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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体制改革大事记(1982年)

1992-01-01 15:16

摘要:国务院为了坚决稳定市场物价,发出通知指出:一、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零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提高。二、各种议价商品,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工矿区、县城和县以下城镇的零售价格,只能降怀不能提高。三、以上两条规定,适用于一切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社队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信托公司、贸易货枝、展销会、经销国家产品的个体户等。四、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搞议价。五、农产品收购价格要贯彻基本稳定的方针。六、凡规定有季节差价的商品,仍应根据不同季节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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