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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

1987-06-15 15:10 财政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和南京市、成都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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