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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1988-10-15 17:22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出口收汇,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仍实行自负盈亏、全额留成外,其他一律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百分之八十,上缴中央百分之二十)。原五年特区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办法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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