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
摘要:党的“十三大”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对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特点的科学概括,也是研究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本文试图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基本依据,探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个阶段发展的条件、目标和任务等问题。
党的“十三大”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对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特点的科学概括,也是研究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本文试图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基本依据,探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个阶段发展的条件、目标和任务等问题。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
民主政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和演进的。研究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过程,既要注意考察随着社会经济形态更替而形成的不同民主政治类型,也要注意考察随着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产生的同一类型民主政治发展的阶段性。我国的民主政治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但我国现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要经历一个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
(一)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以后,民主政治必然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马克思、恩格斯依据他们创立的唯物史观,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提出了初步设想。只有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才能打破人们的分散孤立状态,把所有的劳动者直接联合成一个整体,成为一种有组织的政治势力,从而为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提供前提。据此,马克思、恩格斯从他们所处的那个朝代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出发,设想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以后,经过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就能够成为直接的社会管理者的社会主义社会,由形式的平等过渡到事实的平等。后来,列宁在1917年所著的《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设想。他认为,资本主义使国家管理机关的职能简化了,这些职能只要有一般市民水平的人就能够胜任。他还认为,资本主义发展的本身为劳动群众能够参加国家管理创造了经济和文化的前提。在这种前提下,完全有可能在推翻了资本家和官吏之后,在一天之内立刻着手由武装工人、普遍武装的人民代替他们去监督生产和分配,统计劳动和产品。从这样一个估计出发,列宁提出民主的发展过程是:“从专制制度到资产阶级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到无产阶级民主,从无产阶级民主到没有任何民主”。
很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上述设想,只是一种朦胧的猜测,这种猜测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现社会主义为基本前提的。无产阶级革命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胜利以后,民主的发展过程必然同他们的上述设想有很大的不同。
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很快看到了俄国资本主义不发达、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文化水平还很低这两个基本事实同实行无产阶级民主的矛盾。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在俄国的实现,首先表明了俄国的落后和它最高形式的民主的飞跃(即越过资产阶级民主而达到苏维埃民主或无产阶级民主)之间的矛盾。在种种落后现象中,他反复强调了文化落后对民主建设的影响。他说:“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做出了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落后性却贬低了苏维埃政权并使官僚制度复活”。他认为,发展民主,只有法律还不够,还必须有文化,群众有了文化,才能实际地而不是形式地参政、议政,真正当家做主。但是,“文化任务不能象政治任务和军事任务解决得那样迅速”。因此,列宁很快就改变了自己在革命前和革命胜利初期关于民主发展的设想。他在1919年明确地提出,人民管理国家必须经过一个长期的逐步发展过程,才能实现从无产阶级先进分子管理国家向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过渡。他说:“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苏维埃虽然在纲领上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
列宁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俄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提出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民主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才能由无产阶级民主过渡到全社会直接民主的思想。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是向社会主义民主的过渡。在这里,列宁实质上是把无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差别的民主阶段,作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两个不同时期的政治制度提了出来。——无产阶级民主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政治制度。列宁把无产阶级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民主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提出来并作了区分,这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方面是个创造,为我们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阶段问题提供了根据和思路。
70年代前后,苏联学者曾经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的发展阶段问题进行过广泛地讨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在同社会主义一道发展的过程中,要经历一系列发展阶段。主要的阶段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是无产阶级民主,它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形式出现;在社会主义基本建立阶段是无产阶级民主向全民民主发展,无产阶级专政向全民国家长入;在发达社会主义和建设共产主义条件下是全民民主,它以全民国家、全民政权的形式出现。当然,关于苏联社会发展和民主发展究竟处于什么阶段,苏联学者对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阶段的这种划分是否符合苏联的实际,是否科学和准确的问题,还值得探讨。但这种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随着广大劳动者除劳动时间以外可以自由支配时间的增加,随着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在不断发展,它必然要经历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到底要经历哪几个阶段,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阶段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判断。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能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经济文化十分落后且又缺乏民主传统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很长时间内,我国面临着发展民主政治的迫切性与长期性的特殊矛盾。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迫切的历史任务。这是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正如列宁指出的:“谁想不经过政治上的民主制度而沿着其他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他就必然会得出一种无论在经济上或政治上都是荒谬的和反动的结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还相当深。一旦放松了民主政治的建设,封建专制主义的残余就会滋长、蔓延,一言堂、个人崇拜、家长制统治等现象就会反复出现,恶性发展。此外,在改革中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社会成员间的利益矛盾,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也只有靠大力发展民主政治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可见,无论从哪个方面的情况看,发展民主政治都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由于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制约,又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一,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已有很大增长,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是,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总水平和劳动生产率都很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还未完全取代分散闭塞的自然经济,农民基本上还是以手工劳动为主,少数落后地区还未解决温饱问题,全国达到小康生活水平还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艰苦努力。这种状况不能不使广大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民主管理受到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种种限制(如物质条件与闲暇时间等方面的限制)。这种种限制条件的存在,决定劳动者广泛参加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第二,马克思在揭示决定国家政治制度的经济关系时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归根到底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占主导地位,这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但是,在过去的长时间内,我们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职工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民主政治的发展有赖于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高度集权的经济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经济体制。