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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制改革大事记(1983年)

1992-01-01 15:16

摘要: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煤炭、重点煤矿,向用户增收维简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提出:自1983 年1 月1 日起,全国统配、重点煤矿和煤炭系统的洗煤厂对外销售的煤炭一律在现行价格之外,每吨原煤加收2 元,洗精煤加收4 元,经过洗选的块煤加收3 元,其他洗、选煤加收2 元。非统配、非重点煤矿不实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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