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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87-06-24 12:56 中国经济特区文献资料(第一辑)

摘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 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厦门经济 特 区 办 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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