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证券市场考察报告
摘要:1993年3月29日到4月5日,以中国证券业培训中心主任许美征同志为团长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证券市场考察团对马来西亚证券市场进行了考察访问。
1993年3月29日到4月5日,以中国证券业培训中心主任许美征同志为团长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证券市场考察团对马来西亚证券市场进行了考察访问。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
马来西亚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到1957年独立前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十九世纪后期,英资股份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开始在马来西亚转让交易,从而导致证券行业开始在马来西亚形成和发展。193O年6月23日,在当时仍是马来西亚一部分的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证券经纪人协会,这是马来西亚第一家正式的证券业组织。
1960年3月21日,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成立,取代了在新加坡证券经纪人协会之后成立的马来西亚证券经纪人协会,不久开始进行公开的股票交易。
1973年,马来西亚颁布了《证券法》,这对马来西亚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法案旨在严格监管证券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976年开始实施该《证券法》,会员制的吉隆坡证券交易所成立。1983年7月,新的《证券法》代替了1973年制定的《证券法》。
1992年3月1日,根据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和新制定的《证券委员会法》,马来西亚成立了证券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管马来西亚的证券市场,这使得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截止1993年3月底,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37O家,其中317家在主交易板挂牌,53家在第二交易板挂牌,总市值为2409。6亿马元,根据1992年12月 31日的美元对马元的汇率(1美元=2。628马元)计算,约折合916。89亿美元。从其市场规模上看,在东南亚排首位,在亚洲排第六位,列在东京、大皈、香港、台湾和南朝鲜之后。1992年,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的年交易额为514。7亿马元,日平均交易额为2。08亿马元,通过发行证券融通的资金为94亿马元。
二、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管理体系
在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家一直比较注重法律规章的建设,逐步建立起一套对证券业进行全面监管的法规体系,同时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对证券业的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和完善,已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券市场管理体系。
1、法律规章的制定。
马来西亚国会于1965年颁布了《公司法》,这是证券市场中的主体一上市公司得以健康发展的法律基石之一。1973年颁布1976年实施的《证券法》是全面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主体法,开创了马来西亚证券市场发展有法可依的新时代。马来西亚国会还制定了《接收与合并法案》,于198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1986年4月,当时的证券市场主管机构一资本发行委员会制定公布了一套易于为公众理解的有关证券发行的指导准则,明确规定发行证券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各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以后,中央银行制定了“道德准则:股票交易指南”,要求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遵守。
2、证券业的监管机构
在证券委员会成立之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主要由5个部门负责,即资本发行委员会、公司注册局、外国投资委员会、接收与合并委员会和吉隆坡证券交易所。
(1)资本发行委员会
资本发行委员会于1968年作为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业监管机构成立,1983年新颁布的《证券法》正式确立了其在证券业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它是在财政部的领导和授权下,行使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职能。所有公众公司的证券的发行、出售或在交易所上市,除财政部特批的外,都必须上报资本发行委员会审核。所有外国的公司在马来西亚发行、出售证券及在交易所上市,在向公司注册局登记报告之前,必须先报资本发行委员会。所有已经在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如果要发售和上市新的证券,也要先报资本发行委员会。
(2)公司注册局
公司注册局除依据《公司法》,负责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登记注册外,同时负责对证券经纪公司的管理,并且有权颁发、确认和撤销证券经纪人、经纪人的代理人以及投资顾问的从业许可证,并负责对违反《证券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3)外国投资委员会
1974年成立的外国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在证券市场上,某一外方利益人取得公司15%以上的股份或所有外方利益人取得公司30%以上的股份,或外国投资者接收合并从而完全控制上市公司,或外方拥有的资产或利益价值超过500万马元,都必须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
(4)接收与合并委员会
接收与合并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接收与合并法案》成立的,主要负责管理对上市公司的接收与合并行为,确保其按规则有序的方式进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同时具有一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制定有一整套对机构如上市公司、证券商和对交易#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具有和世界上其他证券交易所相间的特点。
除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外,上述四个证券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在互相协调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监管力量分散化,容易出现漏洞,也容易使投资者感到无所适从。1992年,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根据此法,1993年3月 1日,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全面监管证券市场。原来的资本发行委员会和接收与合并委员会自动撤销,全部权限和职责转移到证券委员会。
证券委员会有十二项职责,其中四项主要职责:一是全面研究和制定证券市场的发展政策和规划,经财政部批准后,负责贯彻实施;二是审核监督所有证券的发行;三是全面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行,确保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四是负责审核批准新的金融工具的引入、证券机构的成立及证券从业许可证的发放。
三、股票发行市场的特点
马来西亚公司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法律要求,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相同,遵循国际惯例。不同之处在于新股发行采取的办法是在预存款的基础上分组抽签。
在吉隆坡有一家证券发行咨询服务公司,负责股票发行抽签中的有关事宜。当一家公司被准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布招股说明书的同时,这家咨询服务公司就开始在限定期限内无限量地免费发放新股认购表。认购表上需填写认购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申请认购的股票数量、开户银行、银行本票号码和预存款金额。
证券发行咨询服务公司把所有回收到的有效的装有认购表的信封,按申请认购数量分类。按规定申请认购数量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这样根据发行股票的总额和申请认购数量、的分布情况,划分出几个数量档次,确定每个档次的中签率,然后进行抽签,划分档次和确定中签率的基本原则是认购数量越多,则中签率越高,例如,申请认购1000股的中签率为3%,而申请认购50000股以上的中签率则可能为60 %。
这种在预存款的基础上抽签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供求矛盾,基本上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得到各个方面的赞同和认可。随着马来西亚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新的发行方式如竞价拍卖等受市场化的方式也在研究和拟议之中。
四、日趋完善的证券交易市场
马来西亚目前已经形成一个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为核心,众多的证券经纪公司为触角,投资者遍及全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体系。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从法律上讲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但又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实行会员制,个人和公司都可以成为交易所会员,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在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有9种,即:(1)普通股;(2)优先股;(3)债券;(4)公司信用债;(5)贷款股票;(6)贷款债据;(7)单位信托基金;(8)认股权证;(9)可转让认股权证。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实行两块交易板制度。
在第一交易板即主板挂牌上市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超过2000万马元,注册资本在2000万马元以下的公司则只能申请在第二交易板挂牌上市,以后如果成长壮大达到第一交易板的上市标准,就可以上升到第一交易板上市。
吉隆坡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已基本上计算机化,现代化的自动交易系统大大提高了证券交易的速度和效率,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为了提高证券清算交割的效率,交易所目前正在建立股票集中托管制度。
马来西亚证券经纪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一个特点是实行抽佣经纪人制度,即公司除了有完全为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外,还有只是使用价司的设备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业务,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和公司分成的特殊的抽佣经纪人。这种经纪人目前占到马来1西亚经纪人总数的70%。
外国证券公司可以进入马来西亚,但只能同当地的证券公司组成合资证券公司,股份只能占30%,经财政部批准可以达到49%,目前没有外国证券公司能占到这么高的比例。
执笔:中改院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证券市场考察团
(报告执笔人:高剑虹;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