术革新、新技术推广工作。

(六)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工业整顿,特别要组织机械工业和有关部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先进的技术装备。

(七)组织好工业支援农业。

--

国家经委的主要职责是(1982年5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

(一)参与国家计委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执行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农业、工业、技术改造、交通邮电、财政金融、内外贸易、物资、物价、节能等方面当年经济技术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生产、运输和重要物资进行调度。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定期分析和公布经济效果。

(二)负责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执行中的调整工作;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调整,会同国家计委研究和提出意见。

(三)协同国家计委组织编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包括设备更新、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的中长期规划,会同国家计委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和管理使用国家财政拨款、集中的折旧基金和银行专项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审批下达,协同国家计委审批其中限额以上项目(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负责组织安排国家统一掌握的技术开发费用,其中,由国家经委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纳入国家计划下达;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推广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由国家经委在国家计委规定的资金计划额度内组织审批下达。

(四)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较短期的,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和分配所需的经费、仪器、物资;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

(五)组织各主管部门实施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进行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与奖励工作。

(六)组织推动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对产品、工程、交通、邮电、服务等方面的质量管理。

(七)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包括行业的调整改组,流通渠道的调整,组织企业联合,成立企业性、咨询服务性的专业或联合公司,增设口岸等,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企业隶属关系的变更。

(八)组织拟订、制定和发布有关的综合性经济、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协同有关部门推动经济、技术法规等的执行。

(九)会同国家科委编制科技成果的应用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实施;管理和分配推广重大科技成果的专项补助费用。

(十)组织推动各部门、各地区的节约能源工作。

(十一)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利用外资和成套设备进口的计划。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下达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有关的使用国家外汇的限额(总投资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十二)协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研究和编制科技发展计划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十三)参与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编制国防工业生产和科技中长期计划。参与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编制电子工业、造船工业军事装备以及民用工业为国防建设配套部分的年度生产、科技、出口计划,安排和管理有关的技术措施费用。

(十四)协同国家科委审批各部门、各地区新设立独立科研机构(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改组。

(十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预测,统筹安排市场。

(十六)协同各部门、各地区进行企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

(十七)协同各部门、各地区研究和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八)协同各部门、各地区进行经济管理干部教育和工人培训工作。

(十九)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经济工作的有关决定。承办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

(二十)管理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中国专利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经济日报和若干研究所等;代管国家物资局、国务院港口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电子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导小组办公室。

——机构调整及变化

1978 年 4 月 10 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根据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成立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物资总局仍由国家计委代管。为了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物资调度工作由国家经委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机关12个厅、局、室,即: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工业学大庆办公室、支援农业办公室、生产综合局、生产调度局、轻工业局、交通局、燃料动力局、重工业局、机械局、技术局。

1978 年 9月和 1984 年,国家经委增加管理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和职工全员培训的任务,先后增设了经济干部教育局和职工教育办公室,1978年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成立后,国家经委增设港口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1982 年 5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经委、国家农委、国家能源委、国家机械委、国务院财贸小组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局合并,成立新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同时,将建筑材料工业部改建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领导;将原直属国务院的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中国专利局也改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领导。扩大国家经济委员会的职权和业务范围,集中统一指挥国家日常经济活动。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农业、工业、基本建设、铁路交通、财政金融、内外贸易各部门当年经济技术活动中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统一由国家经委负责。国家当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也由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1982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机关设33个厅、局、室。

1983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决定,为了加强对全国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将原国家建委合并到国家经委的机构、人员及其所主管的基本建设业务,改并到国家计委。改并到国家计委的机构为:基本建设综合局、设计管理局、施工管理局、重点建设一局、重点建设二局和设计鉴定局。此后,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拟订,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和协调,大中型项目的厂址、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的颁发,国家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全国勘察设计、施工发展规划和力量的统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均由国家计委负责。

在 1988 年 4 月开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经委撤销。根据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撤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组建新的国家计委的理由是:“现在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职能上重复交叉比较严重,而且承担了许多应该由其他部门管理、甚至企业经营的具体事务。”

首页
相关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