但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既要革新或矫正生产关系中各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又要培育和建立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新组织、新机制和新规范。”此外还要克服因深化改革而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所产生的阻力等种种困难。所以“现在看来,建立新体制框架所需的时间,会比原来的估计要长一些”。既然经济体制改革非一朝一夕之功,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的发展也就会有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第三,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段和全体人民已经取得国家主人翁的地位。这种历史上最先进的政治制度为广大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奠定了政治基础。但是,只有当国家的各项具体政治制度同这种基本政治制度相适应时,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才能确实得到实现。由于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只有30多年的时间,期间又走了不少弯路,因此各项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甚至存在不少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快了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但健全、完善的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至于全社会民主习惯的养成、法制观念的确立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在不长的时期内取得了可观的进展,劳动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这为他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总的说来,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还不发达,国民素质特别是占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还比较低,文盲和半文盲还占整个人口的近1/4(1984年统计为23.5%)。而“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这样一种文化状况,决定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会有相当多的人由于自身文化条件的限制而难以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
第五,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已经占主导地位。这样,就使广大人民有可能逐步摆脱封建传统观念和各种习惯势力的束缚,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脱胎而来的,封建主义以及各种旧社会的习惯势力、小生产狭隘观念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还将长期存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尤其是建国以后,我们对于肃清思想政治方面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重要性估计不足,行动不力,这就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很多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增大了民主发展进程中的困难。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不同于以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对资产阶级实行统治为标志的无产阶级民主阶段,因为我们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已把民主扩展到一切社会阶层;也不同于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阶段,因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一个很长时期内仍然是不够完善的。
从实践来看,真正提出并切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只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建国以来,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我个人认为,这一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是从建国开始到1952年的新民主主义民主阶段。它是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分子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为基本特征的;二是从1953年初“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民主阶段。它是以消灭剥削阶级和逐步消灭私有制为基本特征的。1956年以后,我们本应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以后相应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任务,但是,由于受当时某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更重要的是由于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而提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断地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并且把这个矛盾和斗争引入无产阶级政党内部,最终导致所谓“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以,不仅没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任务,而且造成对无产阶级民主的大破坏,使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受到极大地影响。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深刻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才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一项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提了出来,并从各方面采取措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始付之于实践。可以说,从这时起,我们才真正步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初建阶段。
正确处理发展民主政治的迫切性与长期性的矛盾,应当切实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一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目标,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才能够达到的长远目标。如前所说,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要达到广大劳动群众普遍地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极大提高。如果把高度民主作为现阶段的目标,就有可能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盲目地急切从事。并且有可能在思想上、政治上引起某些不必要的混乱或动乱,以至于影响安定团结,对民主政治建设反而不利。由此看来,在提出建设高度民主这一长远目标的同时,应当确立一个在不太长的时期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近期目标。从某种意义上说,确立这样一个近期目标是扎扎实实地达到长远目标的基础,比提出长远目标更有现实意义。党的“十三大”把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规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其实这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近期目标。只要达到了这个目标,就能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进而逐步实现高度民主的长远目标。
第二,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开始产生,新旧矛盾纷然杂呈,不安定的因素甚多。而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民主政治建设就无从谈起。因此,决不能搞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安定的“大民主”。此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建设还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人们对民主政治的不同要求,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搞无政府主义,必须有党的统一领导。没有党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民主政治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经过一个很长的生长发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情况的出现,拖延它的生长发育时间。我们切不可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初级阶段的时间估计的太短而急于求成,那样只会欲速而不达。只有清醒地了解这一点,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而慎重地进行工作,才能不断地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向前进。
[page]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当逐步走向制度化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是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以及活动方式等等,都形成为具体的制度规定和法律规定,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稳定和有序的发展过程中,真正充分发挥出它的全部效能。建设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的民主政治就应该从这里起步。
(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我国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由于剥削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已经基本消灭,国内的政治关系已由原来对立阶级的敌我矛盾转变为主要是全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政治关系的重大变化,决定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活动制度等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以使人民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但在实际上,不仅这样的变化没有发生,就连人民代表大会这项主要的政治制度,在一个时期内也基本流于形式。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虽然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已经确立,却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甚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样一场完全违背人民利益而人民却无法制止的政治灾难。
