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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方法

1992-05-07 15:45 中改院

摘要:为了促进企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开辟筹措资金的新渠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股份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有价证券。股票交易均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不得进行场外非法交易。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凭主管机关发给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证券业务。在股票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按主管机关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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