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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

1988-06-09 18:12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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