邓小平同志深刻总结了这个严重的历史教训。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的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邓小平同志在这段论述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根本思想:在一定意义上说制度比人更重要。这里所说的制度问题,既包括具体政治制度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组织制度和活动制度方面的问题。当然,首先是具体政治制度方面的问题。从这样一个基本思想出发,邓小平同志提出,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只有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解决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还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民主制度仍然处于很不完善的阶段。我们还没有一套完备的制度来实现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生活的民主化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还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来制约各级领导人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还没有建立恰当的民主程序来保证民主生活渠道的畅通和有序化。这些事实提醒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建设各项民主制度,使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证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奠定一个可靠和稳固的基础。(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是现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不仅从历史反思中认识到民主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更重要的在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初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人民群众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了民主制度建设对于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作用。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群众对民主制度化的自觉要求,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的内在动力。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发展阶段,其自身的制度化实现水平不仅有所差别,而且重点和要求也是有所不同的。当前民主制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群众要求最迫切而又有条件实现的,我认为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1.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标志和基本形式。列宁针对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情况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我国的实践也说明,如果没有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会有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0多年来,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很不完善,有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而没有能够充分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力量和权威存在于全体人民之中。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现阶段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制度的着眼点,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这是使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充分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力、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根本措施。具体说来,可以考虑的做法有:
首先,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实行代表制民主的条件下,选举是“起码的民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除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外,党的“十三大”还指出,应当辅之以按界别选举和通过其它方式产生部分人大代表的办法,使选举能充分地体现民意。民主选举有两个基本要求,这就是选举人有选择性和被选举人有竞争性。为此,要实行差额选举,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改变以往硬性规定候选人结构比例的作法。与此同时,在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考虑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竞选,以便充分地尊重选举人的意志,调动和发挥广大选民参政的积极性。
其次,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开放程度。作为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的活动应对全体公民开放,它所采取的一切重大措施(包括审议、质询、立法、任免、监督等措施)要让广大群众知道,准备讨论通过的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法规,应提交群众讨论。
再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必须同它们的职能相适应。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要特别注意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应注重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与此同时,应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并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
2.建立和发展社会团体的自治制度。在我国,社会团体,特别是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广大劳动者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织形式。列宁曾经指出:“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走向民主。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社会主义的实践也证明,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渠道,起着公民参与国家决策的中介作用。公民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社会团体行使对政府的质询权、监督权,从而影响政府的决策。社会团体还是公民学习民主管理的重要场所,他们可以在自己的群众组织里学习并实际参加对国家、社会的管理。可见群众组织所起的种种作用,是其他机构(包括党和政府机构)的活动所代替不了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团体的这种作用显得特别重要。这首先是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向,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日益成为社会关系中的主要矛盾。党和国家只能代表和表达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协调各种特殊利益,而不可能去直接地代表和表达这些千差万别的特殊利益。因此,各种利益群众需要组成相应的社会团体,以作为各自利益的体现者和保护者。这样,党和国家才能够通过群众组织及时了解各界、各阶层群众的要求,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以调动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其次,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在某种条件下,也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可能性。官僚主义侵犯群众利益时,社会团体就可以起到保护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利益的作用。第三,要实现劳动者在劳动集体中的民主管理,就要充分发挥每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作用。目前,健全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已成为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关键。第四,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将日益复杂,政府机构不可能完全统包统办,这都需要部分地实行国家职能社会化,把政府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一些社会公共事务交给有关社会团体去办,以发挥社会团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辅助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可以考虑建立和实行社会团体的自治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在党的政治领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社会团体逐步实现领导人自选、经费自筹、活动自主,以克服其“官办”和行政化的倾向,赢得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为此,社会团体自身也要改革组织制度,转变活动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特殊利益上来。如果社会团体事实上成为党和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没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它们就会由于脱离各自的群众而丧失自己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权利和自由,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在经济文化落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始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我们社会的某些角落里,还存在着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某些基层单位,封建家长式的领导依然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还没有普遍地实现。这就要求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制定为各种法律,形成为制度。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加快保护公民的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既有利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又有利于依法限制那些滥用公民权利和自由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应当说,目前我们在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还没有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来具体加以保障。这就要求我们要依照宪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公民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规,明确规定公民行使这些权利的形式、条件和范围。此外,还应抓紧制定行政诉讼、人民申诉等法律制度,使公民的申诉与控告依法得到及时的处理,并保护申诉、控告者不受打击报复。
