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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的暂行规定

1987-09-04 16:28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发[1986]32号)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通知》(中发C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文化部一九八七年九月四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32号)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C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的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部直属艺术院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有关权限,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每年八月中旬,各直属艺术院校必须将下一年度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年度计划报部审批。我部外联局财务处根据批准的计划制订年度预算(包括外汇指标)。 

二、在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自筹经费(含留成外汇)和经过文化部批准认为可以接受的对方资助,或在文化部下达的经费外汇限额内,部属各艺术院校的出国和来华的对外交流事项(包括学术交流、考察、演出、展览等)应报部审批。经部批准后,院领导可以自行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 

三、部属各艺术院校的党委书记或院长负责本院出国人员的政审,经我部教育局有关局领导签发后盖部公章,院级领导出国,须由院党委签署意见后,报我部主管司、局审核,并报部领导签发后盖部公章,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学院主要领导人每年出国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应掌握在两、三次以内。 

四、经部批准的年度计划以外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我部不提供外汇,可酌情拨给外汇额。 

五、派出和接受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按国家教委和我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涉及几个院校的留学生工作和派出项目,须经我部统一协调或审批。 

六、外单位邀请我院校人员参加其出访团组,须先报我部审批,并按上述规定办理政审手续。签证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七、与港澳地区的交流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八、各院校邀请国外专家及其它有关人土来访,须在报我部批准后,方可向外发邀请信,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九、凡过去我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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