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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

1987-08-29 12:06 政法论坛

摘要:民法通则中多次出现“视为”的概念。通则第11条第2款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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