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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广梅现象”

1987-07-14 19:07 经济日报

摘要:近来,本报就“关广梅现象”作了大量的报道和比较广泛的讨论。不少同志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许多读者从四面八方投书本报,表示了他们的关注、支持与共鸣。在这场讨论中,一切热心于改革事业的同志都会加深思考,提高认识,这是我们开展这场讨论所欲达到和应当达到的目的。

近来,本报就“关广梅现象”作了大量的报道和比较广泛的讨论。不少同志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许多读者从四面八方投书本报,表示了他们的关注、支持与共鸣。在这场讨论中,一切热心于改革事业的同志都会加深思考,提高认识,这是我们开展这场讨论所欲达到和应当达到的目的。

“关广梅现象”发生在关广梅身上以及关广梅的周围,但它有个普遍的认识意见。“关广梅现象”具有两重基本涵义:第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的探索,已经成为许多社会成员的大胆的成功的实践活动,对它的影响作用和生命力,应当有足够的估价。第二,伴同这样一个实践,必然产生不同的认识,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同的评价和态度。这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回避也回避不了。我们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题目,租赁企业姓“社”还是姓“资”?是因为这是认识“关广梅现象”的一个焦点,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了,统一了,其他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该巩固的巩固,该发展的发展,该完善的完善。

租赁企业究竟应当姓“社”,还是姓“资”呢?我们同意这样的意见,它不仅姓“社”,而且姓的是初级“社”,是在公有制条件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种有效经营形式。首先,在这一个关广梅和其他许许多多的“关广梅”那里,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它所实行的只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两权分离”,所改变的只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以及与平均主义连结在一起的,无视不同企业和个人在劳动生产率上存在差别的倾向。在这里,“大锅”的所有权同“吃大锅饭”(包括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个人吃企业的“大锅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首先表现为生产资料属于全民和集体所有,这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现领导的基础,但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绝大部分没有必要都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需要把大量的生产资料放到各个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企业直接支配和使用,使企业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禁锢下,许多人误认为越大、越公、越“统”、越“纯”,就越像社会主义。发展到极端,则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割尾巴”,搞“穷过渡”。农村改革率先打破了这种偏见,创造了多种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效经营形式,它的根本特征并不是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而是“两权分离,责任到家”,充分地发挥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在城市里,同样也应当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绑在一起的问题,通过“两权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而租赁经营则是比较好的形式之一。

其次,我们现行的租赁经营不仅从本质上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租赁完全不同,其目的、结果以及对租赁者的要求和选择原则,也与后者大相径庭。在资本主义国家里,除了少数国有企业之外,大部分企业归资本家和食利者阶层个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租赁,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带有资本主义的深刻烙印。他们也搞租赁下的“两权分离”,但那是出租者与承租者联合榨取剩余价值的一种默契与“神圣同盟”。我们实行的租赁经营,则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是承租者向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负责,通过特定的经营管理形式和法律形式,为全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在这一点上,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目的都是一样的,没有更大的本质上的区别,所不同的是,前者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更大,经营决策的权力相应地更充裕,而由此得到的利益也应当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有所差别。基于这样一个原因,我们对租赁者的要求和选择,不是一个简单的租金关系,更不是谁给的租金高就租给谁。承租人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能够通过个人卓有成效的经营活动带动全体职工共同致富,还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职工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的积极性。总之,他们不是唯利是图之徒,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承包商”。在这里,我们切不可望文生义,将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租赁同私有制基础上的租赁当成是一回事情,将社会主义企业的承租者同资本主义企业的承租者混为一谈。

第三,认识租赁经营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应当从现实经济关系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这样一点出发,客观地分析我们的国情与现状,评价和认定现实经济关系中出现的各种现象。我们的国家还很贫穷,劳动生产率也比较低下。这种状况决定了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水平是初级阶段的水平,这是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随意超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的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生产关系,一定的生产关系必须适合一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经济关系中的许多环节以及某些方面,还需要不断地进行“微调”,使之更加适合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而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都是这样一些重要的措施。我们的实践说明,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搞活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措施。

诚然,租赁经营并不是“两权分离”的惟一好的形式,在它的试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如承租者的短期行为问题、财产抵押问题、消费基金膨胀问题以及经营所得的分配比例问题,等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些问题应当妥善解决也一定能够妥善解决。

(1987714经济日报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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