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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06-25 10:10 法律教育网

摘要: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根据今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关于“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体改委市商委市农业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农行北京分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文  号:[87]京体改委字1号

发布日期:1987-6-25

执行日期:1987-1-1

失效日期:2002-4-12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财办(商委)、农办、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农业银行、供销社、土产杂品公司、物资回收公司,市供销社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根据今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关于“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的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实现由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当前要在进一步确立和承认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前提下,认真处理好同农民和同国家两方面的关系。

在同农民的关系上,要进一步发展同农民的经济联合,使社员在经济上、政治上享受到应当享受的权利,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为实现此目标,一是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同农民联办企业。二是在推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农副产品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副产品交售量实行分红制,把单纯的买卖关系改为经营服务关系。三是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供销社有权自主经营,农民有权选择购销单位和购销方式,任何部门不得干涉。四是要严格按照社章办事,坚持民主管理制度。为了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来,县(区)联合社和基层供销社可以试行将现行的理事会、监事会改组为社务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同级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领导机构和民主管理监督机构。基层供销社管委会成员要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农民社员参加,县(区)联合社的管委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来自下级社。管委会选举或聘任供销社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为了加快与农村经济的融合,基层供销社主任经县(区)委批准可担任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副经理或参加乡党委领导,使供销社与农民真正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

在同国家的关系上,必须从全局出发,既要积极执行国家赋予的任务,又要使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之在平等的条件下得以发展。一是对国家赋予的任务,必须积极承担,努力完成。二是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要保证供销社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力。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包括公积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归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侵占和改变隶属关系;不得安插、抽调人员。三是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依法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任务和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财政补偿。四是供销社批发企业储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小商品,可采取逐步建立商品储备金制度。企业可提出具体品种及储备定额,经市供销社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银行批准,按规定储备部分所需流动资金,由市农业银行给予专项贷款保障。利息、费用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二、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

各级供销社都要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轨道上来,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密切协同农村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引导、扶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为实现郊区农村经济第二次腾飞做出应有贡献。

1、以县(区)为单位,因地制宜选择几种大宗、骨干产品,建立专业性服务机构,从产前、产中到产后,进行系列化的多功能服务,逐步把分散的家庭生产同社会的大市场联结起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2、在自愿的原则下,配合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专业产品的合作社,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3、从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同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共同兴办一些联营企业,把双方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共同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4、为了做好扶贫工作,支农基金的提取继续按1986年的办法执行。除专项用于农村发展商品生产的技术培训、良种繁殖推广、科学试验等项开支外,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5、对现有的经营设施(包括仓库、运输工具等),要积极向社会开放,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支持农村商品生产。

三、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供销社大中型企业,继续完善和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社会效益方面,要在具体内容和考核办法上进一步加以改善,并切实同奖惩挂钩。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几种形式:

1、“两保一挂”。“两保”即保国家税收和企业发展后劲。具体办法是:市社直属企业保国家税收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为基数,确定1987、1988、1989、1990年分别增长2%、5%、7%、9%为企业“保”的指标,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企业完成“保”的指标后超额上缴所得税部分,采取分档累进的办法由市财政返还30%至45%给企业。分档返还比例为,超过基数5%以下(含5%)部分,返还30%;超过基数5%以上至10%部分,返还35%;超过基数10%以上至15%部分,返还40%;超过基数15%以上部分,返还45%。企业未完成“保”的指标,其差额部分也按照上述相应比例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交。为了保企业发展的后劲,企业的税后留利必须按供销社盈余分配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使用,不准挤占企业发展基金。财政返还部分企业提取10%至20%作为经理基金,其余全部用于补充企业发展基金。经理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业务活动经费,对个别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一次性的嘉奖,同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一挂”即实行税前列支工资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

区县供销社和城区土产杂品公司实行“两保一挂”的企业,超缴返还和差额补交的标准,由区县政府参照上述办法自定,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

2、对不具备实行“两保一挂”条件的企业,继续实行原税前列支工资奖金办法。税前列支工资奖金标准,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集体企业的办法执行。

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除市、区公司外)和具备条件的饮食、服务、修理企业,继续按原办法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制,在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核定的提成工资比例范围内发放的奖金,免缴奖金税。凡企业自愿并经市劳动局、市税务局批准也可改为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办法。

