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请示的通知》(粵府办[1990]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989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