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摘要: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988年8月23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七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二十四人;省长一人,副省长五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
各项选举由主席团主持。
三、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是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限于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按应选人数等额提名,并向代表认真介绍候选人情况,经代表会议充分酝酿协商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代表对选票上的各位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
五、会议选举,代表要亲自到会场参加投票。如果代表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票,可以委托到会代表中自己信任的人代写。
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
六、会议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票始得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经过代表充分酝酿,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如果另选仍未当选,不足名额留待以后再选或由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决定任命。
七、本次会议的各项选举,分四次进行。第一次选举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分发两张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第二次选举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分发两张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第三次选举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分发两张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第四次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发两张选票,同时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八、会议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副总监票人二名,监票人二十名(每个代表团一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主席团提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选,经会议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必须是本次代表会议的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秘书处提名,主席团决定。
九、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
投票时,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其他代表投聚。
投票完毕,由计票人清点选票和计票,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名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按照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十、在选举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主席团讨论决定。
十一、本办法经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