四、小型企业推行租赁责任制

供销社小型企业,要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推行租赁责任制。除地处偏僻、利微便民、适合于个人或合伙租赁的小门店以外,其它小型企业以实行职工全员集体租赁为主。

要合理确定租赁费。除极少数地理条件差、亏损或微利便民的小店以外,其它企业的租赁费必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租赁费,即按规定提取的资产占用费,包括按现值核定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参照固定资产折旧率确定)和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在税前列支;另一部分按比例从税后利润提取,提取比例应根据企业取得级差收益的不同条件,由企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实行租赁的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不缴纳奖金税,个人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全员集体租赁企业必须按照供销社盈余分配办法的规定分配使用留利,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征收奖金税。

对于长期亏损、业不抵债、经整顿无效的基层企业,可以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宣布解散或重新组合。

五、改革经营体制,搞活农村商品流通

1、彻底放开基层供销社的经营,充实自我发展的活力,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一是真正落实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经营。基层供销社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限制。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积极提供什么服务。受农民委托代购代销的商品,供销社收取少量手续费,价格以农民愿意接受为准。集镇所在地的基层供销社,要积极开展批发业务。二是加快企业由单纯经营型向经营、生产、服务型的转变,重点要向农副产品的初加工、深加工方面开拓,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三是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将按行政区建立的基层供销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综合商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四是扩大农村代购代销店和分销店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使它成为供销社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的前哨。

2、改革批发商业。供销社所属批发企业,要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除国家指定经营的计划商品,必须认真落实购销计划外,均可在坚持搞好本企业经营基础上,兼营其他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要积极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新的流通方式,扩大经营和服务。市、县(区)专业批发公司在继续发挥经营实体作用的基础上,企业内部可以进一步专业划细,实行分部经营核算,有的可以试点按商品大类组成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加强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产品分购联销,扩大工厂进货、经销代销、联合展销等多种经营方式,搞好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进城。

3、改革农副产品的经营方式。对于农副产品的经营,应根据商品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直接进入市场或工厂的鲜活商品和工业原料,可以实行代理制;对于需要进行加工的农产品,可以先实行暂定价格,加工销售后产生的利润,按产品交售量返还;对于某些一地生产多地需要的土特产品,由于季节生产,常年需要,运转时间长,可以采取自营或联营。为了搞活农副产品流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果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产区和销区的直挂贸易,减少中间环节,调节产销关系。

六、进一步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1、各级供销社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认真检查对企业放权情况,凡按照中央和市有关部门规定应该放给企业的权,要坚决放给企业。企业要充分使用好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改善经营机制。

2、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全面推行主任(经理、厂长)负责制。各级供销社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结合推行经营责任制,有领导地逐步推行主任(经理、厂长)负责制。凡经批准确定实行主任(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主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3、县以上联合社,不列入政府序列,应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办成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能:一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下级供销社的工作,保护所在地区范围内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下级供销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三是办理下级供销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四是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适应区域性产品调剂、运输、储藏等业务的需要,其经营服务机构(市、区县公司)应相应调整改组。改组后的市、县(区)公司作为联合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七、落实对供销社按合作商业组织对待的有关政策

1、对37个山区贫困乡范围内的基层供销社,1987年继续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对其它经营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基层供销社,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部门批准;基层供销社批发业务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批发环节税。

2、为加强资金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987年先在怀柔、密云两县试行以县供销社为单位,统一向银行贷款、内部资金调剂、企业在银行开设存款结算帐户的办法,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3、供销社所属企业可按销售额0。1%至0。3%提取业务活动费,税前列支,当年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县以上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提取比例应有所区别,市属企业由市税务局、市供销社共同审定,区县供销社和区公司由所在县(区)税务部门和供销社、区公司共同审定。

4、供销社所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外单位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自行确定劳动报酬。受聘人员的工资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5、对供销社所属酿造、糕点、果脯、熟肉制品、豆制品、腌制、小食品等企业生产任务集中时期,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加时加点工资,允许税前列支(1987年先试行一年)。

6、对供销社进城定点供应的猪肉,并执行国营商业统一价格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参照国营商业经营本市猪肉的补贴水平给予补贴。

本规定中有关承包经营责任制办法,可从1987年1月1日算起。

过去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6月25日

北京市经济体改委

市商委市农业办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劳动局农行北京分行

市供销合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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