当然,与此同时还要大力加强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增强全体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观念,使他们正确地行使与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敢于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做斗争。
4.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党和政府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了解情况的范围与多少的不同,观察与处理问题的角度与着眼点的不同,以至于利益关系的不同(包括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等),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之间,这一部分群众和那一部分群众之间,也可能有情况不能及时地调整各社会政治力量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关系的调整,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从近几年我国政治实践的经验来看,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有利于彼此沟通情况、增进相互理解;有利于调整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社会的自身调节机制,使已经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得到缓解,疏通或正确的处理,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下情及时上达、上情及时下达,使各级领导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提高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更好地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因此,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不仅是保障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迫切任务。
鉴于我国现在的社会协商对话渠道不甚畅通,当务之急是大力开辟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
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提高各级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随着条件的成熟,应该逐步做到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领导者应该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也应该养成过民主生活的良好习惯。只有这样,社会协商对话才能真正广泛地开展起来,并收到实效。
(三)理顺党同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的重要条件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是妨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走向制度化的重要根源。邓小平同志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特别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邓小平同志的论述告诉我们,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调整党在政治体制中的领导方式,理顺党与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生活和民主生活的需要,这个问题直到党的“十三大”才得到比较彻底地解决。“十三大”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提议,做出了实行党政分开的重要战略决策。党政分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特点,是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的关键所在。实行党政分开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领导力量,它反映和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掌握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为此,它必须在政治上(即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领导国家机关、经济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作,而不能陷入无边无际、过于琐碎的各项具体事务之中,否则就无法去研究社会主义建设中各种复杂而重大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可能提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实行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坚持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者和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管理者和指挥者的原则,有效地避免党的组织权力化、行政化、官僚化的倾向。党是一种政治力量,而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因此,党要把自己的主要精力集中于有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政治问题上来。进入社会主义以后的一个很长时间里,由于我们对党的领导缺乏正确理解,误认为掌管一切才能体现党的领导,沿袭和实行了适用于革命战争年代的“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甚至一个工厂的产、供、销和一个生产队的种、管、收这样具体的经济行政业务,也统统由党的组织越俎代庖。这样,造成了党组织的权力化、行政化,削弱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削弱了党的自身建设,降低了党的威信,损害了党的形象,也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现在是彻底改变“一元化领导”的错误观念,树立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的观念的时候了。2.党的政治领导的核心内容是支持和组织广大人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列宁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后,党与人民的关系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党已经成为全体人民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因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领导的核心内容,是组织和支持全体劳动群众学会和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
党领导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夺取政权以后,党的职能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一步一步地实现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目标。例如,在夺取政权以后的初期,党的职能处在国家化的阶段。当时只能由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来直接管理国家。但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由于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民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有了可能,这时,党的职能就要由国家化向非国家化转变。党的政治领导就要放到组织和支持广大人民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方面,就要保证国家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能够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不能也不应再代替、包揽它们的工作。
党的政治领导核心内容的确立,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时期党与人民群众正确关系基础之上的。邓小平同志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党必须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任务的一种工具。他指出:“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这就是说,党组织、党员,都要永远站在人民一边,同人民在一起,了解他们的要求,倾听他们的呼声,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和争取他们的利益。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党员,都无权强制群众接受自己的意见。党的组织只是号召、吸引,用党员的模范行动来引导群众,不能强制群众接受党的这个那个主张。邓小平同志科学地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正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执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历史经验一再告诫我们,只有把党的领导奠定在党与人民群众这种正确关系的基础上,党才能通过自己的政治领导,代表和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如果不在这些问题上下决心改革,而使党成为高于人民的一部分,党员成为高于群众的一部分,党的领导就有可能背离全体人民的利益,党组织就会处在同群众对立的位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就会遭到破坏。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制度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既符合党章,又符合宪法和法律。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一个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避免直接以党的名义做出对全国人民有约束力的决定。这是党领导人民走向以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党善于领导、善于执政的重要体现。
3.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关键是实行党政分开。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必须严格实行党政分开原则,理顺党同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使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党的政治领导下,具有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相一致的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党同国家政权在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都不一样。党和国家虽然目标一致,但是它们根据各自不同的性质担负不同的职能,并运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职能。因此,党和国家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党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指的是党用自己的纲领、路线指导国家行动,通过在国家机构中工作的党员贯彻党的决定,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主要干部保证党的政治领导的实现,而不是党的组织直接向国家机关下指示,对国家机构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也就是说,党的组织不能凌驾于国家政权组织之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就会使人民代表机关不能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政府不能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法律权威,各社会团体就会严重脱离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人民群众实际上就不能有效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必须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理顺党和人民代表机构的关系,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理顺党和政府的关系,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强有力的高效能工作系统,使政府在管理国家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理顺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理顺党同社会团体的关系,必须逐步实现社会团体自治,结束党和组织直接管理社会团体的局面,使社会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总之,只要认真地实行党政分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就有了可靠的前提和保证。
[page]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是发展党内民主
从严格的理论意义上说,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对象、范围和形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初级发展阶段,党内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极大。它不仅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条件,而且,已实际上构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指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组织、活动制度,充分发展党内民主。
(一)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共产党作为一个有4600万党员、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的大党,处于执政地位以后,党内民主生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民主状况。不发展党内民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建设也不可能得到真正地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领导,是以党内民主生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与对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密切相关。应当说,30多年来我们没有切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是忽略了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以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好传统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特别是从1956年批“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内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党内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这样,使党和国家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从而导致“文化大革命”这场政治灾难的发生。邓小平同志在谈到这一教训时深刻指出,不彻底消灭残存于党内的家长制作风,不仅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同时也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在党内外思想政治方面的种种残余影响,并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于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首先要看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这确实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根本问题。此外,从实际情况看,共产党员是国家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的骨干,这些组织的领导成员也大都是由共产党员担任的。如果不认真发展党内民主,使广大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培养民主思想、民主作风、民主习惯,他们就不可能切实地支持和帮助人民当家做主,也不可能以一切向人民负责的精神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这样的状况下,国家和社会不可能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无从谈起。搞不好,还会发生各种预料不到的政治动乱。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广大党员、特别是担负领导工作的党员的高度重视。
(二)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前提
党内民主虽然包含着民主作风、民主方法,但它的基本涵义,是指无产阶级政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建立起来的领导制度和组织活动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党内的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是必须向党员做工作报告的,是可以撤换的。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有力保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例如,如果党内没有健全的监督制度,不能把党的各级领导置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那么,也就不可能把担负国家公职的党员干部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置于国家法律法令的约束和监督之下。
目前,党内民主生活状况虽然有一定的改善,但党内的民主制度还很不健全,因此党内各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例如,党章中规定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但由于缺少具体制度的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还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还得不到严厉的制止处理。又如,我们一再强调党内的集体领导原则,但由于没能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和程序规定,再加上某些党组织领导成员的民主意识淡薄,民主作风很差,集体领导原则没能得到普遍的、严格的贯彻执行,一言堂、家长制现象还在一些党的领导机构内部严重存在着。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提出:“必须努力改革和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这是总结了党内生活的历史经验和分析了现实状况而提出的要求。此外,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选举制度、党的代表会议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特别是中央一级的集体领导制度、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制度、党的监督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活动的开放制度、党员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党的领导人监督与制约的制度,等等,以党内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走向制度化。
(三)党内民主制度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重要保证
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党的政治领导的正确和有效。党的政治领导是否正确,取决于党内民主制度是否健全。毛泽东同志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这是党的历史一再证明了的正确论断。50年代后期开始,我们党几次在重大的政治问题上犯错误,就在于党内民主生活遭到破坏,党内民主未能形成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所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任务比过去夺取政权时复杂得多,党的领导责任也比过去复杂艰巨得多。因此,要保证党的政治领导的正确,就必须有更广泛的党内民主,有更健全的党内民主制度,有更完善的党的决策程序。这样,党的政治领导就有可能避免因领导人的更迭或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产生波折。另一方面,还有一个如何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增强党组织特别是领导层活力的问题。所谓活力,就是广大共产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有了比较健全的党内民主制度,疏通了党内民主生活渠道,在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广大党员和党员干部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卓有成效地实现党的领导作用。总之,社会实际生活要求我们必须把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同党如何执政、如何领导的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更自觉地扎扎实实地建立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保证党的政治领导的正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总结了历史教训,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发展党内民主,并注意以党内民主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这说明,发展党内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全局意义,党内民主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整个链条”上的一个“特殊环节”。只要紧紧抓住这个“特殊环节”,我们就能够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整个链条”,将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扎扎实实地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